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
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
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
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製其人身自
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
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
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
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
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
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
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
前兩款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製
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
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
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
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
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