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些散見的史料看,至遲在8世紀末(780—793)唐代已有行會組織的雛形存在。官府為了便於管理坊市的行,令從事工商業的同行分別聚居於同一市區內;各行設有“行頭”或“行首”,其職責是:為政府收繳賦稅,差派徭役;協助政府平抑物價,管理市場;規定本行業的產品質量或技術規格。此外,還組織同行進行共同的祭祀和娛樂活動,甚至在行業內部還形成了共同的習慣語言,等等。宋代南渡以後,行以同業相聚而得名者日趨顯著。“京都有四百十四行”。在京都以外的各州縣,大多按行業而分別建立自己的組織,稱“行”或稱“團”。凡市肆“不以物之大小,皆置為團行。”宋的行會則不僅有行頭,且有集中交易的“上行”之所和行老會聚之處。人行者稱之為“行戶”、“行商”或“行人”,其首領稱行首、行頭和行老。行頭的職責與唐代基本相同,既協助政府辦理行人的征稅、科買、和雇以及平抑物價、監察不法等事,又代表本行與政府打交道,協調商品的生產和買賣,議定價格以及處理本行其他業務問題及組織祭祀活動。故宋時商人和手工業等行業組合的地位較前更為重要。
自宋以後,隨著工商業的逐漸發展,行業組織的規模日形壯大。明代嘉靖、萬曆年間北京有由外省商人興建的名為會館的建築物出現,這表明商業各行對內對外事務日益複雜。
清末商會
20世紀初,在全國各地出現了由官方倡導和支持的資產階級組織——商會。它初以官商之間的紐帶出現,繼而成為資產階級政治經濟活動的場所,並逐步演變為清政府的對立物,對當時的社會生活各方麵皆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中國第一個商會性質的組織,上海商業會議公所是由盛宣懷倡議並督促成立的。公所宗旨為“痛除官場習氣,隨時隨事會集各商切實考求利弊,以收集思廣益之功,徐施補救挽回之術”,張之洞在漢口、袁世凱在天津分別設立了類似組織。“這三個嚐試都是企圖把歐美、日本式商業會議所製度引進到中國。”
1903年商部建立後,首要事務便是推行商會。《商會簡明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凡屬商務繁富之區,不論係會垣、係城埠,宜設立商務總會;而於商務稍次之地,設立分會。”《勸辦商會諭帖》極力表白設商會是為了“保商仰體”和“聚商情,厚商力,開商智。”在各級官員的推行和廣大紳商的響應下,商會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
各地商會的總、協理和會董們皆是“手創商業卓著成效”、“行號巨東或經理人,每年貿易往來一方巨擘”。他們由眾推出並以民眾的代表出現,又受到官方的支持,在社會上地位甚高。他們秉承官方旨意辦事,又為工商實業者請命,力爭在政府的庇護下從事各種活動,因此,許多中小商人和士紳被他們所吸引而聚集在商會周圍。資產階級通過商會逐步控製了一些大中城市的組織機構,小自市政、大至內政外交往往受其左右;在社會經濟不景氣時,向政府和銀行借貸資金投放市場;開辦商業實業學堂、提倡戒煙、組織消防、維護社會治安;為擴展商務,經常舉辦各種博覽會;為保護商權而參加各種爭取民權活動,或集體抵製洋商。“隨著財富的增加,他們在政治上的重要性也不斷增長”。資產階級力量逐漸壯大,在許多地區已趨於“四民之首”的地位,他們感到了自己的能量,認識到自己的曆史使命,認為“四百兆富強基礎,中原元氣在商情”,要“商量二十紀權宜,與歐美爭一點雄心”,以組織者和領導者的姿態“登高一呼,召喚四百兆同胞共興商戰。”這種宏大的氣魄是過去從未有過的。資產階級在社會政治和經濟生活中發揮著愈來愈重要的作用,如抵製外國貨等。他們日益不滿足於商會這類半官方的組織機構而迫切需要進一步聯合。1907年11月,由上海商務總會、上海商學公會、預備立憲公會主持的各省商會大會在上海舉行,全國10餘省80多個商會出席,未出席而發表書麵意見的商會十幾個,討論商情利弊、商業盛衰、公司聯合、商事政策等問題,決定開展大規模的商法調查,製訂各種經濟法規。隨著商權的提高,商智的發展,資產階級把振興工商、聯合和立憲三者聯係起來,愈來愈迫切地提出改革政治的要求。
我國第一部商法
20世紀初,清政府為了維護其統治,先後采取了一係列旨在獎勵工商實業的政策。舉其犖犖大端,最為著者有二:一日勸辦商會以“聯絡商情”;二日製定《商律》以確定商人權力。我國在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曆來是“諸法合體”,清政府於1904年1月頒布的《商律》,是我國第一部正式的商法,其中規定了商人的身份及經商權力,規定了貿易公司的組織形式、創辦方法和經營管理方法諸事宜,反映了民族資產階級發展工商業的要求。
“十三行”名稱的由來
徐新吾、張簡在《學術月刊》1981年第3期撰文說,鴉片戰爭前清政府在廣州指定若幹特許的行商(洋貨行或外洋行)壟斷和經營對外貿易,又被稱為“十三行”。為什麼名“十三行。”?過去研究者有不同意見:一說是以廣東行商有十三個行數而得名。二說是這個名稱,明時已有,清代沿之。三說是因為在粵海未設關之前,外商到粵貿易,地方政府不能不特別組織一個團體來對付,這個團體恰好是前明所留三十六行中之十三行,因稱之“十三行”。四說是由習俗和給以特有命名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