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以前,中國傳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皇帝是“天子”,其權力來自“神授”,因此有不容置疑的絕對權力。近代以來,外部世界的現代主權觀漸為國人接受,不論實際情況如何,“主權來自人民”起碼在理論上無人反對。
現代主權理論起源於西方。西歐中世紀占主導地位的是神權國家觀念。奧古斯丁(St.Augustine)提出了影響極大的“上帝之國”和“人間之國”這種“雙國”理論。“上帝之國”即基督教所說的天堂或天國,是上帝建立的光明的“神之都”;“人間之國”是魔鬼建立的世俗國家,是黑暗的“地之都”。所以“上帝之國”高於“地上之國”,教權高於王權,世俗政權必須服從以教會為代表的神權。在奧古斯丁之後,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則從國家起源和國家目的這兩方麵把國家“神話”。他認為人天然是社會的和政治的動物,社會和國家正是適應人的天性需要的產物。但上帝是人和人的天性的創造者,所以從根本上說隻有上帝才是國家和政治權威的創造者和最高主宰。另一方麵,他認為國家的目的是使人類過一種快樂而有德行的生活,通過有德行的生活達到升入天國、享受上帝的快樂,因此從最終目的來說世俗國家也應服從教權。
但從13世紀下半葉起,現代國家觀念開始出現,到16世紀末已基本完成。現代國家觀念以理性和經驗論為基礎,其主要內容是使“國家”擺脫中世紀的神權,反對君權神授觀念,認為國家是人們根據自己的需要創立的,強力才是國家和法律的基礎。這種觀念在馬基雅維裏(Niccolo Machiavelli)的《君主論》中表現得非常明顯。而集大成者,則是16世紀法國思想家布丹(Jean Bodin)。布丹在《國家六論》中從人類曆史經驗出發,全麵闡述了世俗化的國家起源論,認為國家起源於家庭,是許多家庭聯合而成的集合體,所以家庭是國家的基礎。而把家庭團體聯合起來有兩個重要因素:一是暴力。戰勝者通過戰爭成為君主,把各小團體聯合起來形成擁有主權的國家。另一重要因素是契約。他認為僅有暴力遠遠不夠,還不足以建立國家。國家的建立還要有各家庭為了共同利益的相互契約、共同承認一個主權才能建立。這種暴力論和契約論混合的國家起源論,否定了國家神創論,並為契約論的發展埋下伏筆。而布丹最重要的貢獻,是對國家“主權”(sovereignty)理論的闡發。他提出國家主權是在一個國家“不受法律約束的對公民和臣民進行統治的權力”,即不受法律限製的最高權力,主權是絕對的和永久的,具有統一性和不可分割性,是國家的最高權力,也是國家的本質特征,而掌握國家主權的人就是主權者。他認為君主政體是最好的政體形式,因此主張君主集權製,提出一國之君既是主權的所有者又是主權的行使者,為“絕對王權”辯護,並以此反對教會特權和貴族的封建割據。([美]喬治·霍蘭·薩拜因:《政治學說史》下,中譯本,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462頁。)同時,他認為公民的權利也應得到尊重,其中最重要的是自由和私有財產權,二者是先於國家的自然權利,而不遵守神法和自然法的君主則是可以被推翻的暴君。雖然布丹沒有具體論述、發揮君主如何受自然法的限製、約束,但在“主權者”之上還有一更高的存在、主權要受神法和自然法約管的思想雖然當時並未引起注意,但使後人可以據此得出國家主權要受國際法約束的推論。此點至關重要。
在布丹之後,英國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則從人性論和自然法角度,提出了較為完整的社會契約論(他用理性剔除了布丹理論中仍有一席之地的“神法”),論證了國家主權的統一性、不可轉移性和不可分割性。他生活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時代,國內長期戰亂不已,因此他認為人性是自私、冷酷的,如果沒有一個絕對的“主權者”,社會將陷入紛爭不息的戰亂之中,即人人平等但互相為敵的“自然狀態”,永無寧日。但是,個人有自我保護、維護自己利益的理性,而正是這種理性產生了“自然法”。在這種“自然法”的引導下,人們為了永遠結束戰爭狀態,過上和平寧靜的生活,彼此簽約,放棄自己的權利,產生使所有人懾服的共同權力,形成最高權力,即主權者的絕對統治,如此才可能有和平與安全。雖然霍布斯是個絕對專製論者,但其意義在於:“正是霍布斯第一個確立了政府的合法性來自被統治者的權力而不是來自君主的神權或統治者自然優越的地位。”([美]弗蘭西斯·福山:《曆史的終結及最後之人》,中譯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頁。)實際上,從國家是為了所有人的安全理論中,依然可以推出如果“主權者”不能保證人民的基本生存權時,人民便可棄約或不服從主權者的思想。
雖然布丹和霍布斯都主張絕對君主專製,主張“朕即國家”,但他們理論的意義在於從人的眼光而不是從神的眼光看待國家,把國家看作實現純粹世俗目的的純粹世俗的政權,重要的是消除了國家的神聖性。主權論和契約論的提出,為以後“主權在民”理論提供了基礎。此後的幾百年間,西方許多思想家以此為平台,論證了“主權在民”,才是國家合法性的來源。
洛克(John Locke)與霍布斯一樣用自然法理論說明國家起源,但認為自然法的主要內容是人們有保護自己生命、自由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人們訂契約形成國家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的自然權利。同時,被授予權力的統治者也是契約的參加者,也要受契約束縛,如其違約,也要受懲罰,人們有權反抗,甚至重新訂約,另立新的統治者。依據自然法則,伏爾泰(Voltaire)提出“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理論。盧梭(J.Rousseau)的社會契約論明確提出國家主權應該永遠屬於人民。甚至政治觀點一向謹慎的德國思想家康德(Immanuel Kant),也提出國家應建立在三個理性原則之上,即每個社會成員作為人都是自由的,作為臣民彼此是平等的,作為公民是獨立的。因此有關個人與國家間的自由、平等、獨立三原則也是公民承擔國家政治義務的根本依據。
當然,這些思想家的思想、觀點有許多重大差異,但有一個最基本的共同點,就是主張國家的“主權在民”,從主權在民論證國家的合法性,這也是現代國家觀念的主導思想。
(雷頤,著名文史學者、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