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我們發現那樣一種徹底的類似關係時,我們就考究是否是那一類對象共同擁有這種關係;是否能夠有或者非常可能有起著任何去產生那種變化和類似關係的某種原因;我們根據對這些原因和結果所作的斷定,就形成了關於那個對象的同一性的判斷。
所以,我們在結束關於知性這個題目之前必須充分地說明,觀念不僅是決定的第三種關係,並且因果關係是惟一可以推溯到我們感官以外,並將我們看不到、摸不著的存在對象報告給我們的這種關係的說明。
假設我們不曾完全理解我們對因果關係的推理觀念的進行,那麼我們也將無法進行正確的推理;並且我們若沒有將一個觀念追溯到它的根源,且考察它由產生的那個原始印象,也就無法完全理解那個觀念並由這種要先探尋因果關係的觀念,並看它是由什麼獲得的這種程序進行。
這樣看起來尤其是最初看來,我就能夠覺察到我們所能觀察到的原因果和結果這兩個對象,並且將它們在各方麵反複檢查,有利於發現產生那樣一個極其重要的觀念的那個印象。並且我肯定不能用對象的任何特性去尋找這個印象。因為不管我選擇性質中的哪一種,都能發現某種本身沒有的那種性質,但依然會歸在原因或結果這個名稱之下。
的確,無論外界或內心存在的任何東西,沒有一個未被認為是一個原因或一個結果的,雖然未曾很明顯地有任何性質普遍地屬於一切的存在,使得它們應該得到那個名稱。
基於上述所說,我們現在一定要發現對象間的某種關係得來因果觀念的這種關係。第一,我發現,被認為原因或者結果的那些對象總是接近的;在離開了一點它的存在的時間或者地點的以外的任何時間或地點中,任何東西都無法發生作用。雖然相互遠隔的對象有時好像相互產生,但是一經考察,通常它們會被發現是用一連串原因聯係起來的,這些原因本身是相互接近的,並與那些遠隔的對象也是接近的;而當在任何特殊例子中我們發現不出這種聯係時,我們依然假設有這種聯係存在。
因此,我們能夠將接近關係認為是因果關係的必要條件。我們至少能依據一般的意見假設它是如此;以後我們將會找到一個比較適當的機會,來考察哪些對象可以並列和結合,哪些對象不能如此,用以澄清這個問題。
如果我認為時間上因先於果的關係,這種不是被人們普遍認為的,必定會引起某種爭論,就像我認為原因和結果的必要條件是第二種關係一樣。有些人主張,原因並非是絕對必然地先於它的結果;在存在的最初一刹那,任何對象或者活動就能夠發揮它的產生性質,產生和它完全同時的另一個對象或者活動。
不過,在大多數的例子中,經驗好像反駁了這種意見;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借一種推論或推理來建立因先於果的這個關係。在自然哲學與精神哲學中,有一個確立的原理,即如果在充分完善的狀態下存在了一個時期一個對象,而卻未曾產生另一個對象,那它便不是另一個對象的惟一原因;它就需要其他的原則加以協助,將它從不活動狀態中推動起來,促使它發揮它所秘密含有的那種能力。
但是,有任何原因如果能夠和它的結果完全同時的話,那麼依據這個原理就能夠確定一切原因和結果全是如此;因為中間任何一個隻要在刹那之間延緩它的作用,那麼在原該活動的那個刹那間它並未曾發揮它的作用,因而就不是一個恰當的原因。
於是,由此而來的結果無異是毀滅了我們在世界上所觀察到的原因的那種一連串的接續,並且將時間確實也是徹底消滅了。因為,一個原因如果與它的結果是同時的,這個結果又與它的結果是同時的,這樣一直推下去,那麼顯然就不能有接續這樣一個現象,而必然一切對象就全是同時存在的了。
如果這個論證成立的,這麼這個結果是非常令人滿意的話,那就太好不過了。但是,如果並不是這樣的話,那麼我請求我的讀者原諒我在前麵那種情形下我所擅用的那種自由吧!並容許我假設它暫時是這樣的。因為他將會發現,這種事情並不會對什麼造成重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