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賭博和娼妓不減前代
早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社會上的賭風便愈刮愈熾。當時的士族,崇尚老莊,說玄清談,酗酒放蕩,把賭博當做躋身仙境、自我超脫的手段。宋明以後賭博陋俗花樣翻新、名目日多,漢族社會賭博最常見的有骰子、馬吊、牌九、麻將等。發展到清代,僅“擲骰子”又分“搖攤”、“擲狀元籌”、“擲升官圖”、“擲老洋”等名目,此外還有紙牌、棋類、鬥雞、走狗、鬥蟋蟀、押花會等花樣,賭風愈演愈烈。
清代賭博同亂民、盜賊、娼妓一道被政府列為“四大惡習”,而且在四者之中,賭博被列為“首惡”。沉溺其中,能使士失其行,農失其時,工商失其藝。人們為了賭博而荒廢本業之後,往往導致家破人亡,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妨害社會安全,為此清代統治者對此采取嚴禁的態度。
清代法律規定,凡造賣賭具者,為首之人發配邊衛終生充軍,以下各類人分別處以杖一百、流二千裏或杖一百、三年徒刑等;其次,凡設賭開局者,初犯杖一百、判三年徒刑,再犯杖一百、流三千裏。第三,參賭者,普通民眾杖一百、枷號兩個月(光緒朝定例);官府人員照常人加一等治罪,無論賭錢賭飲食之物,犯者俱革職,永不敘用,仍杖一百、枷號兩月,不準折贖(雍正朝定例);現任職官發往烏魯木齊等邊緣地區效力,發配之前仍須先照賭博本例枷號兩月(乾隆朝)。
大致來講,乾隆以前,清政府的禁賭法令還能得到較好的執行,賭博問題不甚嚴重。道光以後,隨著吏治日漸腐敗,賭博漸呈失治狀態。特別是隨著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化的加深,西方社會中腐朽之風與中國痼疾相結合,使賭博之風不斷蔓延擴大,參加者日眾,賭法翻新,對社會的腐蝕作用也日益明顯。
與賭博一樣,是中國社會固有的社會疾患之一。中國古代娼妓有的帶有藝妓的色彩,擅長琴棋書畫,不少藝妓才貌兼俱。然而,清代娼妓在商品經濟、社會腐敗、人欲橫流的風氣影響下,藝的色彩少了,而赤裸裸的性交易卻惡性膨脹。伴隨著近代城市的發展,清代社會的娼妓業出現畸形繁榮。
3.宗族械鬥泛濫
明清時期漢族社會械鬥之風尤其泛濫,如福建、廣東、廣西、江西等省在清代均為械鬥多發地區。械鬥通常發生在宗族、土客家及村舍群體之間。這些械鬥參加者少則百十人,多則成千上萬,造成傷亡慘重、村毀寨滅的嚴重後果。
械鬥的發生一般都有曆史積緣,清代械鬥與晚明械鬥有承繼關係。清代宗族之間頻繁械鬥始於康熙年間,廣東曾出現合族而鬥的情況。福建省械鬥之風,“漳泉尤甚,緣民俗獷悍,生齒日繁,仇怨甚深。且聚族而居,大者千餘戶,小者一百數十戶。大戶欺淩小戶,小戶忿不能平,亦即糾合親黨,抵敵大戶。每遇雀角微嫌,動輒鳴鑼號召,千百成群,列械互鬥。”汪誌伊:《敬陳治化漳泉風俗疏》,《皇朝經世文編》卷二三。“前明之季,海氛不靖,剽劫公行,濱海居民各思保護村莊,團練鄉勇,製造戈兵。”清康熙時平定台灣鄭氏政權,而“百姓習於武事,其間聚族之人,挾睚眥之嫌,輒至操戈相向,彼此報複,習以為常。”長期的矛盾積累終於引發了雍正年間大姓合為“包姓”,小姓合為“齊姓”的大規模械鬥事件。“於是弱者愈益憤,憤而無所訴,則愈益鬥。強鬥弱以族勝,名曰包。包者必勝之謂。弱鬥強以聯族勝,曰齊。齊者協力取勝之謂。”鄭振圖:《治械鬥議》,《皇朝經世文編》卷二三。由於械鬥危害嚴重,清政府不得不認真對待。乾隆時曾對械鬥進行治理,推行“族正製”,但收效不大,繼而發展到查禁宗祠,散其田產,加強地方控製,但仍不能有效地製止械鬥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