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葉後,以市民階層為主體,以越禮逾製,趨新慕異為特征的這種人們日常生活方式和社會風俗的變化,包含著人們正當消費的合理要求,對明代前期停滯、凝固的社會風氣的衝擊和豐富人們的生活、活躍人們的思想,均有積極的意義。但是,趨新慕異之風也助長了人們的物質享受欲和財富占有欲,如不加以正確的疏導和限製,勢必加劇封建統治者的腐化和社會弊病的滋長,導致社會政治的腐敗;並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消耗和浪費、阻滯生產力的發展。由於明後期封建統治者腐朽無能,紀綱敗壞,致使社會風尚的消極因素惡性發展,整個社會“金錢愈神,則貪夫愈昌;貪夫愈昌,則民生愈蹙;民生愈蹙,則天心必變”,明代社會風俗逐漸由中葉的“趨新慕異”而滑向末期的“浮靡奢侈”,最後隨著整個社會秩序的“天崩地坼”而出現“別開生麵”的新局麵。

3.晚期的“浮靡奢侈”

自隆慶初年至崇禎末年(1567~1644年)為明代漢族風俗發展的第三個階段。在這一階段,以南方沿海地區為中心,以城鎮新興市民階層為主導,在漢族社會的日常生活、人生禮儀及歲時節日等風俗文化領域中形成一股競奇鬥異、浮靡奢侈的社會風氣,使漢族風俗呈現出“天崩地坼、別開生麵”的文化景觀。

在明代後期,明初僵滯死板的文化格局發生重大變動,漢族社會風俗,“萬曆以後迄至天崇,民貧世富,其奢侈乃日甚一日焉”伍茺萃:《謾錄評正》卷三。因此,引起了士大夫們的概歎:“風俗自淳而趨於薄也,猶江河之走下,而不可返也。”範濂:《雲間據目鈔》卷三。

在晚明漢族社會風俗的演變中,“導奢導淫”《吳江縣誌》卷三八。扮演先導人物的是縉紳士大夫。這些城市居民中的特權階層住必繡戶雕棟、花石園林;宴飲一席之間,水陸珍饈數十品;服飾一擲千金,視若尋常;日用甚至不惜以金銀作溺器。流風所及,一般市民莫不以奢為榮,“以儉為鄙”《肇域誌·山西二》。

在萬曆以前,官戴忠靖冠,士服方巾,猶為樸謹。迨到萬曆前期,“殊形詭製,日異月新”。士所服之冠巾,在晚明其款式已有漢巾,晉巾、唐巾、諸葛巾,純陽巾、東坡巾、陽明巾、九華巾、逍遙巾等幾十種,甚至有用馬尾織成巾的,十分豐富。婦女的服飾更是絢麗多彩:“首飾之大小高低,衣襪之寬狹修短,花鈿之樣式,渲染之顏色,鬢發之飾,履纂之工,無不易變。”顧起元:《客座贅語》卷三九。布袍,本為明代庶人之常服,萬曆以後,被“鄙為寒酸”範濂:《雲間據目鈔》卷二。即使“家無擔石之儲”者,也“恥穿”之龔煒:《巢林筆談》卷一。即使自認為“最貧、最尚樸儉”的儒生,也在“習俗移人”的衝擊下,“強服色衣”範濂:《雲間據目鈔》卷二。卷入“靡然向奢”的大潮。

消費生活的高度發展,造成城市風俗的大改觀。當時的蘇州,號稱“奢靡為天下最”範濂:《雲間據目鈔》卷二。;而杭州則被民謠稱為“花簇簇”《古謠諺》卷六四。即使像浙江桐鄉的青鎮這樣一個小鎮,也為奢靡之風之浸染,“其俗尚奢,日用會社婚葬,皆以儉省為恥。貧人負擔之徒自不必言,妻多好飾,夜必飲酒。”《續見聞雜記》。南方如此,北方也不例外。山西太原,居民“靡然向奢”《肇域誌·山西》。;山東滕縣,“其人競相尚以靡侈”《山東通誌》卷四。;江蘇揚州,“俗尚侈靡”彭時:《學記》。;山西大同,“雖涉邊繳,商旅輻輳,以浮靡相炫耀”《山西通誌·大同》。與城市高消費的生活水平相適應,娛樂業相繼發展起來。如在蘇州,“山水園亭多於他郡,遊具則載酒嘉肴,畫航簫鼓”《吳縣誌》。;在南京,“秦淮燈船之盛,天下所無。兩岸河房,雕欄畫棟,綺窗絲幛,十裏珠簾……薄幕須臾,燈船畢集;火龍蜿蜒,光耀天地;揚槌擊鼓,蹋頓波心”。在都市中,秦樓煙花也頗為繁盛,謝在杭《五雜俎》雲:“今時娼妓滿布天下,其大都會之地動以千百計。其他偏州僻邑,往往有之。”

在這樣的情況下,晚明社會禮拜金錢之風愈演愈烈。婚姻大事自古被奉為“人道之始”,最重視“門楣求其稱,婿婦唯其賢”龔煒:《巢林筆談》卷二。但晚明時,已“良賤不及計,配偶不及擇”,“女家許聘,輒索財禮”,惟以“富貴相高”謝肇淛:《五雜俎》卷十四。封建倫常秩序最重孝行,“人之行莫大於孝”。但在晚明時的江南,竟有兒孫掘祖墳、焚祖屍,“鬻其地,利其藏中之物”,而“吳中之人”對此竟“不以為然”,“未有以為不義而眾誅之者”。《潛書·吳弊》。整個社會在金錢的驅動下,“薄者厚,親者疏,原來隻是敬青蚨”《林石逸興》卷八。就這樣,利欲的冰水使溫情脈脈的倫理關係受到侵蝕。倫理道德本是封建統治階級賴以統治的精神支柱,如今遭到這樣的破壞,可見封建製度之衰敗,已到了何等的地步!明代封建統治的“天崩地坼”已為時不遠了。明代漢族風俗文化的發展和演變也將隨崇禎皇帝的吊死煤山,而走向它的終端。

三、明代漢族風俗的主要特點

1.違製

明朝社會封建集權製度極端發展,禮製形態較往時周密、嚴峻,社會風俗講究“衣服有製,宮室有度,人徒有數,喪祭械用,皆有等宜”《荀子·王製》。官民士庶,從生到死,衣食住行、燕賞玩樂,一舉一動皆受身份品級之限定,不敢輕易僭越。明朝開國之初,就“定禮製以辨貴賤、明等威”宋濂:《洪武聖政記》。朝廷不遺頊細地頒布種種律令,規定“服舍之製”,並約之嚴刑酷法,並在《明律》中專設“服舍違式”條,規定:凡越級僭用服飾、車輿、房舍、器用者,庶民笞五十,官員杖一百。《明律集解附例》卷十三。受此約束,明初社會生活風俗大體循禮、儉約、拘禁。冠服方麵,“士女服飾皆有定製,人遵畫一之法”張瀚:《鬆窗夢語》卷八。;“士大夫家居多素練衣、緇布冠”《萬曆通州誌》卷二《風俗》。;“庶民不禦綺轂之服”《萬曆興化縣誌》卷四《風俗》。冠服如此,飲食、房舍、器用、車輿等,無一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