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給父親致命一擊(2 / 3)

作為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本案審判長王清風關注的重點是兩個最關鍵的法律問題:“這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因果關係究竟如何認定?”

前一個問題雖然關鍵但也比較清楚,檢察機關根據查明的案情,將元某以“故意傷害罪”起訴,而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確實沒有殺人的故意,因此這一定性沒有問題。

但要回答後一個問題,顯然需要更加細致的辨析。

“妻子女兒回家後發現被害人倒地受傷,就把他送到醫院。經過檢查,發現被害人神智尚清楚,但頭部粉碎性骨折,醫院認為應當立即動手術,否則會引起顱腦感染,有生命危險。但被害人當時並未指證是兒子元某所為,妻子和女兒以為他是自己跌倒,考慮到他身患晚期癌症,所以在醫院書麵簽字,表示放棄手術治療並承擔一切後果,對被害人頭部隻作了外部包紮後即帶回了家。”

問題隨之而來,究竟父親最終的死亡是元某故意傷害的結果,還是放棄治療的後果?

如果說民事法官的判斷關乎當事人的“權”和“利”,那麼對這個問題的判斷,關係到的卻是被告人將被剝奪的“自由”。“正因為筆重如千鈞,因此刑事法官必須做到心細如發絲”。王清風說這是自己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初一個前輩、領導的教誨,他一直銘記在心,而且不斷在辦案過程中對此有更真切的感受。

通過對案件前後因果關係的梳理,結合被害人的死因是“顱腦損傷”而非顱腦感染這一檢驗結論,最後合議庭認為元某應對父親的死亡結果負責。鑒於他有自首情節,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元某有期徒刑11年。

【法官闡述】

細解本案中的因果關係

王清風

本案審判過程中,主要有兩個爭議問題:1、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2、本案的因果關係如何認定。對因果關係的認定,直接影響到被告人是否對被害人死亡這一加重結果負刑事責任的認定,因而也是本案的關鍵問題。

1、本案的罪名認定。

本案公訴機關起訴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一般而言,本案被告人元某作為成年人,用足以致命的工具朝被害人的要害部位猛擊,致使被害人顱骨骨折,對其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但由於:第一,被告人到案後多次供述,從沒有想剝奪被害人的生命,作案當時隻是想教訓一下父親。從案情分析,被告人因一直以來與父母關係疏遠,並認為父母未對自己盡撫養義務,加之自己生病心情不好,長期以來的積怨在作案當天爆發,激憤之下行為失控的可能性較大。第二,被告人始終供述,用榔頭砸了兩、三下,見到血出來就停手了。這一點從查明的案情來看,是可以得到印證的。如果被告人想要致被害人於死地的話,作為一個病入膏肓的癌症病人,被害人根本沒有抵抗的力量。第三,如果說要認定被告人係間接故意殺人的話,那麼根據本案的特殊情況,在認定故意殺人既遂還是未遂問題上難以把握。所以,本案公訴機關起訴罪名正確,應認定被害人元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2、本案的因果關係問題。

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非常複雜,按其基本形態,一般可以分為一因一果單一型的因果關係和多因一果競合型的因果關係兩種。此外,還有因果關係的特殊形態——因果關係的介入,即在某一因果關係的進程中,由於人力或自然力的介入,影響因果關係的運動。這種影響可以分為因果關係的中斷、因果關係的競合兩種情形。因果關係的中斷,指人力或自然力未介入前,行為A→結果A,由於人力或自然力的介入,因果關係轉化成行為A→結果A+介入行為→結果B。因果關係的競合,同樣用公式表示的話,就是行為A+介入行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