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實行仁政,大力發展經濟(3 / 3)

貞觀三年(629年)正月戊午日,唐太宗祀太廟,癸亥日,耕藉田於東郊,這一天,唐太宗帶領有關官員,按照天子行藉田之禮的儀式“躬禦耒耜,藉於千畝之間”。由於藉田之禮廢棄已久,人們對於藉田之禮的儀式感到很新奇,“觀者莫不駭躍”。唐太宗行“藉田”禮,表明他對農業生產的重視,預示著“貞觀之治”的到來。

唐太宗還經常派使臣到各地巡行視察,勸課農桑,向使臣講述勸農的意義,指出“國以人為本,人以食為命,若禾穀不登,恐由朕不躬親所致也”。他還要求勸農的使臣到達各州縣時,“遣官人就田隴間勸勵,不得令有送迎,若迎送往還,多廢農業,若此勸農,不如不去”。可見,唐太宗告誡勸農使臣,到州縣後不要講排場,走形式,要講求實效,不許名為勸農而實則增加農民的負擔。

為落實勸課農桑,唐太宗強調“不違農時”的重要,認為“農時甚要,不可暫失”。據《貞觀政要·務農》記載,有關官員上書說:“皇太子將行冠禮,宜用二月為吉。”唐太宗認為二月正值春耕即將開始,擔心此時為太子舉行加冠典禮,“恐妨農事,今改用十月”。太子少保蕭瑀上奏說,按照陰陽學家的理論,太子的典禮“用二月為勝”,唐太宗駁斥說:“陰陽拘忌,朕所不行。若動靜必依陰陽,不顧理義,欲求福祜,其可得乎?若所行皆遵正道,自然常與吉會。且吉凶在人,豈假陰陽拘忌。農時甚要,不可暫失。”

太子的加冠典禮,不能不說是大事,選擇在吉時舉行,亦是理所當然。然而,當典禮與農時發生衝突時,唐太宗以“恐妨農時”為由,將冠禮“改用十月”。足見他對不違農時的重視。唐太宗喜好狩獵,但他即位後的狩獵活動,大都在10~12月進行,亦是在農閑時期,基本上沒有違背周代“三時務農而一時講武”的古製。

均田製是北魏以來所推行的一種土地製度,這種製度是由政府分配給農夫一定數量的土地,並按照分配的土地數量多寡向農夫征收賦稅。然而,在人多地少的地區,這種均田製度很難推行,由於大地主的兼並土地和實際上的人多地少,農夫不可能分得國家所規定的耕地數量。事實上,各地農夫所分得的耕地多少不一,甚至在有的地區則根本沒有實行。

唐代初年,由於隋末戰亂,人口流失,土地荒蕪,使得國家直接控製了大片的無主荒地,為推行均田製在客觀上提供了有利條件。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三月,頒布均田法令。均田法令規定:凡丁男、中男(18歲以上者)授田一頃,其中80畝為口分田(又稱露田),20畝為永業田(又稱世業田),口分田在受田人死後交還官府,由官府另行分配給他人;永業田可傳給子孫,規定要種植桑、榆、棗等樹木。農民所受耕地原則上不得買賣,但遷徙他鄉或遇喪事及家貧等原因,可以出賣永業田;如果自狹鄉(人多田少地區)遷徙寬鄉(人少田多地區),可以出賣口分田。總之,永業田授而不還,可以繼承或買賣,實際上已歸農民所占有;口分田最終將歸還官府,一般不許買賣,農民隻有使用權。此外,均田法令還規定:因土地瘠薄而需要休耕的田地,授田量可增加一倍;老弱殘疾者給田40畝;寡婦30畝,自立門戶不再嫁人的再增加20畝,其中皆以20畝為永業田,其餘為口分田。貴族官僚的授田數量,根據爵位和官階的高低不同而不等,但數量遠比農夫高,如職事官從三品授永業田20頃,正四品受永業田14頃。

唐高祖武德七年(624年)至武德九年(626年),由於皇室內部太子與秦王爭權鬥爭激烈,均田製並未能認真貫徹執行,唐太宗即位後,著手認真地推行均田製。長孫皇後的族叔長孫順德出任澤州(今山西晉城東北)刺史,“折節為政,號為明肅。前刺史張長貴、趙士達並占境內膏腴之田數十頃,順德並劾而追奪,分給貧戶。”貞觀十一年(637年)七月癸未日,洛陽地區天降暴雨,穀、洛二河汛濫,洪水流入洛陽宮城,衝毀宮寺、民居無數,溺死6000餘人。唐太宗為此詔令“廢明德宮及飛山宮之玄圃院,分給河南、洛陽遭水戶”。上述兩條記載表明,唐太宗確實實行向無地或少地農民分配土地的均田製度。

唐太宗推行均田製度,實際上隻能是施之於“荒閑無主之田”,“非盡奪富者之田以予貧人也”,因而在人多地少的狹鄉,農民不可能得到均田法令所規定的田畝數量。

為解決“狹鄉”授田畝數不足的問題,唐太宗鼓勵農民向地多人少的寬鄉遷徙,落實授田畝數。據《新唐書·崔善為傳》記載:“貞觀初期,(崔善為)為陝州刺史。時議:戶猥地狹者徙寬鄉。善為奏:‘畿內戶眾,而丁壯悉籍府兵,若聽徙,皆在關東,虛近實遠,非經通計。’詔可。”為避免造成關中地區軍事力量空虛的現象,於朝廷安全不利,唐太宗經過考慮,沒有在關中狹鄉推行鼓勵遷徙的政策,至於其他地區,則推行這一政策。均田法令的推行,對於唐代初年的擴大耕地麵積、增加糧食產量,對農業的恢複與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唐初與均田製相適應的,是租庸調的賦役製度,這一製度初定於武德二年(619年),修訂於武德七年(626年)。租是受田戶每年每丁要納粟2石;庸是每個受田成年勞力要為國家服役20日,如不服役可用絹代役,每日絹3尺,20日共計6丈;調是每丁納絹2丈,另加絲綿3兩,或者納麻布2丈5尺,另加麻3斤,如果在20日外加服徭役15日,則免交調,加服30日徭役,則租調皆免,正役不得超過50日。租庸調始行於隋文帝時期,唐代沿用此製並作了相應的改革,有所進步,如隋時奴婢受田並繳納租賦,唐代則奴婢不受田亦不繳租賦;隋時,百姓年滿50免收“庸”,而唐代一切徭役均可輸庸代役。

唐太宗對租庸調賦役製度沒有進行重大的改革,但他在即位後確實實行了“輕徭薄賦”的政策,減輕農民的負擔,以有利於安定秩序,恢複並發展農業生產。

據史書記載,武德九年(628年)八月即在他即皇帝位之時,詔令“關內及蒲、芮、虞、泰、陝、鼎六州免二年租調,自餘給複一年”。

貞觀元年(627年),“山東大旱,詔所在賑恤,無出今年租賦”。

貞觀四年(630年),“冬十月壬辰,幸隴州,曲赦隴、岐兩州,給複一年”。

貞觀七年(633年)八月,“山東、河南三十州大水,遣使賑恤”。

唐太宗深知大興土木、徭役過重給人民帶來的災害及其所產生的嚴重後果,他不僅本人以此來約束自己,而且通過製定法律來約束地方官員。總之,唐太宗的輕徭薄賦政策,對於唐初農業經濟的恢複確實起到了保障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