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自愛與仁愛並存(2)(3 / 3)

這也就是說,隻要是有用的、美麗的或令人驚奇的所有對象,或者與這些對象有關的對象,借著財產權都能夠產生這種驕傲和虛榮的情感。這些東西的惟一共同點隻是在於產生快樂。隻有這一點是這些對象所共有的,所以它也必然就是產生這種情感的那種性質,因為這種情感是它們所共有的效果。

這樣的實例是無數的,所以我敢大膽地說,幾乎沒有任何體係能像我在這裏提出的體係一樣被經驗充分地證明。

即使通過印象間和觀念間的雙重關係,因效用、美麗或新奇而給人以愉快的所有事物的財產權都產生了驕傲,我們也無需為獲得這種財產權的能力會有同樣的效果而感到驚訝。但財富被認為是一種獲得令人愉快的所有事物的財產權的能力,而且它也僅在這種前提下才會對情感產生影響。

因為票據能夠提供貨幣的能力,所以在很多時候它都被看作為財富。而貨幣被看作為財富的原因,也並不是它賦有某種特殊的性質,如作為金屬的堅固性、重量和可熔性等,而是因為它與人生的快樂和便利有關。所以,在承認這個已經十分明顯的前提下,我們推出我所用以證明雙重關係對驕傲和謙卑的影響的最有力的論證就變得可能了。

我曾在研究知性時說過,有時我們對能力和能力的發揮所作的區分,完全是沒有任何意義的,甚至任何人或存在物被認為賦有任何能力也是不應該的,除非這種能力已被發揮和發動起來。在一種正確的、哲學的思維看來,這種說法的確是真實的,但這種哲學觀念並不適合於我們的情感。

通過與能力有關的觀念和假設,很多東西都能在情感上產生作用,並不一定要真實地將這種能力發揮出來。根據以往的經驗,我們會因獲得一種令人愉快的能力感到高興,會因獲得一種令人痛苦的能力感到不快,這是十分明顯的。但為了準確解釋這個問題,合理闡明這種愉快和不快,我們必須對以下的一些想法進行權衡。

當然,經院學派關於自由意誌的學說,並不是導致將能力和能力的發揮加以區分的這種錯誤的所有原因。畢竟這種學說很少影響到一般的、通俗的思想方式,與人們的日常生活也沒有太多的關聯。在那個學說看來,動機不會剝奪我們的自由意誌,也不會取消我們作出或停止任何行為的能力。但按照通俗的概念,當極其重要的動機阻止一個人滿足自己的欲望,並決定其抑止自己所希望完成的事情時,那麼,這個人就是沒有任何能力的。

當我看到我的敵人佩著腰刀在街上從我麵前經過時,沒有帶武器的我也不會認為自己就落到了他的手中,聽憑他處置。我認為民政官和鐐銬給他帶來的恐懼,都是一樣的,就好像他正帶著枷鎖或正處於監禁之中一樣,我認為自己是非常安全的。

但當一個人擁有了控製我的權力,並且其行動不受外界影響,不懼任何後果而可以隨意對我進行賞罰,那麼我便會認為他具有充分的能力,我會把自己當成他的臣民或下屬。

上述這兩個人,一個因有強烈的利害動機和安全動機而抑止自己所有的行為,另一個人則沒有這樣的約束。通過對這兩種人不同情況的比較,再根據前麵所論述的哲學觀點,我們可以發現這兩人之間已知的惟一的差別,這便是:前一種情況是根據過去的經驗推斷那個人永遠不會做出那種行為,而後一種情況則是他也許會、可能會做出那種行為。

不管什麼時候,一個和我處於同樣地位的人,如果沒有強烈的動機來阻止他傷害我,那麼他是否會傷害我便是不確定的。所以當我處於那種地位時,內心總是感到不安,總是不得不對那種傷害的可能性和慨然性表示強烈的關切。

確定的和必然的事情會影響到情感,可能的或偶然的事情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情感。或許我從未感到任何傷害,並從這個結果得出那個人並不具備傷害我的任何能力(因為他不曾發揮過任何能力),但即使這樣,我仍然為前麵所述的不確定因素感到不安。

如果一個人先前所有阻止其給我以恩惠的強烈動機都消除了,那麼他就有可能或很有可能給予我這種恩惠。當我看到這種恩惠就要成為事實或者十分有可能成為事實時,那種快樂的情感便會同前麵所述的不快情感一樣產生作用,給我帶來一種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