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說具體點。”
“應該是三四分鍾,因為我打掃的那個房間客人臨時退房,不太髒,隨便收拾一下就好了。”
康建國詢問完後,對公訴方道:“你們有什麼需要詢問嗎?”
鍾世偉擺擺手道:“沒有了。”
“好,被告方談質證意見。”
高磊站起來道:“法官,公訴人,剛才大家都聽到了,有兩名證人作證,而且都是在案發現場的直接見證人,時間吻合,地點吻合,我們有理由相信證詞的真實性和關聯性,足以證明李強不具備作案時間。”
“從常理看,從樓下進入房間再下樓,至少要用去2分鍾的時間,如果我說多了可以減去1分鍾,那麼,4分鍾的時間可以做什麼?在座的都是成年人了,有些話我們可以直截了當說,如果行事4分鍾夠嗎?脫*衣服也差不多要好幾分鍾吧,更別說幹其他的了。”
“即便如此,李強在送上酒店後,還不忘讓徐雯雯給家裏打電話,這說明什麼,他們之間隻是單純的友誼,如果你們把這種情誼想的那麼齷蹉,隻能說這個社會已經失去了最起碼的信任。如此下去,誰還會做好事?”
“所以,我方堅持李強無罪,請法官明查。”
說完,高磊鎮定氣若坐了下去,那神情表現得十分自信。看來,這些年跟著劉成功鍛煉確實有了長足進步,這點,正是馬哲所欠缺的。
聽到此,馬哲有些絕望。他們怎麼可以這樣,紅口白牙,黑白顛倒,把自己的責任推得一幹二淨,令人發指。
還不到自由辯論階段,沒想到範鵬也提供了證據。律師將一遝資料遞給法官道:“法官,這是我詢問原告當晚吃飯唱歌同學的筆錄,有三個人證明,晏某在吃飯時隻喝了一小杯酒,唱歌的時候喝了半杯啤酒,而且有說有笑,完全不像醉酒的樣子。”
“在李強提出送其回家後滿口答應,在唱歌未結束後進跟著李強離去。這說明晏楠在離開時完全處於清醒狀態。”
“另外,我調查過晏某的社會關係。據了解,晏某在學校期間,與多名社會人員有染,經常一起出去吃飯喝酒。還有她是學舞蹈的,據了解為了高考在塢州某舞蹈工作室報了班,和多名異性朋友在外租住房屋,私*生活極其混亂,筆錄中有所體現。”
“第三,據範鵬說,晏某一直對他有好感,仰慕他的才華,曾多次主動打電話邀請吃飯,甚至還提出談戀愛的想法,範鵬因為與其哥哥是好友拒絕了她。”
“綜上所述,晏某生性*豪放,喜歡與異/交朋友,且當晚沒醉酒,意識清醒,並愛慕範鵬,可以說,當晚進入酒店發生/關係都是自願的,不存在強/一說。我認為,對方是在得不到範鵬的芳心而做出過激行為,所以,我方對公訴方的指控忽視了客觀事實。同時,我認為公安機關在審訊過程中是否刑訊逼供保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