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既有聯係又有區別。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物是具體社會關係的物質表現;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人是具體社會關係的主體或者參加者。犯罪人的行為作用於犯罪對象,就是通過犯罪對象即具體的物或者具體的人來侵害一定的社會關係的。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主要是:
(1)犯罪客體所表現的是行為的內在本質,必須通過認識、思維才能把握;犯罪對象所呈現的是事物的外部特征,可以直接感知。
(2)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必備的構成要件;犯罪對象隻是部分犯罪的必備要件。
(3)犯罪客體在犯罪中必然受到損害;犯罪對象不一定受到損害。
(4)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是犯罪分類的依據,犯罪對象則不是。
犯罪的主觀方麵
犯罪的主觀方麵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結果所持有的心理態度。它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犯罪目的、動機等因素。行為人犯罪的故意或者過失,是犯罪構成的必備主觀要件;犯罪目的和動機則是某些犯罪構成所必備的主觀要件。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犯罪,是故意罪過。故意罪過心理態度是希望或者放任犯罪結果的發生,其主觀罪過深,社會危險性和危害性大。犯罪主體主觀上是在故意罪過的支配下實施的犯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和法定刑,除有特別規定過失犯罪外,都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較過失犯罪負更大的刑事責任,處罰較重。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罪過。過失心理態度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犯罪結果的發生,其主觀罪過較輕,社會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犯罪主體主觀上是在過失罪過支配下實施的犯罪,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其負的刑事責任能力也相對較小,有的負一部分刑事責任,有的過失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因此,我國刑法第15條規定:“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刑法分則沒有特別規定的過失犯罪,沒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
犯罪的客觀方麵
犯罪的客觀方麵,是指犯罪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造成的危害結果。它包括犯罪行為、危害結果以及犯罪的時間和地點等要件。其中,犯罪行為是一切犯罪在客觀方麵都必備的要件,其他的則是犯罪客觀方麵的選擇要件。
1.犯罪行為
犯罪行為是指對社會有危害、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它是行為人主觀意識和意誌的客觀表現,是一切犯罪的必要要件,在整個犯罪構成各個要件中居於核心地位。犯罪行為的多樣性,決定了犯罪方式的多樣性。犯罪方式的基本形式有兩種: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以積極的動作去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即“不當為而為之”。我國刑法中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貪利型的經濟犯罪、大多數暴力犯罪和多數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都是作為形式的犯罪。不作為是指消極地不履行法律和社會所要求的特定義務而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弗當為而不為”。
不作為形式構成犯罪需要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必須以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為前提。這些義務來自法律規定的義務;職務、職責所規定的義務;行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為所產生的義務和由前行行為所帶來的義務。二是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可能而不去履行。三是由於行為人不履行義務的不作為對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了嚴重危害後果。
2.犯罪結果
犯罪結果,亦稱犯罪行為的危害結果,是指犯罪行為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犯罪客體造成的實際損害。犯罪結果可以分為兩種:物質性的損害結果和非物質性的損害結果。物質性的損害結果是有形的,可以直接觀察和測量,如財產遭受的損失和造成重傷、死亡等。非物質性的損害結果是無形的,不易具體測量,如對社會秩序的破壞,對名譽、信譽、人格的損害等,但憑借人們的理性認識和價值觀念,仍可作出適當的估價。在我國刑法中,有些條文把發生的危害結果或者足以發生某種嚴重後果的危險,作為構成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起到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作用;有的條文把發生的嚴重危害結果,作為加重處罰的依據,在某些犯罪中起到區分重罪與輕罪的作用;還有的條文把某些特定危害結果的發生作為故意犯罪既遂的標準,起到劃分既遂與未遂的作用。所以,認真分析犯罪結果在犯罪構成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3.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也稱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是指法定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和被引起的客觀聯係。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可以分為必然因果關係和偶然因果關係。必然因果關係,即在一定條件下,犯罪行為合乎規律、不可避免地引起危害結果的發生。這是刑法上因果關係的主要表現形式,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偶然因果關係,即一種因果關係在發展過程中與另一種因果關係現象糾合在一起,從而產生了另一種危害結果,這種危害結果盡管不是前一種原因所必然導致,但卻具有因果性。這種形式是必然因果關係形式的必要補充,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被視為一種條件,不是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因此,不能把因果關係和刑事責任混為一談,如果某一危害結果在客觀上確係某人的行為所造成,但行為人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仍不構成犯罪。
4.犯罪對象
犯罪對象是指犯罪行為所侵害或直接指向的具體人或物;或者信息。它是犯罪行為與犯罪客體的中介,是犯罪客觀要件中一個重要的選擇要件。我國刑法中大多數犯罪都規定有明確的犯罪對象,通過它來反映犯罪的性質及其所受到的危害程度。有的犯罪對象就是某種犯罪法定的構成要件,反映犯罪的性質;有些因犯罪對象不同則構成某些不同的犯罪,成為區分此罪與彼罪界限的依據;還有的以犯罪對象的數量直接作為區分罪與非罪、衡量輕罪與重罪的依據。
5.犯罪時間和地點
任何犯罪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進行的。對於大多數犯罪來說,犯罪的時間、地點並不影響該犯罪的成立,但是也有少數犯罪把特定的時間、地點規定為該罪的構成要件。可見,犯罪的時間、地點僅對少數犯罪影響其性質,而對大多數犯罪隻表明社會危害性的大小,影響其量刑。
兩種不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的情形
正當防衛
1.正當防衛的含義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
正當防衛是一種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是人民群眾同違法犯罪作鬥爭的有力武器,也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它受法律的保護,應予提倡和鼓勵。
2.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正當防衛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是為了維護某種非法利益而實施所謂的正當防衛,那就是一種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不法侵害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違法行為的侵害。如果是合法行為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就不能對其實行正當防衛。
(3)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防衛。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是指實際存在的而不是主觀臆斷和想象推測的侵害行為,是處在實行之中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的侵害行為。
如甲與乙有仇,甲聽乙說要在某日中午殺死他,即在當日早上將準備去挑水的乙殺死,則甲的行為屬於防衛不適時;或甲將乙打傷後,轉身離開在回家途中被從後追來的乙持刀捅死,則乙的行為也屬於防衛不適時。
(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對不法侵害者本人以外的第三者,包括未實施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親屬在內,不得加害。
(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就是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另外,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公民都有實行無限防衛的權利,也就是說對於嚴重暴力犯罪不存在防衛過當。這一規定是出於為充分調動和鼓勵人民群眾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積極性及對國家、個人人身及財產權利的保護而設立的一項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