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民的法律責任及其追究 2
行政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責任的概念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行政法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它與民事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違憲法律責任構成現代法律責任的基礎。
行政責任的基本特征
1.行政責任主體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及參與行政法律關係的國家公務員
隻有在行政法律關係中,才會發生行政責任後果。如果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公民、法人等不是行政法律關係的主體,或沒有參與行政法律關係,就不可能產生行政責任問題,也就不可能成為行政責任主體。
2.行政責任是一種行政法律責任
它包括以下兩層含義:其一,行政責任首先是一種法律責任,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所明確規定的具有強製性的責任。其二,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責任,是國家行政法所規定的責任,是有別於其他法律責任的一種獨立存在的法律責任。所謂獨立存在的法律責任,是說行政責任既不依附於其他法律責任,不能為其他法律責任所替代,也不能代替其他性質的法律責任。它在責任主體、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承擔責任的條件,以及責任的形式、責任的內容、責任的法律效果等諸多方麵與其他法律責任有著顯著的不同。
3.行政責任是違反行政法的行為所導致的法律後果
所謂違反行政法的行為大致可歸納為兩類:一是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所規定的具體義務的行為,這類行為是典型的違法行為;二是違反行政法律原則或精神的行為,其多屬行政不當行為。行政不當行為並不一定都會引致法律責任的產生,實踐中隻有一部分明顯不當的行為才有可能引致法律責任的產生,且其責任主體通常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一般不可能是行政相對人。
4.行政責任是在法律上對行政責任主體所產生的不利後果
這種不利後果,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其一,法律對責任主體的行為持否定性或消極性評價,即對責任主體的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法律全部或部分不予認可或肯定。其二,基於法律對責任主體行為的否定性或消極性評價,責任主體在法律上要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後果,如財產利益的減損,行為資格的被限製或被取消,使行政責任主體的聲譽、名譽或社會形象受損等。
行政責任的構成
行政責任的構成
行政責任的構成,亦即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它是指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必須具備的標準或必要條件。具體包括以下構成要件:
1.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行政違法
這是構成行政責任的前提。如果離開了行政違法行為的客觀存在,行政責任便無從發生。對尚未構成行政違法的行為人追究行政責任,其本身即屬違法行為。
2.行政違法的行為人具有行政責任能力
所謂行政責任能力就是指行政違法的行為人在法律上具有以自己的名義承擔行政責任的實際能力或資格。行為人的行為即使構成了行政違法,但若無行政責任能力,也不應追究其行政責任。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5條、第26條分別規定,對具有違法行為的下列兩類人員不予行政處罰: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3.行政違法的行為是行政法律規範明確規定要承擔責任的行為
這是行政責任的法定原則,其基本含義是:
(1)對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違法行為必須是法律、法規等有明確的規定。即使行為人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但規範性法律文件並沒有規定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或規定應當免除其行政責任的,就不得追究其行政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7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2)對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責任形式,如行政拘留、罰款等,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國家機關隻能采用法定責任形式追究行政違法者的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的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責任包括:(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行政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另外,行政責任的形式還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其他責任形式。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對違反該法有關規定的單位,可以作出責令關閉、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責令限期改正等行政處罰。
行政責任可分為對自然人適用的行政責任和不適用於自然人的行政責任。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行政拘留、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等行政責任可以適用於自然人;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責任不適用於自然人。
罰款分為20元以下、20~200元、500~1000元、1000~2000元、2000元以上等檔次。行政拘留分為5日以下、5~10日、10~15日三個檔次。當事人有多次違法,且應當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行政拘留時間不超過20日。
行政責任包括對行為人的製裁與對行為後果的補救兩項基本內容,所以形式與內容相適應,行政責任的形式也可被劃分為製裁性行政法律責任和補救性行政法律責任兩大類。兩類責任形式中的各種具體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幾種責任形式合並使用。對於執行公務的國家行政工作人員和行政相對人而言,通常是在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的同時,附加適用補救性行政責任形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39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林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行政法律責任的確定
行政法律責任追究主體的確定
1.當事人的行政責任由具有行政處罰權韻行政主體在法定職權範圍內或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
第一,行政處罰的職能專屬於國家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第二,行政處罰的職能專屬於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這意味著,並不是隻要是行政主體就當然擁有行政處罰權,擁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僅僅是一部分行政主體,而不是其全部。
第三,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隻能在各自所管轄的行政事務的範圍之內,按照法定職權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不得超越其行政職能範圍。
2.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當事人的行政責任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為便於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調查處理,行政處罰一般應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原則上排除了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可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3.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對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者是對指定管轄的規定,後者則是對移送管轄的規定。
行政責任製度適用
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適用行政處罰,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必須嚴格遵循行政處罰原則,符合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一般要件。由於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違法行為的情節往往有所不同,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在實施和適用行政處罰時還應依法視不同情形而有所區別。
1.不予處罰
如果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輕微並能及時糾正,且在客觀上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則不予處罰。如果當事人具有特殊情況的,不執行治安拘留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70周歲以上的;(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2.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如果行政相對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配合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或者有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1)情節特別輕微的;(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3)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違法行為的;(5)有立功表現的。
3.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