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的任務是受理對地方法院、家庭法院有關民、刑事判決的控訴案,以及有關“內亂罪”的第一審案件。日本分設各地的高等法院共有8所,另外還有6所分院。分院與本院具有相同的審判權。
最高法院設於東京。它是“司法權的最高機關”。最高法院的院長,根據內閣的提名由天皇任命,其餘的法官(包括下級法院的法官)都要經最高法院提名,由內閣任命。最高法院除具有終審權以外,還有法院規則製定權、司法行政管理權,以及對一切法律、命令、規則或處分是否符合憲法規定的決定權等。
法院的審判工作,除經全體法官一致決定認為有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外,一般均公開進行。
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是日本對地方行政單位所采取的一種管理方式。戰後,《日本國憲法》對地方自治作了專門規定,並為此製定了《地方自治法》,與戰前相比,地方自治的權力有所擴大。如中央政府撤銷內務省後,把有關消防、教育等行政事務移交給地方自治等。
根據《地方自治法》規定,日本的地方自治機關由地方行政機關和議會組成。地方行政長官和議員都分別由地方選民選舉產生,任期均為4年。同時,各地方選民有權罷免地方行政長官或議員。都、道、府、縣各級地方主管稱知事,市以下的地方主管稱長官。地方主管與地方議會之間的關係是行政與立法的關係。
地方自治政府的職權,按照《日本國憲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麵:一是管理財產的職權。即有權維護、保存和使用屬於自治體的財產。如保護、管理、建設文化教育和體育衛生設施以及公園、廣場、道路、橋梁、河流、碼頭和倉庫等。二是處理公共事務的職權。主要指處理有關消防、清潔、美化以及防止公害汙染等地方事務。也可以從事一些工商業,如地方的自來水、下水道、電氣煤氣、汽車運輸等事業,並且還可經營森林、漁業以及市場管理等事務。三是執行行政權。主要指辦理戶口、登記居民身份證、支配地方警察、執行國家法令、監督公債的償還、製定地方預算、征收地方稅和管理地方財政等。此外,地方自治政府為了執行以上職權,還可以通過地方議會製定某種法律所允許的條例。
互相傾軋的多黨製
戰後日本實行“政黨政治”,代表不同階級、階層的各種政黨相繼恢複或建立。目前參加國會活動的主要政黨有自民黨、新進黨、社民黨、先驅新黨、共產黨等。
自由民主黨(簡稱“自民黨”):目前是主要執政黨。1955年11月由自由黨和民主黨合並而成,1955年開始連續執政38年,1993年8月曾淪為在野黨,1994年6月底重返執政地位。自民黨是日本壟斷資本的政治代表,是曆史較長的保守政黨,在中小城市和農村勢力較強。自民黨國會議員原大多以“實力人物”為核心,分為許多派係,1994年下半年各派係已紛紛宣布解散。黨首為總裁,由該黨國會議員選舉產生,任期兩年,原則上隻能連任一次,可酌情適當延長。現代總裁森喜郎。
社會黨:1945年11月成立,黨員12.7萬人,主要成分是工會和農協的活動家、中小企業主和知識分子。1947年6月社會黨曾組織聯合政府,執政九個月,後一直處於在野地位,與自民黨抗衡。1993年8月參加細川聯合內閣,1994年4月脫離政權,6月再度執政。長期致力於日中友好活動,1983年3月與中國共產黨正式建立兩黨關係。1996年1月社會黨改名社會民主黨,村山富市出任黨首,現任黨首為上井多賀子。
先驅新黨:1993年6月成立,該黨亦是從自民黨內分裂出來的勢力。代表武村正義。
新進黨:1994年12月成立。該黨由自民黨內分裂出來的新生黨和公明黨、日本新黨、民社黨等合並而成。該黨在國會實力僅次於自民黨。黨首小澤一郎,幹事長米澤隆。
共產黨:1922年7月成立。黨員49萬人。1966年前同中國共產黨有聯係,後來中斷。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宮本顯治,幹部會委員長不破哲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