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中國之錢購買外國船隻,由英國人組織艦隊的問題上,曾國藩也表示了“大事苦爭,小事放鬆”的基本立場。
1861年8月,曾國藩曾向清廷上了一個關於購置外國船炮的奏疏,主張用實力武裝水師,以清軍將領主辦其事;他在給友人信函中指出:必須“操縱自如,指揮由我”,每船隻“酌留外洋三四人,令其習槍習火”。然而,代辦購置船炮事務的英國人李泰國,妄圖以英國海軍大尉阿思本為艦隊司令,艦上全用英國人,陰謀使這支中國購買的艦隊,成為外國人所控製的侵華工具。曾國藩認為,這是喧賓奪主,“前則大掠資財,割剝遺黎,日後則百端要挾,損我國威,”他明確指出:“洋人本有欺陵之心,而更授以可陵之勢;華人本有畏怯之素,而又逼處可怯之地。”這種長他人威風,滅自己誌氣的引狼入室的作法萬萬使不得。曾國藩堅持民族大義,維護國家主權,經過深思熟慮,提出了妥善解決此事的兩條對策。下策是於所購七船中“酌撥數船,與阿思本統帶,配用洋兵。撥數船與蔡國祥(按:蔡氏時為湘軍將領)統帶,配用華兵”;上策是給洋兵“趕即撥給薪工經費,責成阿思本迅速押帶回國,並將狡獪異常之李泰國趁勢革退,不準再幹預中國事務”。至於所費一百多萬兩銀子,要盡數索回。“即使全不能收回,亦屬無關緊要。”應以維護主權為重。在曾國藩等人的“苦爭”和堅決反對之下,“李泰國先生失掉了中國海關總稅務司之肥缺,阿思本艦長沒有當成一名滿清的水師提督。”
在關於西方列強利用通商條約掠奪中國資財,擴大經濟侵略特權的問題上,曾國藩表現了既在總體上“堅守條約”的一麵,又體現了他即使條約已定,在有關問題上也應“苦爭”和抗拒的一麵。當第二次鴉片戰爭結束,英、法、俄等國逼簽的有關條約中的通商條款公布以後,曾國藩對外國商品傾銷中國市場的危害性予以特別關注。他主張改變以大臣“統轄江、楚、蘇、漸、閩,粵六省數千裏之遠”,以至形成“鞭長莫及”的狀況,強化地方政權以應付“白輪船入鄂以來,洋人蹤跡,幾遍沿江郡縣,或傳教於僻壤,采茶於深山”的局麵。
對於洋人以條約為憑恣意擴大條約以外如在中國建造鐵路、私運鹽米販賣剝奪“小民生計”,傳教城鎮鄉村“以邪教誘惑”殘害中國人民之事,曾國藩分別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抗爭。他反複指出:“軍興以來,中國之民久已痛深水火,加以三口、五門迪商,長江通商,生汁日蹩,小民困苦尢告,迫於倒懸。今若聽洋人行鹽,則場商販之生路窮矣;聽洋人設機,則行店囤積之生路窮矣;聽小輪船入內河,則大小舟船水手、舵工之生路窮矣。”當他發覺洋商違例私運鹽米,違反條約規定的情況後,憤怒指責英國人“白齊文所犯情罪重大,至今未將該犯交出,即係洋官袒庇之明證。”堅決主張中國“凡立一法出一令,期在必行。”強調,此後於船隻經過之處:“令洋船停泊候查,查出之後,令洋漢一律嚴懲,”對於洋商無理提出減輕落地稅,加收華商行商稅銀的要求,曾國藩立即照會對方“批駁不行”。隨後,洋商又慫恿公使對總理衙門施加種種壓力,企圖逼迫撤去落地稅,曾國藩一針見血地指出:外國人這樣做的目的,乃是為了能“壟斷獨登”。因為,洋人“惟逐利居奇,是其本性”。建議總理衙門洞察其好,善籌對策。
1867年,當外國侵略者借修約之機,提出在中國設電報、築鐵路等要求時,曾國藩多次在奏折和給友朋的書劄中提出自己的反對意見,他說:“小輪舟、鐵路等事,自洋人行之,則以外國而占奪內地之利;自華民之附和洋人者行之,亦以豪強而占奪貧民之利,皆不可行。”又說:“至鐵路、輪船、行鹽、外棧等事,害我百姓生計,則當竭力相爭;”因為,在“今日中國多事,洋人方張,我不能因曲徇和議,而不頤內地生民之困”。他在這個問題上總的“力爭”方針是,作為一個中國官吏,應在對外交涉過程中極力為“小民生計”著想,這是天經地義之職責所在。他說:“總就小民生計與之切實理論,自有顛撲不破之道。”如果洋人爭辯不休,要挾多端,也要力爭。“即使京師勉強應允,而中國億萬小民窮極思變,與彼為仇,亦斷非中國官員所能禁止。中國大臣為中國之百姓請命,不患無辭置辦,甚至因此而致決裂”也不要怕,因為“我以救民生而動兵,並非爭虛議而開釁,上可以對大地列聖,下可以對薄海蒼生”。所以,在這方麵之利一定要爭,“中尤所懼,後無所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