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酒令大觀 2(3 / 3)

(2)反切令

宋代竇蘋(一作“革”)《酒譜·酒令十二》:“拆字為反切者:矢、引、矧;欠、金、欽。”即每人各舉三字,前二字反切之後而成第三字。凡舉不出者,罰酒一杯。又載:“名字相反切者:幹謹字巨引;尹珍字道真。”意為每人各舉一人名,此人各須由二字組成,這兩個字反切之後而成此人字中的一個字。古人有名、有字、有號,其中“巨引”、“道真”是字。反切是古代一種注音法,用兩個字急讀而成所要注音的字。此令從此而發想,編製而成。

(3)拆字令

拆字本來是古代一種占卜法,術士令求占卜者任擇一字,加以分合增減,隨機附會,解釋吉凶。宋代以後,人們把拆字引入作詩,遂有“拆字詩”;引入酒令,而成此令。該令與“屬對令”俱屬拆字性質。“屬對令”先合後拆,此令先拆後合。行令方法:先說三字,繼說一句;後句中的某個字,須是前三個字合成的。與席者依次說,說不出者飲酒。宋代趙彥偉《雲麓漫鈔》卷三:“林攄奉使契丹,國中新為碧室,雲如中國之明堂。伴使舉令曰:‘白玉石,天子建碧室。’林對曰:‘口耳王,聖(塑)人作明堂。’伴使雲:‘奉使不識字,隻有口耳壬,卻無口耳王。’林詞屈。”

(4)動不動字令

行令方法:每人說兩個字,第一個字所表示的物是不能動的;第二個字所表示的物是可動的;這兩個字還能組成一個字。如“路不能動,鳥可飛。”(鷺)“山不可動,卒可戰。”(崒)“山不可動,風可吹。”(嵐)合席依次輪說,不成則罰酒一杯。

(5)拆字對令

行令方法:令官將古詩一句暗書在紙上,不拘次序從中拈出一字,令每人作對。各人將對好的字寫在紙上,注明姓名,交給令官收存。逐個將句中各字對完之後,令官按所舉古詩的順序將每人對的字排成一詩句。能與古詩成聯的,合席共賀;雖不成聯但能自通的免飲;根本不通的罰酒一杯。

(6)推字換形令

行令方法:每人舉出兩個字,變動二者的位置,組成不同的兩個新字,並以一句話表示出來。如“‘木’在‘口’內為‘困’,推‘木’在上成‘杏’。”“‘禾’在‘口’內為‘困’,推‘禾’往左成‘和’。”皆可。不成者罰一杯。

(7)增損重疊字令

口頭文字類酒令。宋代竇蘋(一作“革”)《酒譜·酒令十二》:“‘臺’字去‘吉’,加點成‘室’;‘居’字去‘古’,加點成‘戶’。”每人說兩個字,經過偷梁之後,變成另外兩個字。合席輪說,不成輒罰酒一杯。

(8)寫字令

行令方法:合席諸人輪寫下麵一句話:“大人孔乙己化三千七十士爾小生八九子佳作仁可知禮也”。每人每次寫一至二筆,不得寫至三筆。凡遇筆畫向左的,如“J”、“了”等,皆由左鄰接下去寫;凡遇筆畫向右的,如“己”、“乙”等,均由寫者之右鄰接著寫。凡違背令約的,皆罰酒一杯。

(9)離合字俗語令

口頭文字類酒令。行令方法:先說一句俗語,不拘幾字,其中兩個字合成句子中另外一個字;後續一句,又將上句中一個字分拆後嵌入句子中。如“門口問信,人言不久便來。”“起造喚杜匠,不知是土工是木工。”等。自令官起,合席輪說,不能者罰一杯。

(10)離合同音令

行令方法:每人說四句話,用離合字、同音字,巧妙地勾聯起來,如“兩火為炎,此非鹽醬之鹽,既非鹽醬之鹽,如何添水便淡?”這裏,“炎”是由兩個火字合成,“淡”字是由“炎”字加“水”字偏旁,則又是合。中間兩句則同“炎”、“鹽”一對同音字連綴起來。接下去一人可以說:“兩土為圭,此非龜鱉之龜,為何來卜成卦?”餘者仿此。說不成者,酌情罰酒。

(11)同色離合令

行令方法:舉顏色相同的兩物,再舉一字,將該字拆開後,與上舉二物分別搭配,使全句前後貫通。如:“同色梅與雪,‘朋’字兩個月,賞梅邀月,賞雪邀月。”不成者罰以酒。

(12)並頭離合字令

口頭文字類酒令。行令方法:說上下兩個短句,要求合兩短句的第一字可成另一個字。如“如保赤子,心誠求之”。合“如”、“心”而成“恕”。又如“一日暴之,十日寒之”。合“一”、“十”字而成“幹”字。與席眾人,每人一句,不成者罰酒一杯。

(13)前後離合字令

行令方法:說一句話,要求第一個字與最末一個字能合成另外一個字。如“人莫不飲食也”,合“人”、“也”而成“他”字。又如“月移花影上闌幹”,合“月”、“幹”而成“肝”字。“山色空濛雨亦奇”,合“山”、“奇”二字而成“崎”字。與席諸位依次輪說,不成者則罰酒一杯。

(14)葩經離合字令

“葩經”即《詩經》,唐人韓愈《進學解》雲:“《詩》正而葩。”是說《詩經》理正而文字華美,後人就稱《詩經》為“葩經”。行令方法:從《詩經》中摘句,句中有兩字可構成另外一個字,如“乃生男子”,合“乃”、“子”而成“孕”字,“雨我公田”,合“雨”、“田”而成“雷”字。合席諸位每人一句,依次輪說,不成則罰酒一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