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同時還約定,雅虎需在每年的年度股東大會上,投票支持所有阿裏合夥人提名的董事以及軟銀提名的董事當選。
另外,根據馬雲與中投、中信資本、國開金融、博裕資本等股東(共計持股7.2%)的協議,這些股東作為一個聯盟,將會在投票中與馬雲保持一致,包括批準交易或建議,選舉或罷免任何董事,公司有關董事任免或董事會權力的公司章程修訂等。
這就意味著馬雲所控製的投票權,除了他自己和管理層團隊控製的大約13%投票權,還將包括軟銀授出的4.4%,外加中投財團承諾的7.2%,總計在25%左右。
馬雲“加冕”
當初阿裏奔著香港去上市,因為港交所不允許同股不同權的“A/B股雙層結構”,馬雲才設計了所謂的“合夥人製度”,以達到其以少數股權實現對企業控製的目的。令人意外的是,美國資本市場原本就有A/B股製度,馬雲完全可以通過1:10之類的超級投票權設計來實現這一目的,但他並未采用,而是依然沿用了自創的“合夥人製度”。
阿裏集團官方的解釋是:不同於一般的將超級投票權的股份集中在幾個創始人手中的雙層股權結構,阿裏巴巴的“合夥人製度”體現的是一個大集團合夥人的視野,這種治理結構,一方麵可以保證團隊的創新能力,同時也確保了管理的持續性和穩定性,不會由於個別創始人的退休或者身份變動而影響到公司的運營。
實際上,無論是美股慣用的A/B股製度,還是阿裏獨創的“合夥人製度”,最終目標都是“少數股東實現對企業的控製”。但相較而言,A/B股製度更加透明一些,因為創始人擁有多少超級投票權是明確的,股東大會上的投票過程也是公開的。而“合夥人製度”名義上有章可循,但實際運行中不可避免存在大量“人治”色彩,合夥人的人選如何、誰當選、罷免誰、該推選誰做董事候選人,凡此種種都將嚴重受到馬雲個人意見的左右。合夥人的投票,如何不陷入到“橡皮圖章”的境地呢?
此外,一個更為關鍵的區別是,A/B股製度僅僅賦予了創始人在股東大會投票上的特權,卻並無超越其股權比例委派董事的特權,而“合夥人製度”卻令創始人擁有了遠遠超出其持股比例的董事會成員委派權。在實際的企業運作中,真正提交到股東大會上去表決的議案畢竟是少數,多數都在董事會層麵決策。因而,從控製權的實用性來看,控製董事會優於控製股東大會。
阿裏的“合夥人製度”,一言以蔽之,即“以馬雲為首的合夥人控製董事會”這個規則永遠不能變,除非95%以上的股東否決這條,但持股8.9%的馬雲會自我否決嗎?
依靠“合夥人製度”,馬雲憑借少數股權獲得絕對控製權,意味著阿裏集團不再是那個幾大“政黨寡頭”可以坐下來討價還價的“共和製國家”了,而是一個馬雲一人說了算的“王國”,馬雲最終完成了“加冕”。
治理結構缺陷下的估值折扣
若將阿裏的合夥人式公司治理結構,與一個多黨執政的現代國家治理結構做類比,其本質則更加清晰。相當於在馬雲身為“總統”的“阿裏帝國”,“國會”並不是由“多數黨”控製,而是由以馬雲為首的“少數黨”控製,而且是永久性控製。“少數黨”(相當於阿裏合夥人)擁有對多數“國會議員”的提名權,其候選人即使被“全國投票”所否決,“少數黨”依然有權派遣“臨時議員”,任期直至參加下次“國會大選”。更為關鍵的是,“總統”對“少數黨”的控製是不透明的,馬雲表麵是“總統”,實際已然是“陛下”。
一個國家如果在治理結構方麵存在缺陷,那麼其主權信用在國際上通常會被降級。同理,如果一個公司存在治理結構缺陷,其公司價值同樣會被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