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抑鬱症患者拚命控製的怒氣是由於受到傷害而產生的,不管這種傷害來自事實還是來自想象之中,能夠表達這種憤怒的確會宣泄一些心理緊張,但這不會自動消除底層的抑鬱。對於終生神經過敏,並一直緊緊地按捺心中強烈敵意的那種人,突然的怒氣爆發——在“交朋友”小組中鼓勵患者這樣來表達感情——不太可能像有些人預料的那樣能改變患者根深蒂固的生活模式。事實上,這種體驗也許會適得其反,使患者麵對著被激發起的那股陌生的感情狂潮而感到驚恐萬狀。
並不是所有抑鬱症患者都壓製自己的敵意。在一些病例中,憤怒與暴力既是抑鬱的原因,也是抑鬱的結果。
當人們與自己激情缺乏接觸時,特別當他們將自己的不幸歸咎他人時,敵意通常不會受到壓製或約束,而是完全表麵化,將底層的抑鬱掩蓋起來。
但並非任何抑鬱症患者都有意無意的必然是怒氣衝衝的人,承認這一點是十分重要的。
有這麼一類直接的、不複雜的抑鬱反應,它們可能由失望、拒絕或損失引起。當抑鬱時,這種人即使遇到挑釁也可能不會激發自己的怒氣,因為怒氣本身在抑鬱的本源中並不起重要作用。
如果不考慮怨恨的本質,那麼任何關於敵意的討論都是不完整的。怨恨與憤怒不同,也和抑鬱不同。事實上,急性抑鬱症往往能從充滿怨恨的得分中拯救一個飽受創傷的絕望的人。
專家把怨恨定義為一種持續、頑固的敵意狀態,一種“對於某種傷害的持續的、刻毒的感情,以及一種複仇的欲望。投射作用與繼而引起的疑心是怨恨所固有的兩大因素”。怨恨的人感到一種痛恨,乃至憤世嫉俗,由於事實上或想象中他受到了環境的傷害,他據此證明自己這種感情是合理的。怨恨與抑鬱及壓製的敵意不一樣,後者可在某些心理神經病例中或抑鬱症病例中觀察到,怨恨與直接的憤怒也完全不同。
怨恨的人缺乏內省力。他通常對別人的感覺缺乏敏感。他可能因為無法支配或控製環境中的其他人而悶悶不樂,特別是當他的要求不能一下子滿足時更是如此。他不能原諒別人的冷落與拒絕,其實這當中有許多是無意的,或完全是無中生有的。他以找周圍人的岔子為樂。
消除怨恨需要接受一種新的價值觀念結構,它能使人被冷落的感覺,從而寬恕他人。這一轉變並非易事。無論在哪一種心態之中,無論是焦慮、抑鬱甚至酗酒,倘若怨恨是其中一種主要精神因素,那麼康複的前景便會大大地暗淡。心懷怨恨的人太沉湎於考慮如何跟別人算帳,如何使他人痛苦。當他們由於自身原因感到明顯抑鬱,並為此悶悶不樂時,他們考慮的是如何為自己開脫責任。事實上這類人是一種抑鬱誘發型的人,他們可能使周圍環境中的其他人產生抑鬱,假如這些人經常接觸到他的惡意的話。
相反,抑鬱症患者在痊愈之後經常流露出諒解的意願,一種重新開始的迫切感。他的價值觀念結構將愛情擺在重要地位,即使當他頭腦中充滿憤怒與絕望的念頭時,這一點也毫無不動搖。
與負罪感建立合理接觸
人們生活在一定的文化之中,這一文化塑造了他們體驗抑鬱的模式。在這一方麵不同文化間的重大差異體現在負罪感問題上。造成抑鬱的事件、以至抑鬱本身是誰之罪?甚至在沒有什麼人可怪罪的時候究竟該歸咎於什麼?
由於負罪感涉及自尊心的喪失,因此它能夠引起抑鬱,而抑鬱症患者可能因為抑鬱而倍感愧疚。但這一效應是西方文明的獨特現象。跨文化精神病理學家們注意到,抑鬱症的某些症狀——失眠、早醒、退縮、躲避社交、對自己追求的事業喪失興趣——這些症狀對所有的文化都是大同小異的。但是在西歐與美國,喪失性欲及負罪感是抑鬱症的常見特征,而在許多非洲國家正好相反,那裏的文化中奇特地缺乏負罪感的成分。
對西方人來說,負罪感是抑鬱的主要因素——無論是其原因或結果。負罪感的後果往往是災難性的。
甚至在負罪感不是造成抑鬱的原因時,人們在沮喪之餘,負罪感也會油然而生。
精神分析理論暗示,作為其人格結構的一部分,抑鬱病患者都具有強大的超我能力。在童年時代形成的這一“超我”有兩個主要成分。一個是對於好與壞的意識,通常稱為良知。
當人們違背良知時,當人們覺得自己逾越了自己的基本價值觀念或他認為應是他人的價值觀念時,產生的後果便是內疚。另一個成分是自我理想。當一個人覺得自己正是自己想成為的那種人時,他就能感到心滿意足。他實際是何種人跟他覺得自己應成為何種人之間的差距越大,他的失敗意識越強。超我有時會發展到如此地步,以致人們期望自己達到的標準高不可攀。
超我與良知並不相同。前者包含強烈的感情成分,後者則是對於自身價值體係的理智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