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猜花令
根據合席人的酒量,均分為兩曹;以覆的一方為上曹,射的一方為下曹。將十個酒杯扣在盤中,上曹把一朵花覆在其中一個酒杯中,將盤置於桌上,令下曹射。射畢,揭開酒杯。若揭得空杯,則斟滿這杯酒,下曹分飲。飲後,將該杯另置盤外。一連九杯皆空,叫“全盤不出”。射中得花,將該杯及盤中所餘之杯斟滿酒,由上曹分飲。
(8)猜枚
又叫“猜拳”、“搏拳”、“藏鬮”。行令方法:一人手握某物,令人猜射,不中輒罰酒。清代阮葵生《茶餘客話》卷十《猜枚》:“元人姚文奐詩雲:‘曉涼船過柳洲東,荷花香裏偶相逢。剝將蓮子猜拳子,玉手雙開不賭空。’皆詩料也。即今酒令之猜枚,前後不放空也。”清代翟灝《通俗編》卷三十一《俳優·猜拳》:“宋孫宗鑒《東皋雜錄》:唐人詩有‘城頭擊鼓傳花枝,席上搏拳握鬆子。’乃知酒席猜拳為戲,其來已久。”清代李調元《童山文集》卷三十八《弄譜百詠》:“筵上花枝照燭紅,隨拈蓮子鬥雌雄。真空兩手君休詫,看破乾坤總是空。”“藏鬮即猜拳”,此令遠承漢代的“藏鉤”遊戲,下開明清“猜子”等酒令的先河。
(9)藏鬮儀
行於遼代宮廷宴儀中。《遼史·禮誌》六《嘉儀》:“藏鬮儀:至日,北南臣僚,常服入朝。皇帝禦天祥殿,臣僚依位賜坐,契丹南麵,漢人北麵,分朋行鬮。或五籌,或七籌,賜膳人食。畢,皆起。頃之,複坐行鬮如初。晚賜茶,或三籌,或五籌。罷,教坊承應。若帝得鬮,臣僚進酒訖,以次賜酒。”於宮廷之外,亦偶行此令。《遼史·表》六《遊幸》:“(開泰八年)幸秦晉長公主第,作藏鬮宴。”
(10)藏花令
與“猜花令”略同。行令方法:按合席人數,擇《紅樓夢》中人物若幹(寶玉、黛玉二人不可不選)寫在紙上,作成鬮,每人抓一鬮,以定身分。得“黛玉”鬮者為令官,藏花令人猜。其法:用四個酒杯,秘密地將花任意覆於一個杯下,令人猜花在哪裏,每人猜一次,合席依次輪猜。猜中則重新覆花。若“寶玉”猜中,合席共賀一杯。其他人猜中,按理該“黛玉”飲,而由“寶玉”代飲。“寶玉”代酒時,“黛玉”須說:“莫喝冷酒。”忘說則罰。“黛玉”得賀酒或受罰時,“寶玉”無需代飲。
(11)釣魚令
此令與“漁翁下網令”相類,但不盡相同。行令方法:共設青、黃、赤、白、黑五色魚,以一枚瓜子代表青魚,二枚瓜子代表黃魚,三枚瓜子代表赤魚,四枚瓜子代表白魚,五枚瓜子代表黑魚。席間諸人任意在自己手中握瓜子,以代表什麼魚。令官指定席間一人為“漁翁”,“漁翁”遵令開始釣魚。開始時,“漁翁”先撒下一網,同時口中說打某魚,比如說:“找青魚。”則席間凡是掌中握一枚瓜子者須亮出瓜子,意為魚兒落網了。被打中者各飲一杯酒。一網之後,“漁翁”開始向席間每人釣魚。比如“漁翁”指一人,口稱:“釣黃魚。”假若該人正好握有二枚瓜子,叫“魚兒上鉤”,上鉤者飲一杯酒;如果該人手中握著的不是二枚瓜子,為“魚未上鉤”,則罰“漁翁”一杯。魚被全部釣完為令畢。
(12)揭彩令
又叫“貼翠令”。行令方法:令官將一張寫有數字的紙條用杯子扣在桌子上。合席諸人除令官之外均不知道這個數字。要求這個數目字必須在6—36之間。令官飲過令酒,口中說出“6”這個數字送給席間任何一人;該人隨意加一個數字後,再送給另一人。依此類推。如果所加之數的和正好與杯內所覆之數相等,叫作“得彩”,則該人飲一杯酒。假若又輪到令官而數字又未超過杯中數,則令官隻許加“1”再送與他人。如果累計數已超過杯中的數,那麼該人與接者猜拳;過幾個數猜幾拳。輸者飲酒。比如,紙條上的數字是“7”,令官說“6”送給甲;甲說了個“1”,恰好得彩,甲飲一杯。如果甲說了個“3”,那麼令官和甲猜兩拳。
(13)武揭彩令
此令與“揭彩令”相似而有別。行令方法:令官將一張寫有從6~36之間任何一個數字的紙條扣在杯子底下。令官飲過令酒。口中說出“6”這個數傳給下家。他的下家隻能說“1”或“0.5”,再向其下家傳,以下類推。規定:一、累計為10、15、20等數(“5”的倍數)時,輪到誰誰飲一杯酒,叫“上衙門”。二、逢3、6、9等(“3”的倍數)時,該人在席間任找一人猜拳,所猜拳數與所逢數相等,叫“開操”。三、累計數字與杯中所覆數相等,謂之“得彩”。得彩者飲一大杯。
(14)漁翁下網令
又名“打魚令”。行令方法有兩種:
A.先在眾人當中推舉一人為漁翁。其餘諸人,每人手中各握若幹枚花生(或瓜子、鬆子等),所握數量不得少於一、多於四。花生之數,各有指代,以“一”為鰣魚,“二”為鯖魚,“三”四鯉魚,“四”為鱖魚。眾人握畢,漁翁先飲一杯酒,開始撒網捕魚。若漁翁口喊“網鰣魚”,凡握一枚花生的必須應聲“落網”,落網之“魚”罰酒一杯。假如漁翁聲稱“網鯉魚”,而座中沒有人手握三枚花生,則網空,罰漁翁一杯。眾人趕巧均握相同數目花生,被漁翁網得,為一網打盡,則合席舉杯,共賀漁翁一杯。魚被全部打盡後令畢。
B.將鰣、鯖、鯉、鱖四種魚製為大小形狀相同的牌,每種魚十扇,共四十扇。行令時,將四十扇牌扣於席上,洗開。席間諸人每人抹一張牌,牌到手後,扣於桌上,密不示人。令官指定一人為漁翁,漁翁開始打漁。第一網,漁翁可以打盡一種魚,比如漁翁說:“一網打盡鯉魚。”席間凡持鯉魚牌的人都必須把魚牌亮出,並飲酒一杯。飲畢,退出。持其餘三種魚牌的仍然不動。然後,漁翁手持一釣竿,順手釣去,口中同時說釣某種魚,比如漁翁說:“釣鯖魚。”如果被指者手中正好持有鯖魚牌,是為“上鉤”,則上鉤者飲一杯酒。否則,釣空一竿,漁翁飲一杯酒。餘皆仿此。
(15)手勢令
即以手作各種物品之勢以行令,又叫“招手令”。起源於唐代,清姚瑩《康紀行》卷十四:“唐代佛書盛行,以五指屈伸作手勢,蓋佛經所謂手訣也。唐人戲笑之為酒令耳。”手腕、手掌、手指各有指代,手掌為“虎膺”、指節為“鬆根”、大拇指為“蹲鴟”食指為“鉤戟”、中指為“玉柱”、無名指為“潛虯”、小指為“奇兵”。五指通名“生其五峰”,垂著手腕叫“死其三洛”。具體方法不詳。不過,清代楊世沅《增補繪芳園酒令》述“招手令”,其各個手指的名稱與上述唐代時的手勢令各指頭名稱相同,而該書介紹“招手令”的行令方法為:先寫好若幹鬮,一個人隨意拈取其中一個鬮,藏好。鬮中所寫的也是上述各指名稱。指定席間一人出手指,所出手指若與鬮上所寫相合,則藏鬮者飲雙杯;不相合,出手指者飲一杯。此法未必是唐代古法,但相去或不會太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