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證明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們必須表明人為何無權處置自己的生命。
處置人類生命若是全能上帝的特權,那麼,人擅自處置自己的生命便是對上帝特權的僭越,而保存人的生命也如同摧毀它一樣有罪。
設想人的智慧能夠合法地處置自己的生命,而那生命卻有賴於如此微不足道的原因才存在,這難道不荒唐麼?
我感謝上帝,給予我生命,給予我享受許多美好的事情,但人生可能是不幸的,麵對無法忍受的痛苦的人生,我怎願生命被延長呢?
你要我無論遇到什麼災難都順從天意,但這種順從並不排除人的技能和努力;隻要可能,我便可以憑借它們逃避災難。我為何不可以用這種或那種方式自救呢?
造物主給予一切生物力量和能力,同樣,宇宙中的一係列事變也是上帝的工作。無論哪個要素居於主導,我們都可以僅僅根據這一條理由得出結論說,它就是上帝最讚成的。即使對痛苦的恐懼壓倒了對生命的熱愛,即使自願的行動戰勝了盲目動機的影響,那也是上帝賦予其造物的這些力量和要素使然。
古羅馬人、法國人、歐洲人都有各自的迷信,認為某種做法是對上帝的褻瀆。但我要說,在我們生活中有許多活動,我們都是在用我們的腦力和體力對大自然進行某種程度的革新。
可是,你被上帝放在了一個崗位上,猶如一個哨兵;你若未蒙上帝召喚便逃離了那個崗位,你便是有罪的,因為你反抗你全能的主宰並使他不悅。倘若如此,我的死無論多麼出於自願,也都未經上帝許可。而每當痛苦和悲哀大大超過了我的忍耐,使我厭倦了生命,我都會認為,上帝正在用最清晰明確的語言,將我從我的崗位上召回。
誠然,上帝將我放在某個位置上,不過,在我認為適宜的時候,我能不能既離開這裏,又不蒙受擅離崗位之惡名呢?個中差別,其實並不比我置身書房與置身屋外之間的差別更大。前者的變化雖然比後者更重大,但對宇宙來說卻並不那麼重要。
那麼,上帝對那些攪亂世界秩序和褻瀆它的人又是通過什麼表現出來的呢?它往往通過某種原則,當我們做的事違背它時,那些原則便會喚起我們的敗類懊悔與自責,當我們看到別人違背它時,那些原則也會促使我們的譴責之情。那麼自殺是否違背了它呢?自殺這種行為是否有罪?是否背棄了我們對鄰人、對社會的義務。
一個人做了對社會有益的事能增進社會利益,倘若這個人放棄了自己的生命,對社會也沒什麼損害,即使自殺造成某種傷害,也是微小的傷害而已。
和擁有健康、權力或威望者相比,那些無力增進公眾利益,或自己本身的存在已經對社會造成一定負擔的人,放棄自己的生命一定無罪,而且是值得稱讚的。
佛羅倫薩名人斯特羅奇為了公眾利益參與了一個密謀,同時也為了維護這個密謀而了結了自己的生命,這對社會不是有益嗎?倘若一個罪犯因違反了法律而迎來了死亡,這雖然僭越了天意,難道你能說它對社會有罪嗎?
當一個人選擇自殺後我們常常認為,他是為了自己的利益,為了自己的責任,而放棄生命。可我相信這個人要不是受到無可救藥的墮落或沮喪心緒的詛咒,是不會選擇自殺的,隻要生命尚有保留的價值任何人都不會將它拋棄的。
若說自殺有罪,那麼,唯有怯懦才會迫使我們去自殺。若說自殺無罪,那麼,當生命成為重負的時候,智慧與勇氣便會鼓勵我們立即了斷自己的生命。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對社會有益,因為我們樹立了一個榜樣,倘若眾人仿效它,那麼,它既能為每個人保留下生活幸福的機會,也能使每個人有效地自願擺脫一切苦難的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