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術套路競賽規則
一、競賽通則
(一)競賽性質
武術套路競賽一般分為個人賽、團體賽、個人及團體賽3種類型。按年齡可分為成年賽、少年賽和兒童賽;按性別可分為男子賽和女子賽;按比賽成績可分為甲級賽和乙級賽。每一次的競賽性質由競賽規程確定。
(二)競賽項目
國內武術套路競賽項目分為:自選(或規定)項目、其他項目、對練項目和集體項目。
自選(或規定)項目包括:長拳、太極拳、南拳、劍術、刀術、槍術、棍術。
其他項目包括:
1.其他拳術
指除規則規定的自選拳術內容以外的拳術。共分為四類:即形意、八卦、八極類;通臂、劈掛、翻子類;地躺、象形類;查、花、炮、紅、華、少林類。
2.其他器械
指除規則規定的自選器械項目內容以外的器械項目。共分三類:即單器械、雙器械、軟器械。
對練項目包括:徒手對練、器械對練、徒手與器械對練。
集體項目包括:徒手、器械等。
(三)名次評定
1.個人單項名次
得分最多者為該單項的第一名,次多者為第二名,依次類推。如在一次比賽中有預、決賽,則以預、決賽得分總和最多者為該項目的第一名,次多者為第二名,依次類推。如果個人單項(含對練)得分相等時,按套路中有創新難度動作者名次列前等決定名次。
2.個人全能名次
按各單項得分總和的多少進行評定,得分最多者為全能第一名,次多者為第二名,依次類推。如果個人全能得分相等時,以比賽中獲單項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則以獲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類推。如獲得所有名次均相等,則並列。
3.集體項目名次
得分最多者為該項目的第一名,次多者為第二名,依次類推。集體項目得分相等時,名次並列。
4.團體名次
根據競賽規程關於團體名次的確定辦法進行評定。團體總分相等時,以全隊獲得單項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則以獲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類推;如獲得單項名次均相等,則並列。
(四)比賽服飾
1.比賽時,運動員必須穿規定的比賽服裝,服裝要求及圖樣見。
2.運動員必須穿武術鞋或運動鞋。
3.上場比賽時,不允許佩帶耳環、項鏈、手鐲及手表等飾品。
4.比賽服裝上的廣告標誌或隊標隻允許印在左袖外側一處,大小不得超過長8厘米、寬5厘米。
(五)進場、退場、起勢、收勢、套路計時、配樂與禮節
1.運動員聽到點名或看到電子顯示姓名後,應立即進場,待裁判長示意後,即可走向起勢位置。運動員身體任何部位開始動作即為起勢(計時開始)。集體項目在行進間開始動作者,須事先向裁判長申明。運動員完成整套動作後,需並步收勢(計時結束)再轉向裁判長行注目禮,而後退場。
2.運動員應在同側場內完成相同方向的起勢和收勢。集體項目必須在場內完成起勢和收勢,方向、位置不限。
3.套路計時以臨場裁判組的計時表為準。裁判組用兩塊表計時,以接近規定時間的表為準,如時間不足規定者,將給予相應扣分。
4.運動員聽到上場比賽的點名時,應向裁判行抱拳禮或持械禮,然後上場比賽。當賽後裁判長示分時,應向裁判長行抱拳禮。
5.除集體項目外,任何項目在比賽時均不得配樂。
二、評分方法及標準
(一)長拳、太極拳、南拳、劍、刀、槍、棍的評分
方法與標準
1.評分裁判員的組成
武術比賽中參加評分的裁判員是由兩組組成。第一組是由評判動作完成的裁判員3~5人組成;第二組是由評判演練水平的裁判員3~5人組成。
2.評分標準
各項目比賽的滿分為10分,其中動作完成分值為6.8分,演練水平分值為3分,創新難度分值為0.2分。
(1)動作完成分的評判
裁判員根據運動員現場發揮的技術水平,按照各競賽項目的動作規格要求,減去對該動作規格中出現的與規格要求輕微不符、顯著不符、嚴重不符的錯誤扣分和其他錯誤的扣分,即為運動員的動作完成分。
其他錯誤的扣分:包括運動員完成套路動作時出現遺忘、失去平衡、附加支撐、倒地、器械或服裝影響動作,器械變形、折斷、掉地等。
(2)演練水平分的評判
裁判員根據運動員現場表現的整套演練水平,按照各競賽項目在功力(勁力、協調)、演練技巧(精神、節奏、風格)、編排(內容、結構、布局)等方麵的標準,整體比較,確定扣分,從該類分值中減去應扣分數,即為運動員的演練水平分。
(3)裁判員的示分
裁判員所示分數可到小數點後兩位數,小數點後第二位數必須是0或5。
(4)應得分數的確定
動作完成應得分與演練水平應得分之和即為運動員的應得分數。動作完成應得分與演練水平應得分的確定:如果3個裁判員評分,取三個分數的平均值為運動員的應得分;如果4至5個裁判員評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取中間兩個或三個分數的平均值為運動員的應得分。運動員的應得分數隻取到小數點後兩位數,小數點後第三位數不作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