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民的法律責任及其追究 1(2 / 3)

(1)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機關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或銷售者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

(3)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即使沒有過錯,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如行為人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4)違反環保法規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無論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民事責任。

(5)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6)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離、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7)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能以自己無過錯免除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或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可以減免責任或者要求第三人承擔責任。

(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受害人對於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又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特殊主體,也不屬於特殊損害的無過錯責任的,可以根據各方經濟狀況、損害程度、社會影響等因素,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為了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利益在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民事責任的形式

一般民事責任的形式

我國民法通則對民事責任的各種責任形式加以規定,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複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十種形式。這些民事責任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特殊民事責任的形式

如果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權,那麼就可能造成受害人或者其親屬的經濟利益和精神損害。所以,侵權人的民事責任不僅包含對受害人或者其親屬經濟損害的賠償,還包括對他們的精神損害的補償。

如果受害人身體受到傷害,侵權人應當支付醫療費、誤工費、殘疾人社會補助等費用;如果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還要支付依靠受害人實際撫養或者贍養人的必要生活費;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以及死者生前撫養、扶養或者贍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另外,如果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的,侵權人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撫慰金。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自己的權利,法律規定其勝訟權歸於消滅的製度。當權利人得知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後,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向法院起訴,請求保護自己的權利。超過法定期限以後再提起訴訟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但是,訴訟時效超過隻是消滅附著於實體權利之上的勝訴權,並不消滅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自願履行義務的,可不受訴訟時效的限製。

訴訟時效製度的意義在於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也有利於法院及時審查證據,正確處理民事糾紛。

訴訟時效的種類

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民法通則特別規定的短期時效和各種單行法規規定的時效期限。特殊訴訟時效優先於一般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以下四種性質的案件,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4年。

訴訟時效的開始、中止、中斷和延長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自然人、法人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限製。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從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由於發生當事人提起訴訟或者當事人提出履行義務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等法定情形,那麼以前經過的時效歸於無效,時效期間從法定情形出現之時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延長是指因為有特殊情況,權利人不可能按照訴訟時效期間行使請求權,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的活動。民事訴訟程序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其他民事訴訟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審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所適用的最基本的程序。它具體包括起訴、受理、審理前的準備和開庭審理。

1.起訴

起訴是指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行為。起訴必須具備的條件是:(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麵形式的民事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民事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起訴狀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這部分是起訴狀的主要內容,原告應具體寫明: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是什麼,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哪些權利,要求對方當事人履行什麼義務,有哪些具體的事實和理由來支持自己提出的請求。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原告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的,應當與起訴狀一並遞交人民法院;提供證人的,應記明證人的姓名和住所。原告對於因客觀原因無法提供的證據,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的來源。

除此之外,起訴狀還應寫明受訴人民法院的全稱和起訴的具體日期,並由原告簽名或蓋章。原告還必須按照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副本,由人民法院送達被告。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起訴,認為符合法定條件,予以立案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及時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的法律後果:(1)受訴人民法院取得了對該案件的審判權;(2)當事人同人民法院之間產生了具體的訴訟法律關係;(3)訴訟時效中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