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談判收尾(2 / 3)

原產地條款:明確商品的生產或製作地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違反該規定的處罰辦法。稅務條款:明確交易的稅務責任。即什麼稅、在什麼地方產生的稅、由誰繳納、如何避免雙重課稅等。還有法律適用條款:明確交易受什麼法律管轄。即管轄合同的法律以及處理合同糾紛的法律。保證條款:明確對交易標的品質保證,以及實現該保證的前提。在有的交易合同中,該保證條款為列保證:保證標的物用料全新,品質全優,性能先進、現代,保證壽命,保證結果以及相應各種保證的先決條件。以及保密條款:明確合同內容的私有性,對技術資料、技術訣竅、交易本身保守秘密的義務,以及解除這種義務的條件,泄密的後果等。

工業產權條款(有時也稱為偽造與剽竊條款):旨在明確產權的歸屬,若交易商發生偽造或剽竊時的處理方式和適用法律、經濟後果。對專利無效性的訴訟條款:這是專利交易中受讓人或購買人的保護性條款,旨在明確專利使用不合法或專利沒有受到法律保護被第三者侵權引起訴訟時的處理辦法,以及對後果的各種責任。維護專利有效性條款:明確專利交易中受讓方或購買方應承擔的義務,即在專利使用地使專利同樣具有效力(當地注冊的義務),同時轉讓方要根據本地專利法使自己的專利在交易期間保持有效的義務。技術更新條款:明確交易標的的製作技術在執行過程中發生根本性變化,例如市場消失、技術革新時的處理辦法。一般在保證條款中,技術貿易合同的保證是“全新技術”,這種情況不應發生,但不少當事人仍保留了該條款以求雙保險。許可證產品的修改和改良條款:明確許可證所有人在對其轉讓產品結構、工藝進行修改和改良時對受讓人的義務。由於修改和改良具有不同的技術深度,對產品影響深度也不同,處理方式亦有異。持證人對許可證產品修改和改良條款:明確持證人對許可證產品結構、生產工藝修改的先決條件,改良之後對許可人的義務。配套地方化條款(國產化條款):該條款是買方條款,主要明確標的物的製作原料、零配件、工裝夾具、儀器儀表、裝備設施在什麼範圍、以何種進度實現當地化的義務。

零配件供應條款(貨物供應條款):這是賣方條款,主要明確買方需要向賣方或技術轉讓方購買其零部件或成套散件的義務,包括購買的範圍、數量與時間,有時還包括原則的價格條件或定價原則。技術資料條款:主要明確交易標的所應附有的資料範圍,其內容深度、準確度、可辨度、語言、介質形式 (地圖、藍圖、膠片、磁盤、普通紙張)、份數以及交付的方式(運輸、包裝、時間)。此外,還規定有使用範圍、保管方式、交易中止或結束時的處理方式。會計及檢查條款:對於在交易執行後方才計算報酬或需提成、分紅的交易合同,該條款明確雙方認可的會計製度、操作人員、審核的製度。設計聯絡條款(亦稱技術聯絡):主要明確交易雙方在進行工程設計、工藝設計或技術準備階段時,雙方工程技術人員、設計人員需要互相配合而產生的聯絡工作的義務。對此,應規定時間、地點、人數、次數、任務、費用責任等,有時也對其工作質量提出責任與後果的明示要求。免責條款(不可抗力或不可預見條款):明確當事各方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對合同義務免責,當發生這種條件時雙方應履行的義務:通報、舉證、補救以及最後的處理措施。爭議處理條款:明確各種處理的可能性。當事人的協商、第三者的調解、仲裁、訴訟,各種可能的前提條件,具體操作程序以及最終效應。由於在商業談判中,交易各方為了企業形象與商譽,多采取仲裁形式處理糾紛中不能自己協商解決的部分,故該條款也稱為“仲裁條款”用以明確仲裁的前提、方式、程序、規則與適用的法律。生效條款:明確合同生效必備的條件,合同正本的語言、份數及分配,合同的效期,合同修改程序與效力,合同的解釋,合同的終止和終止的處理等。

②附件

合同的附件是合同正文的延伸與具體化,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附件的多寡與表述交易標的合同條款的多寡相對應。合同標的可能不同,但其附件的類別不會相差太遠。這在上述三大類的附件中已略見一斑。合同附件的具體結構如下:

技術附件中的技術指標附件是補充合同標的的內容,將交易物的各種特性,諸如產地、規格、製造條件、工藝過程、動力保障、原材料要求等,以文字和圖表予以詳細明確。

技術資料附件是合同技術資料條款的細化與補充。它以附件來羅列各種種類的資料細目以及各細目的分項要求,以使技術水平落在實處,其中貫穿所供技術必須是成熟和新興的原則。 供貨清單附件是合同標的的細化和延伸。它的任務是以表格和說明的形式將交易物的構成細目一一列明,並逐一定性、定質、定量、定價。通過文字說明交易總標的的要求是否能夠保證,如生產線的供貨交易,文字要說明供貨清單所列的貨物(可能是設備、儀器、原材料或別的所需品)能否滿足生產大綱的要求,即設計要求,以什麼樣的符合率達到要求。

技術服務附件是技術服務條款的細化。它是圍繞專業、人數、時間、待遇、任務明確細節。主文未講的附件一定要加上,由於附件不怕煩瑣,故交易條件的細化——各種假設及處理的措施均在附件中完成補充規定。

交付進度附件,有的合同中有進度條款——交付期限,而複雜的交易,為了說明進度中的意義,又單列交付進度附件。其結構是以進度表的形式形容雙方進度的銜接,以文字明確每個進度中的任務內容以及違反時的措施。

聯合設計附件是設計聯絡條款的細化。其結構是細化雙方總體設計的分工,每次聯絡的設計進度,以及應準備的資料與圖紙,聯絡的目標以及未達到目標時的措施。

聯合製造附件是某些合同的設計聯絡條款或聯合製造條款的細化與延伸。其結構是明確製造物、製造圖紙的完成和審核、製造工藝的核定、產品部件的檢查、成品組裝的要求、驗收方法及最終質量的責任。選用當地原材料清單是國產化條款的具體化。該附件結構包括應分期予以代用的當地原材料細目清單以及如何代替的程序、質量保證措施。

驗收方法附件是合同驗收條款的細化。它的結構是針對合同要求驗收的目標,針對性地從技術角度提出過程、每個過程的規範(手段與條件)、評價的手段和方法、重複驗收的條件及處理措施。政策性的附件是政府間的理解備忘錄。它或是針對交易過程中最敏感的問題,諸如技術級別、稅收、資金等,做出的某種承諾。其內容集中、文字簡潔、保密性強。或是當事雙方為解決這些敏感問題達成的協議。其內容較為複雜,包括事由、雙方態度、擬采取的措施、對可能後果的處理辦法等。

金融性附件是當事人代理銀行間達成的買方或賣方信貸協議,或雙方政府委托相關銀行與當事人代理銀行之間達成的信貸協議。該協議係金融協議,有銀行之間的格式或銀行談判代表認可的格式。其結構分為:貸款用途、貸款來源(性質)、金額、使用程序、還貸方式、本息管理費的計算、違約的處理等。

保函格式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由當事人代理銀行開出的銀行保函格式。它可以是履約擔保,也可以是預付款和保證金的擔保。其結構是擔保的合同及相應的金額,保函生效的條件,兌現的條件,啟用兌現保函後的結果。

③合同談判要約及更改

1要約定立

合同談判是準備訂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為相互了解、確定合同權利與義務而進行的商議活動。談判一般包括法律意義上的要約邀請(有的沒有)-要約-反要約-再要約-再反要約﹍-承諾的過程。

麵玲瓏要約,又稱發盤、發價或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種提議。有的當事人讓他人先向自己發出提議,《合同法》稱這種方法上為要約邀請。反要約又叫新要約,也就是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實質性內容做了修改,並將其意思表示回複給要約人,它是一項新的提議。承諾,又叫做收盤或接受提議,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直到一方承諾並生效,合同才算正式訂立。

合約成立的前提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項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具備有一定的條件:

要約是特定的當事人所為的意思表示,所謂特定的當事人,是指通過要約的內容。人們能夠知道是誰發出的要約,發出要約的人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為受要約人。例如:某汽車貿易公司向某汽車廠發出一份傳真,傳真中載明:汽車貿易公司準備購買汽車廠生產的1.5噸中型柴油貨車10輛。這份傳真便是一份典型要約,要約人是汽車貿易公司,受要約人則是汽車廠。

其次要約必須具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要約是一種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須有與要約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其外在表現形式為要約人主動要求與受要約人訂立合同。前例中的汽車貿易公司發出的要約表明了該公司準備與汽車廠訂立汽車購銷合同的真實目的。

還有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確定,要約的內容應該明確、全麵,受要約人通過要約不但能明確了解要約人的真實意願。而且還能知曉未來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汽車貿易公司向汽車廠發出的要約中明確載明了擬購買汽車的型號、噸位、顏色、可以承受的價格、付款方式、提貨時間地點,則這份要約內容就基本完整,明確了。

另外,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要約一經到達受要約人,在法律或者要約規定的期限內,要約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變更其要約。一旦受要約人對要約加以了承諾,要約人與受要約人之間的合同即告成立了。要約人自然要受已經成立的合同的約束,如汽車廠在要約約定的答複期內向汽車貿易公司發出了承諾。接受汽車貿易公司的條件,那麼汽車貿易公司就不可變卦,而隻能按自己發出的要約的內容進行付款、提貨了。

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行為人在法律上無須承擔責任。要約邀請與要約區別在於:要約是當事人自己主動願意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表示某種意思的真實行為。是希望對方向自己提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必須包含了合同的主要內容,而且要約人有願意受到要約拘束的意願;要約邀請則不含有當事人表示願意接受拘束的意思。要約大多數是針對特定的相對人的,故要約往往采取對話方式和信函方式。而要約邀請一般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故往往以電視、報刊等媒介為傳遞手段。根據新《經濟合同法》規定,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為要約邀請。其中,商業廣告的內容若符合要約的規定,視為要約。由於要約和要約邀請具有不同特征,使一些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合同陷阱設置人在要約上大做文章。

2要約中常見的陷阱及風險防範

(1)名為要約邀請,實為要約。

案例:

某甲有一套處於鬧市區的私房準備出售,他在報上刊登了售房公告。公告中明確寫明了房屋位置、結構、麵積、出售價格及某甲的聯係電話。後某乙見報後迅速與某甲聯係,表示願意以某甲提出的價格購買這套房屋,並向某甲給付了2萬元定金。幾天後,某丙找到某甲表示願以更高價格買下該房。某甲因貪圖錢財,便與某丙簽訂了賣房合同。某乙知道後認為某甲違約,要求其賠償損失。但某甲卻以自己刊登的是“要約邀請”而非要約為由拒絕賠償損失,僅答應歸還定金。這一例子便是以要約邀請的通常形式發出要約,當受要約的人明確承諾後,要約人卻以要約係要約邀請為由逃避違約責任的典型案例。

陷阱成因: 首先,法律條文明確將一般商業廣告作為要約邀請,這便為許多並不準備恪守信用的要約人提供可乘之機。他們往往以要約邀請的形式如廣告等發出有明確具體內容的要約,以便在對方承諾時“可進可退”,不像要約那樣一旦對方承諾,自己便要受要約內容的約束。其次,接受要約的當事人合同觀念淡薄。他們在做出承諾時往往以口頭形式或以交付定金作為承諾的主要方式,而並未與要約人簽訂正式的合同並履行相應手續,一旦發生糾紛,由於缺乏相應有力的證據,往往容易使自己處於被動地位。

陷阱防範:首先,仔細審查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在確定對方發出的意思表示有明確、具體內容時再考慮是否作為要約予以接受。其次,一旦準備承諾對方發出的要約,應盡快與對方訂立合同,履行完畢相應的法律手續,如前例陷阱中的某乙若在承諾後即與某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到房管機關登記過戶備案。則某甲不可能再將房屋“一女二嫁”再次,若承諾方預先給付了要約方定金。一旦要約方違約,還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雙倍返還定金,作為懲罰;若因違約給承諾方造成損失,還可要求要約方予以賠償。

(2)“指鹿為馬”強索賠償。

案例:

甲省某農業機械廠為召開秋季產品供貨會,向全國各地幾十家農機銷售公司發出了邀請書,在邀請書上將該廠新出品的十多種新產品的性能、型號、價格也列在其中,作為供貨會的主要洽談對象。乙省某農機公司一行數人在收到邀請後也前往甲省該農業機械廠所在地參加會談。在供貨會期間,雙方進行多次洽談,但終因乙省農機公司提出的價格太低,農業機械廠未能接受。乙省農機公司工作人員在

甲省開會期間開支很大, 公司負責人認為這筆費用是因為對方提出要約後產生,公司承擔不劃算。於是便以農業機械廠發出要約後拒絕為由,要求甲省農業機要廠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農機公司工作人員在甲省期間所花費的巨額費用。這一案例便是一方當事人為轉嫁巨額費用,偷梁換柱,將要約邀請強談成要約而產生的風險。

陷阱成因:主要是:首先,乙省農機公司緊緊咬住甲省農機機械廠發出的邀請函,以函上載有該廠新廠品的簡介為由,認為農業機械廠發出的不是邀函而是要約。其次,乙省農機公司在“要約”成立的前提下提出一個通常市場上難以接受的價格作為“承諾”,若農業機械廠不接受,則農業機械廠“違約”若農業機械廠迫不得已接受了。則農機公司以非正常的低價購買了一批產品,已經賺了一筆。於是,這個兩全其美的陷阱便掘好了。

陷阱防範:首先,發出要約邀請方應保證自己的要約邀請中沒有可能被誤解為要約的內容。如:將要約邀請明確命名為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等。或明確在邀請中說明在對方當事人對邀請做出承諾時,邀請發出人仍有權拒絕該承諾。其次,要約邀請方在得到對方承諾時,應盡快給予對方相應答複,如向對方說明自己發出的僅是要約邀請,或對方的“承諾”條件自己無法接受等。以免被相對人惡意利用。

合約成立的要件——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承諾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承諾的內容須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若受要約人在承諾時限製、變更或擴張了要約的內容,則不構成承諾,而是作為對原要約的拒絕而做出的新要約。承諾應當以明示方式做出,緘默或不行為不能視為承諾。

(3)警惕承諾陷阱

承諾中常見的陷阱有:沉默並非承諾;改變履行方式的承諾無效;

沉默並非承諾;案例:

甲縣水泥廠生產的水泥因質次價高,銷量一直不好。為打開銷路,該廠向眾多用戶發去了,《水泥購銷意向書》。《意向書》上明確寫了該廠水泥的生產批號、數量、價格、付款方式,最後還在《意向書》上寫上這樣的字樣“接到《意向書》的用戶若在三日內不表示是否購買,則視為願意購買。我廠將按《意向書》的內容發貨。某建築公司收到《意向書》後認為該廠水泥質量不過關不打算購買,也就未向水泥廠做出答複。誰知三天後,幾噸水泥便運到了建築公司裏麵,水泥廠聲稱,建築公司沒有在三天內答複,根據《意向書》的規定,便是默認了《意向書》,所以應當買下這批水泥;否則就是違約,要賠償水泥廠的運費並支付違約金。建築公司無奈之下隻得買下這批質次價高的劣質水泥。

陷阱成因:水泥廠設下的陷阱看似很巧妙,實際上稍有合同法常識的人便會發現,水泥廠正是利用許多當事人對“承諾”的不了解,設置了一套“沉默等於默認”的強盜邏輯,偷換了承諾的真實概念,製造了這一合同陷阱。其實,經濟合同法明確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除外。”可見,法律對“承諾”的規定是要求承諾人必須以積極的行動的方式向要約人表示,包括書麵或口頭通知,也包括一定的行為,但是沉默卻不是承諾的方式之一,即使要約人發出的要約中寫明了諸如“不答複即視為承諾”的字樣,對受要約人而言也是無效的,並不改變承諾的必備形式。由於我國《民法通則》中將默示作為一種接受的意思表示。因此,一些合同當事人為設置陷阱,便將這一規定移花接木運用到合同法的承諾中,使一些受要約人一旦疏於答複,又不了解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便不知不覺掉進了陷阱之中。

陷阱防範:首先,當事人應了解合同法中關於“承諾”的基本常識,做到心中有數,依法有理有據進行力爭,戳穿對方的卑劣伎倆。其次,若當事人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也可以將計就計,在對方約定的時間內給他一個答複,以免對方進一步利用合同進行騷擾,幹擾己方正常工作。

改變履行方式的承諾無效 案例:

A地蔬菜公司向B地某農場訂購2000公斤“科豐”3號西紅柿。單價每公斤Q印元,要求由農場提供冷藏車負責運輸。B地農場收到訂貨單後立即發電報答複蔬菜公司:“同意你方要求,用普通貨車運輸。”蔬菜公司收到農場回電後認為,普通貨車運輸西紅柿易腐爛變質。遂改向其他農場訂貨而未答複B地農場,不料幾天後B地農場卻將2噸西紅柿運到了蔬菜公司。由於天氣炎熱且未采用冷藏車運輸,大部分西紅柿已發生腐爛,蔬菜公司拒絕接受。B地農場則以自己做出承諾,合同已告成立,蔬菜公司拒收係違約為由要求蔬菜公司賠償損失。這一案例的合同陷阱的關鍵便是B地農場是否做出了承諾。陷阱成因。首先,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在承諾生效時成立。因此,在經濟生活中,一般認定受要約人接受要約的答複到達要約人時合同成立。本案中,B地農場在接到蔬菜公司訂貨要求後立即給予了接受要約主要內容的答複。並且答複並達到了蔬菜公司,似乎符合“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的要求。其次,B地農場對A地蔬菜公司發出的要約中的標的數量、品種、價格均予以接受。看似滿足了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的法律要求;而改變運輸方式似乎並未對要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於是,基於這兩個原因,B地農場便堂而皇之地宣稱合同已告成立,不接收貨物便是違約了。陷阱防範。對於這類風險,首先合同當事人隻需直接運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便可防範風險的發生。

《經濟合同法》中明確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可見,受要約方的答複裏單方麵改變了要約中對履行方式的約定。顯然已經不構成承諾。而是新要約了而對於新要約而言,原要約人不做出答複並不意味著接受新要約,因此,所謂的合同也就不可能成立了。因此,A地蔬菜公司完全可以B地農場的答複改變了原要約對履行方式的約定。其答複不是承諾而是新的要約為由進行反駁。嚴辭拒絕B地農場的無理要求。其次,為了減少對方合同當事人因對承諾的不甚了解可能產生的風險要約人在發出的要約中也可以加上。若對方對我方提出的條件中的某幾項進行更改,我方將不視為承諾的字樣,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四 合同談判要點與技巧

涉外商務活動的法律依據並非是僅僅強調本國的法律,它還應該考慮對方國法律及其國際公約和國際商務中不成文的法律、國際慣例。 首先談判者應該注意我國法律對涉外經濟合同的基本要求,同時也應該注意我國有關外彙管理、許可證管理,有關國家安全、公共健康、社會治安、外資企業管理、涉外稅收法規等方麵的法律與法規。其次,在遵循我國這些法規的同時,在合同談判中亦應充分了解對方所在國的有關許可證、關稅等方麵的法律。另外,恰當地運用國際組織。如聯合國,國際商會頒布和推薦的一些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可能會簡化買賣雙方的討論。例如,國際商會頒布的《國際貿易法,聯合國的侑關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公約》等。熟練引用這類文件會使條款行文更加國際化,洽談也會簡化。更重要的是這樣做會使合同簽訂後容易得到雙方政府的批準,所以注重法律依據是合同談判需要注意的第一個問題。

合同條款必須體現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合同條款對雙方義務和權利的規定不是偏向某一方麵的,而是公正地根據其所得的利益賦予其應盡的義務。在合同條款談判時哪些條件應該謀求雙方平衡呢?各種交易有不同的合同格式,但其最普通最基本的條件應該予以掌握。例如:支付與交貨(Rayment and delivey)最根本的因素是公平和平衡。圍繞,支付和結算與交單(Settlement and delivery documents)的條件要公平。圍繞“交貨”和“保證和前提 (Guartantees and precomdti ons)”、“驗收與條件(lnspecti on and comditi on)”的條件要平衡。總之,公平應該貫穿在合同的每一條,每一句中。隻有以公平為宗旨,合同才能夠為雙方誠心接收並履行。否則,在特定背景下得到的利益。在另一個不同背景下就可能會失去,由此可能會造成合同執行中的糾紛。

例如,在我國某沿海城市合資興辦的一家大賓館的談判中,在合同草案中外方與中方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義務不對等。對方收取的管理費過高,比合資賓館所能承受的高出了許多。但外方承擔的義務卻很少,有的部分也十分抽象。難以體現具體的責任,而且在對合同草案的審議中又發現,飯店所聘請的管理方與外方投資方是同一個母公司控製的。這樣,外方可能采用多種財務轉移手法侵吞合資賓館的大部分利潤,屆時我方將對此束手無策。為此,我方談判者直接與外方總公司進行談判。闡明我方的立場,最後外方接受了我方的觀點。並在合同條款中作了相應的修改,使得雙方觀點得到了充分的闡述。避免了以後可能出現的一係列糾紛。 合同條件的公平與平衡是談判者必須充分重視的又一個基本問題。

在合同條款中用詞造句要明確,專業、法律方麵的術語及其表達方式應該力求標準、規範。如果沒有統一與標準的表達方法,則應該通過反複商洽。使得雙方共同理解後,采用雙方一致同意的文字描述。如果合同中用詞含混不清或模棱兩可,以及存在各種漏洞,就會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例如,香港有一個商人購買了一棟舊房子準備拆除後改建成新的大樓,整個合同談判很順利,買賣雙方都簽了字。然而合同中卻沒有對賣主搬出舊房子的最後期限做出明確的規定。結果買主花了一大筆錢作建房的準備,卻因賣主遲遲不肯搬出舊房子而不能動工。買主遂向法院起訴,然而曠日持久的訴訟並沒有讓買主看到有利的結果,再加上債主又連連逼債。買主損失慘重,結果買主走投無路,最後跳樓自殺。

又例如,我國某地一家公司與美商在合同中訂立了有關解決爭議的條款。它規定:“一旦發生爭議,通過仲裁或通過訴諸法院解決”。其實,這種用詞很不嚴謹。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含混的用詞是不當的,因為按照國際法的一般原則。選擇仲裁就意味著排除了訴訟。如果兩者並列,則為無效條款。而且在合同的執行中雙方又發生了糾紛,美商聘請的美國律師抓住了這個不當的用詞,向當地法院提出了起訴,指出這條條款是無效的。當中方接到傳票後,感到十分意外。這樣,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美商占據了主動。而我方則相當被動,這種現象在我們的對外商務活動中多次發生,因此應該引起高度的警惕。

通常,合同條文的談判是在打“筆墨官司”。此話一點兒也不假,隻是這種談判不僅僅限於筆墨上,而且在筆墨的後麵反映了雙方的經濟利益。所以,許多商人不惜花重金聘請律師出麵代打“筆墨官司”。這足見其價值之存在。商務合同條款的談判應該注意以下五個方麵。

①字斟句酌

1撰寫的句子要明達、準確

有的外國律師喜歡用法律式的造句,即一連串的先決條件才能得出一個可能的結果。這應該說是一個好的習慣,值得我們借鑒。但是由於語言方麵的不同,重疊的定語、從句往往使得合同的譯文難以一一對應於原句,正是這種理解和文法上的差異,往往會給日後的合同履行帶來糾紛,並且在仲裁時使一方有空子可鑽。因此,應該堅持由我方為主起草英文的合同文件。這樣可以保持主動權,如果對方堅持由他們起草文書。那麼談判者應該在外國律師的“文字進攻”前堅持要求“句子簡明,簡化複雜句”,凡是不理解的字句,均要一一查對。如一時無法準確轉譯時,則應主動要求換字句,絕對不能為了顧及麵子而輕易地放過。有的談判者太顧及自己的麵子,怕人家認為自己外語水平差而不懂裝懂,采用那些外行或不確切的字句。這樣做隻會影響合同條款的公正與公平,到頭來自食愛麵子所帶來的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