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民的法律責任及其追究 3(1 / 3)

第二章公民的法律責任及其追究 3

行政訴訟程序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先申請複議。

行政訴訟程序包括起訴和受理、審理和判決、執行三個階段。

1.起訴和受理

行政訴訟的起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受理是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律規定起訴條件的行政案件決定立案審理的訴訟行為。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訴狀,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與民事訴訟程序基本相同,隻是兩者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應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同時,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還應參照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製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製定、發布的規章。人民法院認為地方人民政府製定、發布的規章與國務院部、委製定、發布的規章不一致的,以及國務院部、委製定、發布的規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訴訟和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審理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或者超越職權的;或者濫用職權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或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或者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按照不同情形,應當分別作出維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銷原判並發回重審的處理決定。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或者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決定再審、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3.執行

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或者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或者依法強製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以下措施:凍結、劃撥、查封、強製支付、強行拆除、強行銷毀、罰款、司法建議、追究刑事責任等。

刑事法律責任及其追究

刑事責任的概念

刑事責任是犯罪者應承擔刑事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這個定義表明刑事責任的本質功能和特征,其含義是:第一,刑事責任的主體是犯罪者。隻有實施了犯罪行為,產生了犯罪結果,依照法律規定構成了犯罪者,才能負刑事責任。如果錯誤追究無罪者的刑事責任,應當糾正,恢複名譽,賠償損失。第二,刑事責任的根據是犯罪。犯罪,除包含罪行外,也包含與犯罪有關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第三,刑事責任的內容是刑事法律規定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種,其不同於道義的責任,也不同於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等法律責任,而是刑事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具有否定和譴責,是國家對犯罪否定和譴責的結果。

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隻有犯罪人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犯罪的構成要件就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一般認為,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犯罪主體、犯罪客體、犯罪的主觀方麵和犯罪的客觀方麵。

犯罪主體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主體是指因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而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自然人犯罪主體,是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的行為人。我國刑法規定,自然人負刑事責任能力的大小是與犯罪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造成危害結果的辨認能力和控製行為能力的大小相適應的。對此規定,如果犯罪主體主觀上有認識能力,則稱為自然人有刑事責任能力,如果對行為沒有認識能力,則稱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有多高的辨認能力和控製能力就有多大的刑事責任能力。例如,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辨認和控製自己行為的能力,具有負有全部刑事責任能力。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具有部分辨認和控製自己行為的能力,就具有負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沒有辨認和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對負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包括自然人負刑事責任能力和單位負刑事責任能力。自然人負刑事責任能力可分為三類,即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1)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具備全部刑事責任能力,對其實施的犯罪應負全部刑事責任。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具體犯罪的刑事責任都是負全部刑事責任的犯罪者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年滿18周歲以上的人,沒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情節的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其犯罪應當負全部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全部刑事責任;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全部刑事責任。我國刑法中對各種犯罪規定的各種刑罰處罰和非刑罰處理方法,以及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各種強製措施和法定程序等都是對刑事責任主體應負的全部刑事責任的規定。

(2)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是指具備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對其實施的犯罪應負部分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具有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對其犯罪應當負部分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17條規定的“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18條規定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製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等,都是刑事責任主體具有不完全刑事責任能力,負部分刑事責任的規定。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有兩類:一是不滿14周歲的人,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不負刑事責任;二是精神病人在完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由政府強製治療。上述兩種人完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行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犯罪客體分為不同的類型:犯罪客體通常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1)犯罪的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整個社會主義社會關係。(2)犯罪的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害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一部分社會主義社會關係。(3)犯罪的直接客體,是指某一種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具體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某一種特定社會主義社會關係。由於犯罪的多樣性、複雜性,有的犯罪隻侵害了一種特定社會關係,也有的犯罪侵害了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特定社會關係。所以,根據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特定社會關係的個數,直接客體又可分為簡單客體和複雜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