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本案的因果關係問題,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害人元某某受傷當天傷勢尚不十分嚴重,由於出現被害人家屬放棄治療這一情況,使得本案出現因果關係的中斷。因此,被告人不應當對被害人死亡這一結果負責,對被告人應當以故意傷害致人重傷處以刑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本案被害人的特殊情況,該種情況屬因果關係的競合而不是因果關係的中斷,被告人應當對被害人死亡這一結果負責。
根據本案查明的案情看,導致本案被害人元某某死亡主要有三個方麵原因:⑴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致使被害人顱腦損傷;⑵被害人已患癌症晚期,導致其體質非常虛弱;⑶被害人家屬放棄手術治療,使得被害人不會因傷害行為而失去生命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從本案表象來看,被告人元某的傷害行為,並未在當天使被害人生命垂危,使得該傷害行為僅具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由於沒有對被害人進行手術治療,才導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發生。因此,本案似乎屬因果關係的中斷。但這一分析遺漏了兩點重要情節,第一,被害人元某某由於患晚期癌症,其體質已到了非常虛弱的程度,正因如此,其家屬在案發之初才會以為被害人的傷勢是自己倒地所致,才會放棄具有相當風險的手術治療。第二,也是最關鍵的一點,根據本案查證情況,被害人不進行手術治療的危險是顱腦感染引起死亡,但屍體檢驗結論證實,被害人的死因是顱腦損傷,而非顱腦感染。也就是說,放棄手術治療行為並不單獨引起被害人死亡。所以,本案的因果關係應該是: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被害人特殊體質+放棄手術治療行為→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即本案屬因果關係的競合情形而不是因果關係的中斷,被害人的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多因一果,其中,被告人的傷害行為仍是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據此,被告人應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負責,對被告人應適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刑罰。但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在量刑時應考慮多因一果的情況,酌情從輕。
【法官簡介】
王清風,1967年12月出生,男,本科學曆,1990年7月江海政法學院畢業進入天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工作。2003年4月至今在天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工作,現任刑一庭副庭長。
王清風作為主審法官或審判長,審理了一批重大、疑難案件。如本市第一起因買賣蝴蝶標本而涉及犯罪的刑事抗訴案、本市地鐵4號線重大責任事故案、本市某派出所民警等人雇凶故意傷害案、備受社會關注的李斌等20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涉慧性質組織案等。
工作之餘,王清風還結合審判實踐先後撰寫了《構建刑事和解製度之現實思考》、《論我國刑法中的結果加重犯》等一批具有較高理論價值和現實指導意義的調研文章。
王清風曾榮立三等功一次,多次受到嘉獎。
【從業格言】
心細如發絲,筆重若千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