夕陽西下,熟悉的烏豆叫賣聲又悠然飄了進來。一天的坐板接近結束,晚飯快開吃了。
由於這個看守所接近市井,常有外麵的叫賣聲傳進號裏來。其中最準時的就是這位賣烏豆的大爺了。每天下午的差十分五點,“熱烏豆,五香的”悠揚的叫賣聲必然準時響起,從沒有誤過分毫。坐板時,人們都背對著牆上的掛表,看不到時間。每天聽到這一嗓叫賣聲,都鬆了一口氣:“一天又熬過來了。”
平時叫賣聲一起,基本上標誌這一天的“工作”結束。而今天,恰在此時卻聽到管教喊我提訊。這個時間提訊,平時是很少見的。
我來到前廳,上次來過的女檢察官已在櫃台前等候,說:“不用出來了,你簽個字就行了。”又拿起一張紙,對我正色道:“你被退回XX處補充偵查了。知道了嗎?”
“知道了”。我答。
“好,簽字。”
接過她遞過來的一紙“決定”通知,一看,上麵寫的正是這件事。我簽上字,又把那個“以上看過,都對。”這句每次都要寫的“銘言”寫上。
“回去吧”。檢察官接過我遞回去的“通知”。
“謝檢察官。”
所謂補充偵查,可能就是公訴部門覺得提供的材料還不足以支持賦予的罪名,需要辦案部門再補充證據。
那紙決定,沒有給我留底。我留意了一下上麵的日期:七月二十九日。
我的兩次“檢提”的時間都有點怪,一次中午、一次傍晚。都不是正常時間,都是利用的“邊角碎料”。這說明什麼呢?
這是我“到”檢察院後的第一次被退回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一次是一個月。一個月後,該辦什麼“手續”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