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正當防衛的五項要求,這五項是必要條件,缺少其中任何一項都不能成為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
1.緊急避險的含義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這是排除社會危害性的一種緊急措施,是公民遇到危險時可以使用的權利。
2.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
實行緊急避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遭危險而采取。緊急避險對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當個人遇到危險時,不能借口緊急避險而放棄職責。
(2)必須是麵臨著正在發生的實際危險。正在發生的實際危險,是指危險已經發生、尚未消除,而不是危險尚未發生或者已經消除。實際危險既可以來自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力和動物的侵害。
(3)必須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采取。如果在當時的環境下,還有別的辦法可用,就不能采取緊急避險的措施。
(4)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這裏的必要限度,即緊急避險所造成的損害必須小於所避免的損害。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就是避險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犯罪預備
根據我國刑法第22條規定,犯罪預備是:“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的預備。”犯罪預備是犯罪主體實施的犯罪行為停止在犯罪預備階段上。犯罪預備行為是整個犯罪行為的組成部分,是為實施構成某種故意犯罪構成要件的故意犯罪行為進行的準備行為,這種準備行為也是總的犯罪行為的一部分,是為犯罪實行行為的準備的行為,如為殺人犯罪行為準備刀,為入戶盜竊犯罪行為準備鑰匙等行為。有些犯罪如果不經過預備行為,就不能實施犯罪行為,就不能實現犯罪意圖,例如,要偽造貨幣就必須準備紙張、油墨和印製工具等。犯罪預備行為是對社會有危害的犯罪行為,其已具備犯罪預備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22條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我國,故意犯罪的預備犯,原則上都有承擔刑事責任能力,但根據預備犯在客觀上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相對於既遂犯要小些,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對預備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能力。
犯罪未遂
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犯罪未遂是:“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犯罪者已經著手實施犯罪構成必要要件的犯罪行為,由於客觀原因使犯罪行為停止在未遂階段上,犯罪者的犯罪意圖沒有得逞。犯罪未遂是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已具備犯罪未遂構成要件,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23條規定,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未遂可以減輕刑事責任,因為未遂犯罪是犯罪者的意圖沒有實現,犯罪未得逞,相對來說,其社會危害性比犯罪既遂要小些。所以,在一般情況下,犯罪未遂犯負刑事責任能力相比既遂犯負刑事責任能力要小。但也並非絕對,我國刑法規定的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而不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犯罪未遂一般都可以減輕刑事責任能力,但情節特別惡劣的犯罪未遂犯,也可以同犯罪既遂犯負相同的刑事責任能力。
犯罪中止
根據我國刑法第24條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犯罪主觀原因使犯罪行為停止在犯罪預備、犯罪未遂階段上,使犯罪未完成。犯罪中止的犯罪者實施犯罪行為後,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是指沒有發生法律規定犯罪既遂的犯罪結果,不是沒有發生任何結果,而是具備犯罪中止構成要件的犯罪結果,構成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但由於犯罪中止的犯罪人在主觀上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主觀惡性減輕,社會危害性減小,其應負刑事責任能力也就減小。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中止的刑事責任是“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犯罪中止是犯罪者主觀意誌決定中止犯罪,法律規定的既遂犯罪結果沒有發生,犯罪者的主觀惡性相對小些,對中止犯的刑事責任也相對小些。
共同犯罪行為
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共同犯罪人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起的作用可分為主犯、從犯、被脅迫犯、教唆犯四種。共同犯罪行為可分為主犯犯罪行為、從犯犯罪行為、被脅迫犯犯罪行為、教唆犯犯罪行為。共同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能力,包括主犯刑事責任能力、從犯刑事責任能力、被脅迫犯刑事責任能力、教唆犯刑事責任能力。
主犯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第26條第3款、第4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3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從犯的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第27條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被脅迫犯的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教唆犯的刑事責任能力
我國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裏強調“教唆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從重處罰”,是因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是未成年人犯罪,他們在辨認和控製自己行為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的能力上還受到限製,其負刑事責任能力也相對小些。因此,隻要是教唆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都應負較重的刑事責任能力,都要在法定刑罰以內從重處罰。教唆不滿14周歲的人參與犯罪的,不滿14周歲的人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一切刑事責任都應由教唆者負責。
刑事責任形式
刑事責任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是對犯罪人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
主刑
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種類有: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1.管製
管製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後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製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刑罰。管製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並罰最高不能超過3年。管製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被判處管製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應當遵守刑法的規定。對於被管製的犯罪分子,在勞動中應當實行同工同酬。
2.拘役
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強製實行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最高不超過1年。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服刑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享有探家待遇,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並強製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並罰最高不得超過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實行勞動改造。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並強製勞動改造的一種刑罰。這是一種對犯罪分子終身監禁的刑罰,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可以減刑或者假釋。
5.死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它是刑罰中最嚴厲的一種,隻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緩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又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