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進人開庭審理之前所進行的準備工作。主要有以下幾項:(1)在法定期間內及時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民事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後,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提交答辯狀。(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在向原告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時分別告知原、被告依法享有的權利及應當履行的義務。(3)成立審判組織並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後,應在3日內將其組成人員的姓名及有關情況通知當事人,以便當事人及時決定是否提出回避申請。(4)認真審核訴訟材料。(5)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6)其他工作。如追加當事人、移送案件、預收訴訟費用等。
4.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是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全麵審查案件事實、依法進行調解或作出裁判的活動。開庭審理分為開庭準備、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評議與宣判5個階段:
(1)開庭準備。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送達出庭通知,公開審理的,應當發布開庭審理公告。
(2)宣布開庭。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中心任務是全麵核實證據,揭示案件事實,其順序是:①當事人陳述。法庭調查的重點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因而當事人、第三人應圍繞爭議的事實進行陳述;②證人作證。證人要如實作證,否則應承擔法律責任;③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當事人可以當庭質證,以辨別真偽;④宣讀鑒定結論。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發問。鑒定結論有疑問或幾個鑒定結論之間有矛盾的,當事人有權請求重新鑒定,但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⑤宣讀勘驗筆錄。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勘驗人發問,還有權要求重新勘驗,但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4)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是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張和意見。其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求各方最後意見。
(5)評議與宣判。法庭辯論終結後,可以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合議庭及時評議,對案件作出判決。宣告判決應當當庭或定期公開宣判,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所適用的一種簡便易行的訴訟程序。所謂簡單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受訴法院或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審理時,由審判員1人獨任審理,可以用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證人,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序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1.起訴時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
2.已經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複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但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無論是否發生了情況變化,都不得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3.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訴訟程序。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而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後即進入第二審程序。
1.上訴必須具備的條件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取得當事人同意的委托代理人,以及有關第三人,都有權上訴。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5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10日。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
2.二審法院對上訴的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織合議庭,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分別依照法律規定作出駁回上訴、依法改判、撤銷原判並發回重審等裁判。
其他民事訴訟程序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他民事訴訟程序還包括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和民事訴訟的執行程序。
1.特別程序
特別程序是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殊審判程序。這類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2.審判監督程序
(1)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是人民法院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錯誤,而進行再審的程序。
(2)當事人申請再審。這是指當事人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提出證據證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在調解時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結的民事案件進行再次審理和重新裁判的訴訟行為。
3.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給付義務的訴訟程序。
4.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確的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無人主張權利,即可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
5.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是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申請,宣告破產並償還債務的程序。
6.民事訴訟的執行程序
(1)含義。民事訴訟的執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文書的當事人,實施強製履行的訴訟程序。
(2)執行的申請和移送。申請執行的條件:第一,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具有執行內容;第二,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已屆滿,義務人仍未履行義務;第三,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提出執行申請,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第四,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情形:第一,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方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公證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之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第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裁定不予執行的六種情況。
執行移送:執行移送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後,承辦該案件的審判員直接將案件交給執行員執行。執行移送是引起執行程序開始的法定原因,是國家幹預原則在執行程序中的具體體現。
行政責任及其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