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民的法律責任及其追究 2(2 / 3)

如果行政相對人不聽從主管人員勸告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妨礙執法人員查處其違法行為,或者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在共同違法中起主要作用等,應依法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0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1)有較嚴重後果的;(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3)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複的;(4)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4.特殊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其酒醒。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5.並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6.時效

有管轄權的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循法定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9條規定:“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處罰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果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至於行政處罰罰則與刑罰,原則上不得同時適用,如果行政主體發現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追究刑事責任之前,行政主體已經給予了行政相對人行政處罰,若行政處罰與刑罰可以折抵的,應依法予以折抵。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8條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扣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行政法律責任追究的程序

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簡化,它是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所適用的程序。簡易程序適用於作出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的行政違法事實確鑿,並有處罰的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人員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首先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表明身份,並依法向其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和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同時必須充分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辯解。其次,應在事實認定無誤的情況下,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將其當場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最後,必須將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通常適用的程序,指除法律特別規定應當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處罰程序。一般程序具體包括下列步驟:

1.立案調查

行政機關發現行政相對人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時,必須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和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調查或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調查或檢查時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並製作筆錄。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調查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製傳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也應當遵守以上規定。

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自行提供書麵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行書寫。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人民警察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詢問聾啞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提供幫助,並在筆錄上注明。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上注明。

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對確有必要立即進行檢查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當場檢查,但檢查公民住所應當出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檢查筆錄,由檢查人、被檢查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被檢查人拒絕簽名的,人民警察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對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可以扣押;對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予以登記。對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對扣押的物品,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對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對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退還;經核實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應當登記後立即退還;滿6個月無人對該財產主張權利或者無法查清權利人的,應當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有爭議的專門性問題的,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鑒定人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2.告知

調查終結之後,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受告知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申辯權利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陳述和申辯。公安機關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複核;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采納。公安機關不得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陳述、申辯而加重處罰。

3.決定

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調查終結後應寫出報告,向所屬行政機關負責人彙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當事人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者200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製措施限製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製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隻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1)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2)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3)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