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仍有人才提出這樣的謬論:“由於原因就涵攝在結果這個觀念之內每一個結果都有一個原因。”每個結果一定要以一個原因作為前提;結果是一個相對的名詞,原因則是它的相關項目。但不等於這樣就證明了每一個存在先前必然有一個原因,正像我們無法因為每個丈夫必然有個妻子,因而就講每個男人都結了婚一樣。問題的真相在於:開始存在的每一個對象是否都從一個原因得到它的存在;而我斷言,這一點既未有直觀的確實性,也未有理證的確實性,我並且希望前麵的論證已經充分證明了這點。
如果我們不曾發現每個新鮮事物的產生都必然會有一個原因存在這樣的意見的話,那麼我們並不是從知識的海洋中探尋到的,也不是從任何科學推理研究得來的,那麼肯定是從對事物的觀察和自己的經驗中得來的。
其次的問題自然就是:經驗怎樣產生那樣一個原則呢?不過我發現,比較方便的是將這個問題降低到下麵這個問題,即為什麼我們斷言,那麼特定的原因一定有那麼特定的結果,為什麼我們形成從這一個推到那一個的推斷呢?我們將把此問題作為我們下麵的研究題目。最後,也許我們能夠發現,同樣一個答複將會解決這兩個問題。
因果推理的組成部分
當我們的心靈依據原因或者結果進行推理的時候,必定會摻雜著一些印象,或是一些與印象相等的記憶觀念,但也有少數人是反對這麼說的,不過這並不影響我們對因果關係的研究,所以,因果的一切關係都不是從推理而來而是從某種印象中得到的。
當我們推理原因或者結果的時候,並不是憑的觀念進行的推理,雖然將它的視野擴展到它所見的或所忘記的那些對象之外,決不能完全看到那些對象。而就算推理,也肯定必須混雜著一些印象,至少也混雜著一些與印象相等的記憶觀念。
當我們從原因推到結果時,我們一定要確立這些原因的存在;而要確立這個因,隻可能有兩個方法:或者是經過我們的記憶或者感官的直接知覺,或者是由其他原因加以推斷,我們也一定以同一方式加以確定這些其他原因,或者是經過當前的印象,或者是依據它們的原因進行推斷,一直如此推求下去,直到達到我們所見過或所記憶的某個對象為止。
我們無法將我們的推斷無限地進行下去;而惟一可以停止推斷的乃是一個記憶印象或感官印象,當超出了這些印象之外,就沒有懷疑或者探究的餘地。
我為了證實這方麵,要用我們都相信凱撒在三月十五日在元老院被刺死這樣的例子來說明我們是能夠選擇曆史上任何一點,並且考察為了什麼理由我們要相信它或者否定它這樣的觀點。
由於這個事實是依據曆史家們的一致證據所確定的,而這些曆史家都一致指定了這個事件的確切的時間與地點。有若幹符號和文字在這裏呈現在我們的記憶或感官之前,我們也記得這些文字符號曾經被用作某些觀念的記號;這些觀念或是存在於行刺時親自在場,並從這件事的存在直接得到這些觀念的那些人的心中;或者是這些觀念是從別人的證據得來,而那個證據又是從另一個證據得來,這樣清楚可見地層層推進,最後直至我們達到那些目擊此事發生的人們為止。
顯然,所有這個論證連鎖或因果聯係最初是建立在所見過或者所記憶的那些符號或文字上的,而且如果沒有記憶或感官的依據,我們的所有推理就將成為虛妄而沒有基礎。沒有了那種依據,那個連鎖中的每一個環節都將依靠另一個環節,但是連鎖的一頭並不固定於足以支持全部連鎖的任何東西上,因而也就沒有信念或證據。一切假設性的論證或是根據假設而進行的推理,實際上全是這種情形;它們中間並沒有任何先前的印象或者對一個真實的存在的信念。
也許有一部分人會持反對意見,說我們可以依據過去的結論或原則進行推理,而不要求助於那些結論,以免被最初所發生的那些印象而得來。其實,這對於我們現在的學說是不正當的反駁。因為,這些印象即使已經完全由記憶中消失,它們所產生的信念依然能夠存在。
同樣真實的是:關於因果的一切推理原來全是從某種印象得來的,正如某種理證的信據永遠是來自觀念的比較一樣,這種比較雖然已經被遺忘,信據卻依然能夠繼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