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人的價值不是每個人生來就有的抽象物。資產階級思想家宣稱“人的價值就在人自身”的說法是空洞抽象的。既然人的價值大小是以他的存在對自己以及他人和社會需要滿足程度來衡量的,因而,人的價值就必然地包含如下兩個基本要素:

其一是人的需要,即社會對個人的尊重和滿足。這是人的價值的根據。每一個曆史活動的主體都必然要“索取”對自身“有用”的東西來滿足自己,失去了這種需要的滿足,所謂人的價值就因為失去了主體而不再存在了。

其二是人的成就,即個人對社會的責任和貢獻。這是人的價值的客觀形態。如果說對物體的價值,人可以依靠對外部現成東西的索取和占有而使它得到實現,那麼人自身價值的實現所索取和占有的對象性東西恰恰是人自身的存在,這個存在是以人的成就作為滿足和實現為根基的。這也是個人為世界創造價值的過程。在這個創造過程中,我們的價值既得到社會和他人的首肯,也得到自己的承認。而所謂自我價值正是從中生成並被實現的。我們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認為,歌德的名言“你若喜愛自己的價值,你就得給世界創造價值”,其深刻的啟迪也就在這裏。

因此,在人的價值的兩個因素即索取和貢獻的關係方麵,我們必須著重反對隻從索取、享受、權力來理解人的價值的錯誤觀念。如果隻從自私的利己的角度出發追求自身價值,我們當然也可以在觀念上自我肯定,即自認為自我人格的存在是有價值的。但問題在於人的社會性又必然要求這種自我肯定能取得客觀的形態(如對社會作出貢獻),社會和他人才會同時也認可我們自我人格的價值。顯而易見,沒有社會的認同,個人的價值是沒有根基的。

因此,為了實現自我價值,社會就要求其成員有一種艱辛的勞動和奮鬥,使其自身的創造力得以發揮,貢獻給社會和他人所需要的東西。人正是在這個以勞動和奮鬥來創造物的價值以供別人“索取”的過程中,自身的人格價值獲得別人和社會的認可和承認的。為此,我們認為列寧提倡的“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社會主義道德原則,就應該是自覺人格所信奉的最基本的原則,這一原則也應該成為評價人的價值的基本出發點。

而且,由於社會要能夠提供實現每個成員“自我價值”的物質和精神的條件,首先需要社會成員把它們創造出來。所以,我們在強調人的價值時首先要注重的往往不應該是索取、享受和權力,而恰恰是貢獻和創造。曆史上那些人格高尚的先進的分子都曾自覺地意識到這一點。範仲淹崇尚“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精神,愛因斯坦認為“一個人的價值,應該看他貢獻什麼,而不應該看他取得什麼”。馬克思則更是深刻地指出,如果人隻是為了自己而勞動,他也許能成為有名的學者,絕頂聰明的人,出色的詩人,但他決不能成為真正的完人和偉人。這無疑是人的價值問題上最為深刻的認識,也是人的價值實現的真正途徑。

倘若我們在自我人格塑造中能形成這樣的自我價值觀,那麼這表明我們在人格塑造中必然涉及的最基本關係問題即個人與社會關係問題的把握上已達到了自覺的境界。這一自覺境界的把握也就為人格塑造進入更高的境界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四、自覺人格的一般界定:“集體我”

黑格爾在論述自我意識時曾對“我”的意識發展作了這樣三階段的劃分,即單個的自我,過渡的自我和集體的自我。而且在他看來集體的自我是最真實和豐富的。黑格爾的這一思想無疑是深刻的。借用黑格爾的這一語言範式,我們可以用“集體我”來界說自覺人格的一般內涵,通過對“集體我”內涵的論述,我們將會發現人格的自覺境界就是每一個自我在自我意識和實踐中達到“集體我”的境界。

1、“集體我”的基本內涵

“集體我”的最根本含義是指人的社會性,人與動物的區別在於人總是處在一定的並被自覺意識到了的社會關係之中。隻要走出“自我”,我們便不可避免地走入集體、社會之中。

這樣,集體這個概念就其最廣泛的意義而言,便是指人們的社會集合體。這個集合體之所以會存在,是因為人無法擺脫集體,相反隻能在集體中才能生存和發展。現代社會的發展、分工與協作的高度融合統一,更使人無法擺脫集體。誰試圖擺脫集體,誰就注定像薩特在其小說《厭惡》中所描繪的主人公洛根丁那樣成為一個“孤獨的人”。這種“孤獨”必然導致如薩特作品中的洛根丁那樣,即一方麵人有一種離群索居的淒涼和憂鬱;另一方麵又因無法理解別人,從而也無法理解自己而最終走向人生的悲劇。這種“孤獨人”的悲劇正在於忘記了人永遠是社會、集體中的人這一最基本的事實。

所以,我們每時每刻處於集體之中,民族、國家、政黨、社會、團體、家庭等都是範圍不同、性質不同的集體形式,而且,我們還總是處於多重的關係錯綜複雜的集體之中。

“集體我”更深刻的內涵還在於人的利益的存在。因為集體顯然不是若幹人的簡單的組合,而一定是根據某種共同利益組織起來的社會集團。曆史唯物主義的一個基本原理是“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這樣,無論人們處於怎樣的團體關係中,這種集體必然要依據利益原則行事。每個人有權利從中獲得個人利益,也有義務維護整體利益。沒有個人利益的權利,集體沒有凝聚力,個人就會選擇另一種存在方式;而若沒有個人維護集體利益的義務,集體同樣無法存在,因為共同的利益正是集體聯係每個成員的紐帶。

可見,個人與集體之間存在著一個基本的利益關係。而這正是理解個人與集體關係的一個根本出發點。也就是說,隻有從個人利益與集體(或稱整體)利益的關係中才能真正把握人格境界中“集體我”的根本內涵。因而,我們對“集體我”的把握首先在於觀念上要正確認識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之間客觀存在著的辯證關係。在自我認識中,把這一社會本體論的關係內化為社會認識論的結論,然後“集體我”才可能作為一種行動原則和人格理想在人的行為實踐中被真正自覺自願地奉行和追求。

其實,“集體我”原則的最初的係統論述者馬克思和恩格斯就是從這一社會本體論和社會認識論相統一的角度來界說“集體我”的。他們曾這樣寫道:“既然正確理解的利益是整個道德的基礎,那就必須使個別人的利益符合於全人類的利益。”“隻有在集體中,個人才能獲得全麵發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說,隻有在集體中才可能有個人自由。”

在這裏,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集體我”的兩個基本思想:其一,集體主義必須“正確理解利益”,也就是說隻有堅持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統一的才是真實可信的;其二,不僅個人利益必須符合集體和全人類的利益。而且個人利益也是在集體中才能全麵獲得的。離開了集體,個人永遠無法實現自己。列寧對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思想作了進一步的闡述,並通俗地把這一思想理解為“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具體行為規範:“我們將雙手不停地工作幾年以至幾十年,我們要努力消滅‘人人為自己,上帝為大家’這個可詛咒的常規。……我們要努力把‘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原則灌輸到群眾的思想中去,變成他們的習慣,變成他們的生活常規。”

列寧的論述不僅生動而且異常精辟。“人人為自己,上帝為大家”的原則之所以要詛咒,那是因為上帝是不存在的,剩下的便隻有“人人為自己”才是真實的存在。而這種“人人為自己”的追求必然導致社會整體利益的喪失,從而最終使每一個成員的利益也直接受到損害,因此,這是對人的社會本性的否定。而“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原則卻是真實可行的。因為一方麵每個人有自己的個人利益,故必須“人人為我”;但另一方麵,每個人又處於社會集體之中,必須在集體中才能獲得個人的發展,故必須“我為人人”。這正是一種人我一體、利己與利他、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相統一的自覺人格境界。

2、“集體我”的社會存在根據

我們認為,從哲學認識論上考察,無論是“個體我”還是“集體我”顯然都不構成獨立的本體,故而它的存在隻是被給定的。因此,作為一種人格境界,“集體我”的本體論根據就必須從具體的社會形態中予以界定。

我們理解這個根據就是社會主義社會的製度及其政治上層建築和意識形態的現實存在。科學社會主義從它的創始人馬克思、恩格斯那裏開始,經曆了百餘年血與火的洗禮,已從理想走向了現實。亦即是說無論人們承認與否,社會主義已成為一個既定的現實存在。確立這一事實的認識意義就在於,它為“集體我”的人格境界提供了堅實而具體的社會本體論根據。

從社會主義產生的曆史看,社會主義與曆史上其他的社會形態一樣,在以自己的要求創造和選擇經濟、政治的主張及原則的同時,也以自己的要求創造和選擇人生的基本的價值準則。而這個準則就是“集體我”的原則,這亦是曆史唯物主義關於經濟關係決定其他社會關係這一基本原理的必然結論。亦即是說,從社會主義經濟關係本質及其內在需求機製中必然引申出人生遵循規範上的“集體我”原則。因為社會主義在自己的本質構成中,把生產資料公有製作為自己最基本的規定。這一規定就意味著不是孤立的個人,而是廣大勞動群眾共同占有生產資料並有著共同一致的最大的整體利益。也正是這一社會存在的基本事實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主義的道德價值取向隻能是集體主義;而與此同時,集體主義也最能夠反映這一經濟關係的內在本質及其廣大群眾利益的根本需求。

因此,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在社會主義與“集體我”之間有著一種內在的聯係:“集體我”是社會主義的必然產物,同時,“集體我”及其奉行的集體主義原則又構成社會主義在道德實踐領域中的本質特征。

其實,社會主義與“集體我”及集體主義的這種內在關係甚至已包含在社會主義的拉丁文詞源Socius之中,因為Socius本身就含有社會的、共同的集體的生活之意蘊。空想社會主義者也曾用“社會主義”一詞來表達他們不滿於資本主義社會中盛行的個人主義而期望實現的集體生活理想,並積極地在實踐中加以嚐試。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則在唯物史觀的科學理論和方法基礎上將社會主義與“集體我”的人生追求內在地統一了。盡管在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尚未使用“集體我”這個概念,但他們卻不止一次地在批判資產階級利己主義和個人主義的同時,表達了他們關於未來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社會中的“集體我”的人格境界和這一人格必然奉行的集體主義的道德原則與道德理想。這一切正說明著,社會主義不僅在自己的本質內涵中包含了“集體我”的一般內涵以及集體主義的道德原則,而且有著“集體我”及集體主義道德原則生成和發育成長的內在根據、條件和運行機製。

所以,從社會認識論的角度審視,“集體我”以及它所奉行的集體主義在社會主義社會這一曆史形態中便具有了深刻的本體論根據。故而“集體我”的人格境界及其集體主義道德原則決不是某個人或某個政黨、團體主觀選擇的結果,而是由社會主義社會產生和發展的內在必然性在我們每一個自我人生之實踐領域裏的展現。從這一特定的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中國曆史選擇了社會主義,同時也就在人格追求中確立了“集體我”和在道德生活領域中選擇了集體主義。

毋庸置疑,在現實生活中對“集體我”人格境界及其奉行集體主義道德原則在理論上的最大懷疑是來自如下一種觀點:在改革開放和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現時代,因商品經濟與競爭的內在要求,我們需要的是有獨立性、自主性和充滿進取、創造品性的人格。因而,在現時代我們需要張揚的是一種個體之我的及奉行個人主義的道德原則,而不是“集體我”以及集體主義。在這種觀點的持有者們看來,“集體我”以及集體主義必然扼殺個性,窒息個體追求活力和進步的生機和活力,所以這是一種與時代精神相悖的道德說教。

如果說,這是對以往極左思潮下的虛幻的集體主義說教理論的批判,那麼,它尚有一定的可取之處。但如果因此得出結論說,“集體我”之人格追求及其集體主義道德原則在改革開放和商品經濟發展的現時代,喪失了“真”的根據,因而必須摒棄,那麼,我們則認為這個結論是錯誤的。因為這種觀點無視一個最基本的事實,就是在現時代“集體我”之人格追求及其集體主義道德原則依然有其社會本體論的根據。

可以肯定地說,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既使人的社會性以及維係這一社會性的利益關係變得更加豐富也更加複雜,也使社會主義社會的具體內涵發生了極多變更。但同樣可以肯定的是,這並未改變“集體我”之人格追求及其奉行集體主義的具體的社會本體論根據。我們認為這個根據集中表現在如下幾方麵:

其一,就“集體我”之人格追求及其集體主義的一般根據而言,人的社會性和集體性是同質的範疇,集體性可以說也是人的本質規定之一,而這一本質規定以及由此必然派生的利益關係,總要求人們以“集體我”的態度從事自我人生的實踐,否則,我們就將喪失自我的本質規定。

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們認為,離開人的社會關係,離開集體(整體)利益的個人的利益從來是無法實現的。或者說,自我人生道德上的個人主義追求從來不可能是真正屬人的行為規範。因為它沒有本體論的根據,是一種對人的社會集體性否定的不“真”的價值追求。我們承認,在曆史上,個人主義者曾與資本主義相契合,引發過資本主義的物質文明,但社會進步並不隻以物質文明為標誌。況且,資本主義的個人主義、利己主義的道德追求,正如我們已看到的那樣,正給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造就了巨大的精神障礙。於是,一些西方社會批判學家也已認識到如下一個事實:在現代世界,個人主義並不是一種最優越的文化精神,資本主義的發展,同樣需要強有力的諸如“公益主義”,“團夥精神”、“國家主義”、“民族主義”的精神向心力。戰後西德、日本的強盛可以說是這一觀點的最好注解。

其二,就“集體我”之人格境界追求的具體的社會根據而言,現時代我們所進行的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的商品經濟沒有也不可能變更社會主義社會的根本性質。一個基本的事實是,我們的商品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製基礎上的商品經濟,而且這個商品經濟還是不甚發達的。這樣,要迅速改變我國經濟文化落後的狀況,躋身世界先進民族行列,就尤其需要“集體我”之人格的共同追求,需要極大地弘揚集體主義的道德原則,使全體人民以忘我的勞動來實現我們國家的強盛和奮進。個人主義或利己主義其後果隻能是在私欲滋生和膨脹的過程中最終導致人心渙散,從而給我們的現代化事業帶來不可低估的危害。

因此,隻要我們的改革開放是堅持社會主義的,我們在其中也就必然要以社會主義的道德基本原則——集體主義作為道德行為的當然之則和人格追求的自覺境界。

其實,在改革開放的現時代,“集體我”之人格追求所要維護和調整的利益關係,比任何時候都具有更加明確的內涵,這就是作為中華民族的每一個成員,都必須維護我們民族生存和發展的最根本利益。在當前,“集體我”之人格追求發揚所要維護和調整的正是這一根本利益。隻要我們置身於這一時代中,我們也就置身於這樣一個神聖的集體之中,就必須為我們民族的生存和發展最大程度地盡到自己的義務。況且,我們每個人也正是在為民族的圖強奮進作出自己貢獻的同時,獲得個人物質利益和精神生活的最真實享受,從而最大程度地實現自我的人生價值的。也隻有這樣,我們才能在自己的人格追求中真正使自己成為一個大寫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