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根據建築學上的規則和要求,房子的柱頂應比柱基建造得尖細,因為這種建築構造形式能給我們帶來一種愉快感和安全感,而相反的建造形式則會使我們感覺到一種潛在的危險性,給我們帶來不快的感覺。
通過諸多此類實例,並由此聯想到上述美和聰敏一樣無法作出確切的定義,而隻能借助一種鑒別力或感覺被人辨識,我們便可依此斷定,美同醜一樣,隻是產生快樂或痛楚的一個形相;而且由於這些產生快樂和痛楚的能力在此種方式下構成了美和醜的本質,所以這些性質的一切效應便必定是由感覺得來的。在這些效應中,驕傲和謙卑是其中最平常的,卻又是最主要、最顯著的。
在我看來,這個論證是正確而有決定性的。但為了使以上推理具有更大的權威性,我們姑且假定這種論證是虛妄的,並看看由此會產生怎樣的結果。
即使產生快樂和痛楚的能力最終不能形成美麗和醜陋的本質,至少它們也是密不可分的,這種密切聯係甚至會使我們難以區分考慮。但作為自然的美和道德的美所共有的因素(兩者都是驕傲的原因),也隻有此種產生快樂的能力;而共同的效應既然總是以共同的原因為前提,那麼毫無疑問,快樂在這兩種情形下,就必定是那種情感的實在的、有影響的原因。
另外,就我們身體的美和其他外在對象的美來說,所有的也是惟一的差異便是:一種美同我們有密切的關係,另一種則與我們毫不相幹。
所以,它們之間的其他一切差異都是這種惟一的原始差異造成的,尤其是造成兩種美在驕傲情感上有不同影響,更是如此。我們的美貌可以激發起驕傲的情感,但這種情感並不因受到外界其他美的影響而產生。
我們如果把以上這兩個結論結合起來看,就會發現綜合後的兩者構成了前麵的體係,即快樂作為一個與這種情感相關或相似的感覺,當其存在於一個與自身相關的對象上時,便會在自然的推移中產生驕傲;與此相反的就是產生了謙卑。所以,雖然我們的論證僅涉及了一部分,但看起來這個體係好像已經得到了充分的驗證。
驕傲不僅可因身體的美而產生,也可因體力和膂力的出眾而產生。體力是一種能力,所以,那種想要在體力上超越別人的欲望可以被認為是一種較低級的野心。正因為此,這種現象在說明以上那種情感時,也得到了完全的闡釋。
對於與身體有關的其他方麵的優點,我們可以作出如此綜合性的表述:凡是我們自身有用的、美麗的或者令人驚奇的東西,都是驕傲的對象;反之,則是謙卑的對象。
顯然,這些有用的、美麗的或令人驚奇的東西,除了都能產生一種快樂這個共同點之外,再無其他任何共同之處。所以,驕傲情感產生的原因,必定就是愉快與其對自身的那種關係。
對此,也許有人會產生這樣的疑問:美是一種實在的東西嗎?它是否與產生快樂的能力有所不同?我們不能就此展開爭論。
驚奇隻是因“新奇”而產生的一種快樂,所以確切地說,驚奇隻是心靈中的一種情感或感覺,而並不是任何對象的某種性質。因此,驕傲必定是在自然的推移中隨著那個感覺產生的。
通常,隻要我們對自己或屬於自己的任何事物產生了驚奇的感覺,那麼,另一種感覺也會被同時激發出來,驕傲便是這樣自然而然地產生的。
打個比方,我們會因為曾經遇到驚險情況最終卻得以安然脫險的往事而得意自誇,這也正是許多人愛好撒謊的原因所在。僅僅因為虛榮,互相之間沒有任何利害關係的人們也會虛構出一大堆離奇的故事來。
這些奇妙不已的事情大多是子虛烏有的,即使有些是真實的,也斷然與他們沒有絲毫關聯。但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他們用自己豐富的想象力編造了很多驚險的故事,即使沒有這種過人的編造才能,他們也會借用別人的事跡來發揮。
我們不難發現,在這個現象中包括了兩個奇怪的實驗,如果用解剖學、自然哲學或其他學科在判斷因果時所依據的已知規則來比較這兩個實驗,那麼對於以上雙重關係的影響來說,它們將是一種不容質疑的論證。
從這些實驗我們可以看出,一個對象隻有在快樂作為中介的前提下才能激發產生驕傲,因為這個對象借以激發起驕傲的那種性質,從根本上說僅僅是一種產生快樂的能力。
通過另一種實驗我們又會發現,那種愉快是在兩個互相聯係的觀念之間的不斷推移中產生驕傲的,因為這種驕傲的情感會隨著這種關係的切斷而即刻消失。如果我們曾參與到一個驚險的事跡中,我們就會因這個驚險的事跡與我們有關而產生驕傲;而如果驚險的事情隻是與別人相關,即使它能激發起快樂,也會因與自己毫無關係而無法激發起任何驕傲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