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鬱火與植物神經功能紊亂(2)(2 / 2)

明·孫一奎在《醫皆緒餘·論五鬱》中指出:“火鬱者,心鬱也”。“火性炎上,拂逆不遂,則鬱”。“因此凡瞀悶目赤、少氣瘡瘍、口渴溲黃、卒暴僵仆、嘔噦吐酸、瘛瘋狂亂,皆火鬱症也。”孫氏從“心主火”立論,他所指的“火鬱症”,實際是指實火,源於病機19條。

明·趙獻可在《醫貫·五行論》中指出:“人身肝火內熾,鬱悶煩躁,須以辛涼之品發達之。經曰:木鬱則達之,火鬱則發之,使遂其炎上之性。若用寒涼藥下之,則愈鬱矣,熱藥投之,則愈熾矣。”從“肝火內熾,鬱悶煩躁,”

治療既不能用寒下,又不能用溫熱,而取“木鬱達之,火鬱發之”的治則及選用辛涼之品來看,顯然是指肝經鬱火。

明·皇甫中在《明醫指掌·火證》中將火分為君火、相火、鬱火、五誌之火、虛火、實火。說明鬱火不同於其他諸火。皇甫氏認為:“四肢發熱、肌痹熱、骨髓中發熱如燎,捫之烙手,此血虛而得之也。”“或胃虛多食冷物,抑遏陽氣於脾土,升陽散火湯。”“手心熱,屬鬱熱,用火鬱湯。”

清·李用粹在《證治彙補·發熱》中指出:“鬱火發熱,左關弦數有力,或緩弱有力,肌肉如火,筋骨如燒,捫之烙手,或晝夜不減,或夜分即熱,天明暫緩,其熱必手足四肢更甚,緣脾主四末,熱伏地中因此也。此證亦有因血虛而得者,亦有胃虛過食生冷,陰覆乎陽,鬱遏陽氣於脾土之中者,宜用火鬱發之的方法,火鬱湯主之”。李氏之“鬱火發熱”引自《準繩》,實則其對鬱火症狀的描述和皇甫中類同,均源於李東垣之升陽散火湯。

從以上文獻,可以看出鬱火概念之混亂。李東垣之升陽散火湯源於“火鬱發之”的治則,目的是發散鬱火。主治症狀雖類似陰虛,但陰虛忌汗,而實火又非發散所能解決。顯然鬱火不是陰虛,更非實火。李氏是脾胃論者,因此認為鬱火的原因是脾胃虛寒及血虛。張景嶽所指“鬱熱之火”,既包括外邪鬱伏為熱,應予“發之”之鬱火,也包括實熱為患之癰疽、瘡疹。孫一奎從五行“心主火”立論,認為“火鬱”乃“心鬱”,所列舉之病證,皆引自病機19條中火、熱的內容,因此孫氏所稱之“火鬱症”實際指實火。趙獻可所指之鬱火,從用藥看,顯然是肝經鬱火。皇甫中雖將鬱火從君火、相火、虛火、實火中分出,但引用鬱火的症狀、病因,仍出自李東垣之論點。李用粹的《證治彙補·發熱》是一篇熱病的綜述,其“鬱火發熱”的基本論點,仍源於李東垣。上述鬱火的論點,各人側重不同,有些雖屬實火,但選方均用升陽散火湯及火鬱湯,這就有必要弄清鬱火的實質,因為這涉及鬱火的治療和對升陽散火湯發散鬱火的重新估價。

二、總結

前人認為“百病皆兼鬱,久鬱必化火”,這確實是經驗之談。從臨床實踐看,鬱症可見於“百病”,鬱火則發於久病。但是不論鬱症的形成、鬱火的激發,又都與情誌不舒、精神因素有關。因此,肝在鬱症與鬱火的發生中,起著主導作用。另一值得注意的情況是,同為情誌不舒、精神壓抑,但在不同的年齡和不同的個體身上,可分別表現為肝鬱、肝氣、肝火之不同。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肝以血為體,氣為用;血屬陰,氣屬陽,因此肝被稱為“體陰用陽”之髒。肝之體用充盛,則氣機條達舒暢,心情開朗,自然無病。若肝之體用充盛,偏於用陽有餘,此時激怒,則易發為肝氣、肝火。因“氣有餘便是火”,用陽有餘,蘊火於內,遇激怒則一觸即發,輕者發為肝氣,重者發為肝火,屬實證。若肝之體用不足,而且偏衰,長期的精神壓抑,使肝之氣機失於條達,日久則肝陰暗耗,鬱熱內生,此時一遇情誌不舒,肝經鬱熱隨氣火上逆,則發為鬱火。此火雖一觸即發,但非實火,因此發作為時短暫,常因肝經鬱熱隨汗外泄而諸症消失。激發時雖表現為標實,其本質仍是肝之體用已虛,屬虛證,但具有靜則為熱,動則為火之特點。因此,鬱火具有本虛標實之特點。了解此點非常重要,一旦有鬱火標實,即可采取“急則治標”之法,先予發散鬱火。若雖見鬱火,但症狀輕微,且以正虛為主,此時可取“緩則治本”之法,正複則鬱火自消。因為並非一切鬱火都需要采取“火鬱發之”之法,而且升陽散火湯也解決不了各種疾病引起的鬱火。這一點在後麵評價升陽散火湯時還要論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