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帝王國禮(4)(1 / 3)

會同時要舉行盟誓之儀。通過盟誓,大國藉以擴大自己的勢力範圍,確立霸主的地位,中小國家則藉以保全自己的利益,使國祚能延續下去。由此盟誓便日趨盛行,並與會同一詞組合成了新的專門名詞,稱為“會盟”、“同盟”。正如《左傳》所說:“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後,言歸於好。”

盟,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某種共同的利益或目標協調行動而訂立的誓約。結盟通常是由一方先行提出,經過一係列的遊說、斡旋,使與盟各方會於某地而締結誓約,稱為“會盟”或“盟會”。盟會中的主持者便是盟主。而與會各國一旦結盟之後,就有了權利和義務約束,結盟各方要守望相助,互相支援,盟主有義務要保護同盟中的中小國家不受侵犯,而享有接受盟國朝貢、進奉,征調其軍隊、勞役等的權利;各盟國則要聽從盟主的號令,接受其指揮,與其步調一致,同進同退。在春秋諸侯爭霸、各國混戰的形勢下,結盟基本上都是軍事聯盟的性質,各國武力的強弱決定了各國在聯盟中的地位,盟主一職必然是被最具實力的大國所占據,而一旦取得盟主的地位,實際上也就取得了霸主的地位。故而,爭做盟主既是爭取霸主地位的最佳捷徑,又是是否已為霸主的標識。正是由於盟主一職的重要性,春秋時期各國爭為盟主以建霸業的情況屢見不鮮。如春秋首霸齊桓公,史書上稱其“九合諸侯,一匡天下”,一匡天下的前提是九合諸侯,即九次召集諸侯會盟,並承擔了盟主一職,由此才建立了齊國的霸業。再如春秋時期互為敵手、長期爭霸的晉、楚二國,在連年征戰之後,都深感疲憊,而處於其間的許多中小國家也因戰爭弄得國破民窮,大家都有停戰修好之意。在宋國大夫向戌的奔走調停之下,晉楚雙方同意罷兵,於是在公元前546年召開了有十四個國家參加的弭兵會議。會前,由於楚國在與晉爭戰中多處下風,害怕會盟時當不上盟主,為晉所製,乃密謀搶占盟主之位。就在舉行盟禮的那天,赴盟的楚人暗中裹甲持械,搶先歃血為盟,晉人未做準備,阻擋不及,隻得讓楚人主盟。通過這一陰謀,楚人獲得了在戰場上未能獲得的東西,其地位得以和實力比己強的晉人平起平坐,贏得了和晉人平分秋色、共為霸主的結果。

會盟時舉行的典禮稱為盟禮。盟禮的最主要內容是祭神,告知神明結盟的參加者和結盟的內容,並請求神明監督與盟各方言行一致,信守盟約。盟禮的儀式是這樣的:先在會盟的所在用土築一高台,會盟就在台上進行;再在地上挖一方坑,同時準備好祭神立盟所用的盟牲,盟牲雜用六牲,但天子諸侯等主要用牛;盟禮開始時先殺牲牛於方坑上,割下牲牛左耳,置於珠盤中,由盟主捧著,稱為“執牛耳”;又取玉敦盛牛血,以其血在玉片、竹片或帛上書寫盟書;這時,與盟諸侯皆立於台上,由司盟高聲宣讀盟書,昭告神明;接著端上盛有牛血的玉敦,先由盟主飲血,其餘與盟諸侯依照一定的次序一一飲血,以示堅守盟約矢誌不渝之意,這稱為歃血;歃血的方式又有另外兩種,一是口含牲畜之血,二是用手指蘸血塗抹在嘴上,歃血是會盟中最重要也是普遍應用的儀式,一直流傳到後世,故而有“歃血為盟”的說法;歃血之後,與盟諸侯在盟主帶領下對神盟誓,經神明鑒證之後,盟書就成為與盟各方必須遵守的共同準則;盟誓之後,將一份盟書與宰殺的牲牛一道埋人方坑中,與盟各方也各取一本事先抄好的盟書,以便日後檢閱查驗;到此,盟會宣告結束。

誓,是通過口頭語言為信約。它在先秦時和盟是有所區別的,它不像結盟那樣。要舉行殺牲、歃血的儀式,也不像結盟那樣,起碼要兩方參與,誓既可數方共同信約為誓,也可個人單獨立誓。但誓和盟又是有聯係的,結盟必要發誓,而且盟誓的對象都為神明,因此人們也常將盟誓連用。特別是到先秦以後,盟誓的界限基本混淆,盟誓的禮儀實際已合二為一了。

盟誓連用的情況可從下列一則事例中得到證明。公元前681年,齊魯兩國在柯地會盟。

齊桓公和魯莊公正在壇上行盟禮時,魯將曹沫手持匕首,搶上前去,劫持了齊桓公,逼齊桓公向天發誓,歸還齊所侵占的魯國失地。如願之後,曹沫下壇,歸就群臣之位。齊桓公一見威脅已去,就想翻臉毀約,齊相管仲忙加阻止,其理由就是不可背誓失信。齊桓公為了不負上失信於神明、下失信於天下的罪名,隻好乖乖地將土地還給了魯國。

由這件事例還可看出,誓和盟一樣,都是向神立誓,這在重神信神的先秦時期,無疑是具有強大約束力的。一個人一旦立誓,其誓言就成為他一生都要嚴格遵守的信約,不允許有絲毫的違背。如果說上述事例是因為在大庭廣眾之下公開立誓而不得不加以信守的話,那麼難道一個人私下立誓就可以隨意違背了嗎?這也不對!先秦又相信神明無所不在,不管在什麼場合立誓,都要誓加遵守。春秋初期,鄭國國君莊公在位,其母薑氏寵愛小兒子共叔段而厭惡莊公,千方百計想讓共叔段取代莊公。莊公在平定了共叔段的內亂後,就將薑氏安置到別地,並發誓不到黃泉,不與薑氏相見。過了一段時間後,莊公後悔了,很想見母一麵,但又格於誓言,難以如願。後來有個臣子出了個主意,建議莊公掘地到黃泉,再在隧道中與母見麵。這個主意使莊公既不違誓,又解開了心結,便加以采納。黃泉相見之後,母子二人從此和睦相處。這個故事說明了古人重視誓言而又絕不食言的良好道德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