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民的法律責任及其追究 2(3 / 3)

公安機關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應當製作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

4.送達

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後,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將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2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人民警察應當向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並填寫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有被侵害人的,並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姓名、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公安機關名稱,並由經辦的人民警察簽名或者蓋章。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的,經辦的人民警察應當在24小時內報所屬公安機關備案。

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通過組織聽證會方式對案件有關事實和證據等進行調查核實所適用的程序。聽證程序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調查程序。行政機關在作出上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如果當事人不要求聽證,行政機關在必要時也可決定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所需的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作出吊銷許可證以及處2000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要求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舉行聽證。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以及注意事項;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製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按照前述一般程序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行政法律責任承擔的執行程序

行政處罰執行程序的概念

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保證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當事人的義務得以履行的程序。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行政處罰執行程序的具體製度

1.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害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繳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可暫緩執行。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300元以下罰款。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繳納保證金,暫緩行政拘留後,逃避行政拘留處罰執行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已經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仍應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繳納人。

2.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行政處罰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行政機關可以指定銀行作為收受罰款的專門機構,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由法定的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作出,而罰款的收繳則由法定的專門機構負責。

當場收繳罰款有兩種情形:一是執法人員當場作出20元以下罰款的;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二是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亦可當場收繳罰款。

實際上,罰繳分離製度是針對罰款處罰而設立的。對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物品、變賣被查封、扣押所得財物、劃撥被凍結的存款等,就沒有要求必須是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與執行機構相分離。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所得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非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拍賣所得的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受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1)被處50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2)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被處罰人提出的;(3)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在水上、旅客列車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罰款之日起2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人民警察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被處罰人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製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統一製發罰款收據的,被處罰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3.強製執行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這種措施屬間接強製執行,即執行罰;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行政機關如在處罰決定的執行上有困難,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一般意義上,如果行政機關自身享有行政強製權,則應當自己執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行政強製執行權,則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4)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

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概述

行政訴訟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與參與下,訴訟當事人就行政糾紛進行訴訟的行為。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謂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人民法院隻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某些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其具體範圍是: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製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強製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複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複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我國行政訴訟法除上述受案範圍規定外,還專門規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幾類事項:一是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是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製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是行政機關對行政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是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