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L〗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KG*2〗民主權利罪(2 / 3)

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

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

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

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

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製其人身自

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

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

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

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

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

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

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

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者管製;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

前兩款的規定。

第二百四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製

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

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

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

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

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

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

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