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一個人因擁有漂亮的房子,或自己設計和建造了漂亮的房子,感到得意。此時,情感的對象就是他自己,其原因則是漂亮的房子。而這個原因又可再分為兩部分,即作用在情感上的那個性質,與那個性質所寓存的那個主體。性質就是房子的美觀漂亮,主體則是其擁有或設計建造的房屋。這兩部分都是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如果美不存在於與我們有關係的某種事物上,僅僅就其美而言,是難以使我們產生驕傲或虛榮的情感的。而如果沒有美,僅僅憑借密不可分的關係,同樣難以使我們產生這種情感。
既然這兩種事物極容易分開,而兩者又必須結合在一起才能產生這種情感,那麼,我們就應該將這兩者看作那個原因的組成部分,並且在心中確立區分兩者的精神觀念。
論惡與德
痛苦和快樂作為惡與德的原始原因,必然也導致它們成為其所有結果的原因。因此,也可以說是驕傲和謙卑的原因。這兩者都屬於那種不同的卻又不可避免的伴隨物。
這些年來,公眾一直對一種爭論保持著好奇心,即:道德的區分是建立在自然的、原始的準則上呢?還是發生於利害關係和教育呢?
即使假定道德沒有自然的基礎,我們也必須承認,惡與德,不管是因為自私自利或是因為教育的成見,總是令我們產生一種真實存在的痛楚和歡愉。
顯而易見,支持這個假設的人是十分肯定、支持這種觀點的。用他們的話說,每一種對我們有利的或有害的傾向,如情感、習慣或性格的傾向,都會相應地使我們感到快樂或不快,讚揚或貶斥便由此而產生。
因為他人的慷慨,我們往往容易有所得,而如果別人貪婪,我們則會有永遠失去的危險;勇敢能保衛我們,怯懦卻常常讓我們受到攻擊;正義是維係社會的主要力量,而如果對非正義不加以遏製,便會導致社會的快速沉淪;別人的謙卑使我們感到高興,別人的驕傲則使我們感到恥辱。
由於以上這些原因,前一種性質就被公認為是德,而後一種性質則被公認為是惡。
但在這裏我還要進一步指出,這種道德假設不但與我現在的理論體係是相互符合的,而且如果認為前者是正確的,那麼它就成為了後者一個絕對不容抗拒的證明。
因為假如道德全都是建立在痛苦或快樂之上,而痛苦或快樂的產生,又都是因為我們預計到我們自己或他人的性質所可能帶來的任何損失或好處,那麼,道德的全部作用必定都是因這種快樂或痛苦而產生的。其中,驕傲和謙卑的情感也由此而來。
根據以上這個假設,使人產生快樂是德的本質,使人產生痛苦則是惡的本質。德與惡必須同時作為我們性格的一個部分,才能激發起驕傲或謙卑的情感。
通過那些認為道德是一種實在的、本質的、自然的東西的人們的意見,我們也可以得出相同的沒有任何疑問的論證。在闡述如何區分惡與德及道德的權利與義務的起源問題時所提出的最可能的假設就是:從自然的原始結構出發,某些性格和情感一旦經過觀察和思考,便會導致痛苦的產生。
而另外一些性格和情感,則會在同樣的形式下激發出快樂來。與惡和德一樣,不快與愉快也是密不可分的,它們共同構成了兩者的本性與本質。
讚揚一種性格的本質,就是在麵對這種性格時你會自然而然地感到快樂。貶斥一種性格的本質,則是在麵對這種性格時感到不快。所以,痛苦和快樂作為惡與德的原始原因,必然也導致它們成為其所有結果的原因。因此,也可以說是驕傲和謙卑的原因。這兩者都屬於那種不同的卻又不可避免的伴隨物。
而且,即使這個道德哲學的假設被認為是虛假的,也依然可以想見,即使痛苦和快樂不是導致惡和德的原因,兩者至少也是密不可分的。慷慨高尚的性格,看著就使人感到愉快,即使它隻是以蘊涵在一首詩或一個故事中的形式呈現在我們麵前,也總使我們的心情感到舒暢和愉快。與此相反,殘忍和狡詐的本性也使人感到不快,而且對於這種本性,我們永遠都不能容忍。
由此可以看出,作為前麵體係的一個道德假設的證明,是不容置疑的,而另一個假設也是與此不相違背的。
當然,驕傲和謙卑並不僅僅發生於心靈的這些性質(在通俗的倫理學體係中,這些性質歸屬於道德義務的範疇,作為道德義務的一部分出現),它也發生於任何一種與愉快和不快有關的其他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