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奧運會時召開的代表大會上一致確認了“小籃球”運動的發展並建立了“國際小籃球委員會”,洛佩斯任主席,阿切爾為副主席。
從此,“小籃球”運動在世界各地普遍開展起來。1970年國際小籃球委員會在馬德裏召開會議作出以下正式決定:
1小籃球場地為26米長,寬14米,但可視具體情況調整,調整時要保持長和寬的比例。
2球場界線與正式場地相同,罰球線距球籃的距離為4米。
3籃板為90×120厘米,籃圈距地麵的高度為260米,籃圈直徑為45厘米,籃網長40厘米。
4規則與正式籃球規則相同,比賽分4節,每節10分鍾,每個隊員上場至少打一節,替換下場後至少休息10分鍾。
每個國家可視具體情況對以上規定作適當變動,主要目的是鼓勵兒童們參加小籃球運動。
無板籃球
無板籃球為澳大利亞所創,它因靠一根鐵柱支撐籃筐無擋板而得名。目前世界上有幾十個國家開展這項運動,並有世界錦標賽。這項運動有以下特點:場地、器材簡單,耗費少。
技巧、規則不太複雜,易掌握而且娛樂性和趣味性強,便於普及。 上場隊員多,運動量比較適中,規則限製不允許身體接觸,很適合於女子。
根據以上特點,此項運動比較適合於在普通高校、中等專業學校和中學女生中開展。現將這項運動的比賽方法簡介如後。
比賽方法每隊上場7名隊員,隊員命名有投籃隊員GS(英語符號標誌。下同)、守籃隊員GK、攻籃隊員GA、防籃隊員GD、邊鋒隊員WA、後衛隊員WD、中場隊員C,開局和進球後兩隊隊員按站位。裁判鳴哨後隊員按規則規定的區域活動(另見規則介紹)。
1具體方法:(1)進攻一方的中場隊員C在中圈內發球,裁判鳴笛後,進攻隊的WA、GA或WD、GD迅速擺脫防守進中場接球,C可將球傳給進中場區的任一隊員。
(2)WA、GA、WD、GD隊員接球後,可將球傳入前場區的WA、GA、GS或C均可。
(3)球進入前場區後GS或GA迅速進入投籃區接同隊隊員傳進來的球投籃。
(4)防守隊員在裁判鳴笛後積極防守。
(5)投進球後重新在中圈裏由C發球(發球輪轉見規則)。
2基本規則(1)場地、器材場地:長30米,寬15米,全場平均分三個區,投籃區為45米半徑劃弧,中圈發球區09米直徑)。
器材:籃筐,就是籃球的圈;籃架,為一根長3.05米的管子,下麵一個平座,頂端焊上籃圈;球,足球或擲球均可。
(2)隊的組成及基本規則每隊由14名隊員、教練1至2人組成。
比賽規則:①每隊上場7名隊員。每個上場隊員按自己的位置帶上投籃隊員GS、攻籃隊員GA、守籃隊員GS、防籃隊員GD、邊鋒隊員WA、後衛隊員WD,中場隊員C的標誌;②由雙方隊長抽簽決定發球權或進攻籃區。
(3)位置及活動範圍每個隊員的活動區域:①投籃隊員在前場區和投籃區;②攻籃隊員在前場區、中場區和投籃區,而且投籃隊員和攻籃隊員隻有在投球區裏投球有效;③邊鋒隊員在前場區和中場區;④後衛隊員在中場和後場區;⑤守籃隊員隻能在後場區和對方投籃區,隻有後衛隊員和守籃隊員可以進入對方投籃區;⑥中線隊員除投籃區和守籃區以外其它場區都可以進入。
(4)發球開局球:由獲得發球權隊的中場隊員在中圈開球。從開球後投進球(不管那方投中球)均由兩隊輪流在中圈依次發球。
界外球:一方使球出界,由另一方在出界處發球,發球時一腳靠近邊線。
任意球:某隊隊員違例,由另一方發任意球。發任意球時守方防發球的隊員必須在離發球隊員090米外處(以腳尖為準)防守。
處罰發球:①某隊隊員犯規,由另一方處罰發球。處罰發球時,防發球隊員的防守者必須站在發球隊員的旁側,等到發球隊員把球傳出或投出後才能防守;②處罰發球在投籃區裏麵可以直接投籃。
跳球:雙方隊員朝自己進攻方向相隔090米站立,雙臂下垂,裁判將球拋到兩人之間,高度於最矮隊員肩高時,雙方可伸手抱球。
(5)違例和犯規違例:①帶球跑;②滾動傳球;③拍運球;④接到球後球掉地再次接球;⑤持球隊員在三秒鍾內未將球投出或傳出;⑥一次傳球越過一個區域(如從前場直接把球傳入後場),均屬違例,發任意球。
犯規:①防守者觸擊持球隊員身體;②觸擊持球隊員手上的球;③與持球隊員沒有保持090米的距離(妨礙進攻);④手拉、擋其他進攻隊員,均屬犯規,發處罰球。
雙方犯規或違例:雙方兩名隊員同時接到球和同時身體接觸,為雙方違例犯規。在就近地方跳球。
(6)比賽時間與結果全場比賽分四局,每局15分鍾,每局間隔5分鍾;比賽中無暫停和換人。
結果:投進一個球得1分,四局累記積分多者勝。
(7)裁判兩名,各判靠自己右邊的半場。
籃球運動的特點和價值
籃球運動的曆史已經有一百多年了。這一百多年的曆史使籃球運動發展的更完美、更完善,也更受廣大人民所喜愛。
籃球運動有嚴謹的規則,而且經常不斷的進行修改和補充。自從一九三六年第十一屆奧運會被列為正式比賽項目後,國際籃聯規定在每屆奧運會籃球賽後,對規則進行重新的審定並加以修改。使籃球運動始終沿著正確的方向發展。
籃球運動的特點
籃球運動有激烈的對抗性和競技性。參加籃球運動,不論水平高低都可以享受對抗和競爭的樂趣。2—4人即可以進行半場比賽,決出勝負,其激烈程度在自己水平基礎上能充分體現。水平越高,其對抗性越強,隨著籃球運動的發展,籃球運動員的身高、力量、速度的提高,使比賽的爭奪範圍更廣,激烈程度更高。
籃球運動有較強的集體性。籃球運動是一項集體項目。比賽的勝利是靠全隊的努力才能達到的。而且比賽時激烈的場麵,千變萬化的各種情況,要求隊員之間必須有意識上的默契,感情上的溝通,才能有精確的配合,齊心協力的去爭取勝利。
籃球運動有較強的觀賞性。籃球比賽,場麵激烈,精彩紛呈,特別是高水平的比賽,球員高超的技藝就像專門的表演,高空的爭奪就像克服了地球引力一樣。嫻熟的技巧,精確的動作,速度與力量的對抗,千變萬化的場麵,使觀眾目不暇接。美國職業籃球球員在舞台上的表演更引起人們陣陣掌聲和笑聲。
籃球運動的價值
籃球運動的技術動作是由人體的基本活動能力跑、跳、投組成的。學習和運用籃球技術的過程,就是提高和發展人體基本能力的過程。從事籃球運動能促 進人體上下肢、軀幹的全麵發展,提高內髒器官的功能,促進青年的生長發育,促進人身體各種素質,諸如:力量、速度、耐力、靈敏等全麵發展。
籃球運動複雜多變的比賽過程,能提高神經係統的靈活性,進而提高大腦的分析綜合能力和應變能力。培養良好的心理素質,發展人體的協調和靈敏性,特別是在青少年時期,是發展靈敏、協調性的敏感期,從事籃球運動更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籃球規則的演變和發展
規則是競賽時的法律。是對比賽雙方行為方麵的規定,一方麵可以理解為是對球員行為的限製,另一方麵可以說是對正確行為的鼓勵和倡導。一百多年來,籃球規則的演變和發展為籃球運動的發展起到了積極地推動作用,它與技、戰術的發展是相互製約、相互促進的關係。規則總是肯定正確的技戰術,否定錯誤的技戰術,使人體的能力更宜在運動中發揮,使籃球運動向更激烈、更快速的方向發展。
最初的比賽方式
最初的籃球比賽,場地大小沒有明確規定;人數隻要雙方相等,並沒有人數的限製;且比賽的時間也無統一規定。比賽時,雙方隊員分別站在兩條端線外,由裁判員鳴哨並從邊線中點處向場地中心拋球,雙方隊員從端線外向場地內跑去爭奪球權開始比賽。持球者可以抱著球跑向籃下投籃。每投中一球後再站在端線外,重新開球,勝負可以以首先達到預定分數者為勝,也可以以規定時間內得分多者為勝。
原始的籃球規則
1892,籃球運動的創始人詹姆士·奈史密斯博士借鑒了其它運動項目的規則,結合了籃球運動的特點製定了比賽規則。內容歸納為五項原則和十三條規則。以保證比賽在公平、對等的條件下進行,同時,限製了一些不道德行為的發生。主要規定有不準持球跑,不準有粗野動作,不準用拳擊球,否則即判犯規,連續三次犯規判負1分,比賽時間規定為上、下半時,每半時15分鍾。
攻守分明的三區製與二區製
1892—1895年規定參加比賽的人數有9人(三區製)和5人(二區製)兩種。9人製比賽場地麵積應不小於1200平方英尺,不大於3600平方英尺(38154平方米),5人製比賽場地麵積不大於1200平方英尺(12728平方米)。
當時的比賽,規定隊員在限定的區域內進行攻防。三區製是:三個前鋒,三個中鋒,三個後衛。二區製是:二個前鋒,二個後衛,一個中鋒。規則規定前鋒不能回後場進行防守,後衛也不能越過分區線到前場參加進攻。隻有二區製的中鋒可以越區攻守,這種位置上的分工提高了傳球與搶斷球技術的發展,但也導致了技術上的分工,防守的專門防守,進攻的專門進攻,影響了隊員技術的全麵發展和比賽的連續性。直到1897年規則修改後,男子五人製比賽才打破區域的規定:全體隊員可以在全場範圍移動。這對隊員的技術全麵發展、戰術內容的增加和比賽速度的提高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得分後開球方法的變遷
在詹姆士·奈史密斯博士發明了籃球運動的初期,比賽開始時,雙方隊員都站在端線後麵,由裁判員鳴哨並將球向場地中間拋去,雙方隊員向場地跑去搶球開始比賽的。待一方投中得分後,重新用上述方法開球。由於裁判拋球後,雙方隊員是快速的迎麵奔跑,所以往往發生雙方隊員之間互相衝撞的現象。有的撞得頭破血流。這種現象於1894年才得到改變。
1894年增訂了跳球規則。規定:凡是比賽開始、投中籃、罰中籃後在場地中間的跳球圈內進行跳球開始比賽(當時跳球圈半徑是60厘米)。這種開球方法一直延續到1936年。
1936年奧運會上,每次投中籃後仍由雙方在中圈開球。身體高大的美國隊與矮小的日本隊交鋒時,每次跳球都會在觀眾中引起哄笑。無疑,球每次都被美國隊拿走。據此現象以及為了提高比賽的速度和比賽的連續性,國際籃聯在下一屆代表大會上做出決定:把每次投中得分後在中圈跳球開球,改為由失分隊從端線發球。一直延用到現在。
使人乏味的控製球戰術
1910年開始,美國首先出現了“控製球術”的打法,當時也稱這種打法為“拖延時間的打法”。所謂“控製球戰術”是當某一隊分數領先時,即停止進攻,球在後場傳來傳去,始終掌握著對球的控製權,以拖延時間,等到比賽結束。而防守者如全線出擊去爭搶球,又易造成籃下的漏洞,被對手趁機得分。這種打法的出現,使籃球比賽打得沒有生氣。如,在美國的一次大學生全國錦標賽中,一個獲勝的隊運用這一打法創造了連續控製球14分鍾的紀錄,球在同伴手中傳遞達345次之多。
這種現象在1932年才得到控製。1932年規則修改增訂了10秒鍾違例的規則,即控製球隊必須在10秒鍾內將球推進到前場。球進入前場內不得再回後場。這一變革,改變了防守放棄中場爭奪的現象,使比賽速度大大提高。
因為規則不嚴謹,五十年代,“控製球”打法死灰複燃。五十年代初,在我國球場上出現過這樣的現象。比分領先的進攻隊員長時間控製球傳來傳去不進攻,防守者也不去爭搶,觀眾席上哄罵連天,有的防守隊員幹脆坐到地上休息,使比賽成了一場滑稽戲。再如,1953年歐洲男籃錦標賽上,前蘇聯隊與匈牙利隊比賽。前蘇聯隊分數領先後隻傳球、運球而不投籃,全場控製權長達18分鍾之久。匈牙利隊靜坐在地板上以表示不滿。這些都充分說明規則已不適應技戰術的發展。
所以,1956年在墨爾本國際籃聯代表大會上增加了30秒規則,即攻方在控製球後30秒之內必須投籃出手,從而徹底解決了這個問題,使比賽的速度向快速發展。
兩次加大的3秒限製區
隨著籃球運動的發展,1920—1930年期間,籃下的爭奪越來越激烈,很多進攻隊員站在籃下接球,或突然向外移動接球,對防守構成了很大威脅,也造成了密集籃下的防守形式。為了使防守隊在有得分威脅的區域內防守更有利和擴大比賽爭奪的範圍,於1932年增訂了3秒鍾規則的限製,這一規定限製了進攻隊員在限製區內停留超過3秒鍾。這樣相應的減少了籃下進攻的威脅,加大了比賽爭奪的範圍,促進了中遠距離投籃技術的提高。
當時,限製區的底部寬度是6英尺,相當於罰球區圓圈的半徑。
到1936年,場地規格由英製改為公製,限製區底部寬度為1.80米,與英製規格沒有太大變化。
五十年代初,比賽中逐漸出現了許多高大隊員。在1952年赫爾辛基舉行的第十五屆奧運會籃球賽中出現2米以上的高大隊員。這些高大隊員身高臂長,原有的限製區對他們幾乎沒有什麼限製。所以國際籃球聯合會在比賽結束後,研究修改規則,將籃球場的三秒限製區底部擴大到3.6米與罰球線相接成為長方形狀。
1956年在墨爾本舉行的第十六屆奧運會後,國際籃聯經討論,感覺到超高大隊員在籃下兩側的威脅仍然太大,高度的作用成了取勝的決定因素,長此以往,會影響技術,速度的全麵發展,有必要再一次擴大限製區,所以第二次擴大了限製區,使底部寬度為6米,與罰球線相接成梯形狀。適當地削弱了高大隊員在籃下的威脅,擴大了全隊進攻的能力,加強了全隊進攻的整體性,迫使高大隊員全麵的掌握技術,使技戰術更加靈活,比賽爭奪得更激烈。
規則中有關全隊犯規次數規定的演變
隨著籃球運動的發展,60—70年代,比賽的速度、強度大幅度提高,籃球比賽的對抗性、激烈程度也大幅度提高。比賽中,各隊為了取勝,犯規成了防守的主要手段之一。原有規則中個人5次犯規被罰下場的規定已限製不了比賽中出現的大量犯規。如:1972年在原西德慕尼黑舉行的第二十屆奧運會上,前蘇聯隊與波多黎各隊的一場比賽中,波多黎各隊全隊犯規共37次,前蘇聯隊犯規共43次,雙方都有隊員被罰下場,比賽多次中斷,而且使許多正常的技、戰術不能發揮。由於犯規次數的增多對籃球運動的發展已產生了不良影響,引起國際籃聯極大的重視。為此,在1976年規則增定了每隊每半時全隊累計犯規達10次後進行2次罰球的處罰,對投籃的隊員的犯規,投中加罰一次,投不中“3代2”罰球。1980年第22屆奧運會後,為了進一步減少犯規,使進攻與防守技術能正常的發揮,將每隊每半時全隊累計犯規10次改為8次。1985年又將每隊累計犯規改為7次後罰球,執行1+1罰球規則。從此,對身體接觸犯規現象做了恰當的限製,使比賽中的犯規次數得到了控製,保證比賽的順利進行,籃球運動向著健康文明的方向發展。
三分球帶來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