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為立國之本(3 / 3)

戰後日本在重視教育和人力開發方麵所取得的成就是非常明顯的。表現之一是提高了日本全民族的學曆水平和發現並培養了一大批優秀的高科技人才,為企業培養了大批具有高學曆水平的就業隊伍。這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無形資本,是日本最大的財源,對日本經濟的調整發展無疑是個巨大的推動源,其次,戰後日本的教育投資取得了較高的效益。這其中包括教育事業效益和教育投資所取得的國民收入增長效益。從教育事業的效益來看,日本的教育費占國民收入的比率並不算高,但是國民平均受教育的年數卻相當高。僅以25歲~34歲的青年平均受學校教育年數進行比較,1970年日本青年平均受學校教育的年數為11.1年,僅次於美國,而高於英國(11.0年)、法國(10.1年)、聯邦德國(9.4)年。日本的教育投資所取得的國民收入增長效益也很顯著。1962年日本文部省根據美國經濟學家西奧多·W·舒爾茨的計算方法,推算出1930年~1955年日本國民收入教育投資的經濟效益為1∶49。事實證明,日本政府為發展教育事業所采取的一係列措施極大地推動了日本經濟的飛速發展。正如施賴貝爾在《世界麵臨挑戰》一書中指出:“在日本人取得的每一項成就中,在他們獲勝的每一個領域裏,人們發現起作用的總是一種材料,同一種‘爆炸物’,即智力”。

義務教育

保護者(父母)有義務在子女從滿6歲後的第一學年開始至滿15歲時的學年期間,送他們到小學或盲人學校、聾啞學校、養護學校的小學部以及到初中或盲人學校、聾啞學校、養護學校的初中部去學習。義務的履行受到國家的督促,對不履行義務者處以罰款。

設立各類義務教育學校的義務,市町村有義務設立其管轄區內的學齡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和中小學生)入學所需的小學和初中。為了使學齡兒童中盲人、聾啞人和其他身心殘廢者入學,都道府縣有義務根據一定的人數設立必要的盲人學校、聾啞人學校和養護學校。

義務教育的行政財政措施,國立或公立的義務教育學校不得收學費。

在接受義務教育有經濟困難時,根據“關於鼓勵經濟困難的兒童和中小學生入學的國家資助法律”,由市町村提供學習用品、走讀交通費和學習旅行費,國家為此對市町村資助一部分必要的經費。其次,“關於鼓勵到盲人學校、聾啞學校和養護學校就學的法律”規定,為減輕在這些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的經濟負擔,按照學生的負擔能力,對上述小學和初中的在學學生給予必要的回鄉旅費、陪同人所需的費用,以及在學校附設的集體宿舍住宿的費用。這些補貼的費用,國立學校由國家負擔,公立學校由都道府縣負擔,但國家要負擔都道府縣所支經費的一部分。

根據“關於無償提供義務教育各學校教科書的法律”,義務教育的教科書,免費發給兒童和中學生,費用由國家負擔。

根據“義務教育費國庫負擔法”,公立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員工薪的1/2和教育教材經費的1/2由國家負擔。根據“義務教育各學校設施費國庫負擔法”,為促進公立義務教育各學校設施的完備,學校建築費的一部分(一般是1/2,兒童和學生驟增的地區的學校為2/3)由國家負擔。

此外,市町村立義務教育學校的教職員(校長、教務主任、教員、養護教員、助理教員、養護助理教員,舍監(女)、技術教師、學校營養員和事務員),是市町村的職員,他們的工薪由都道府縣負擔。這些職員的任免由都道府縣教委員會根據市町村委員會的申請決定(市町村委員會有權監督教職員工的工作)。

根據“關於維護和提高學校教育水平而使義務教育各學校教員人才得到確實保證的特別措施法”,為確保義務教育各學校在教育方麵有優秀教師,必須采取使教職員的工薪比一般公務人員較高的優待措施。

日本與歐美教育水平的比較

以現在日本的升學率與歐美各國相比,首先在入學前的幼兒園或保育院階段,日本幼兒的入園(院)率約為70%,而美國是50%、英國是20%,隻有法國將近100%,西德也超過了70%;其次,在結束義務教育後進入中等教育階段的升學率(在日本是進入高中),日本和美國都是95%左右,基本上是全部能夠升學,而英國是30%弱,西德才50%,法國居中,為70%。這種傾向,在高等教育(大學)階段的升學率上表現得更為明顯。美國的大學階段升學率最高,達到45%左右;其次是日本,為40%弱;歐洲各國都在20%上下。

其後,作為衡量教育質量的指標,從一個教師所教學生數來看,日、美、英、法和西德在初等教育階段都是20人~25人,在中等教育階段大體為15人~20人。可是到了大學的高等教育階段,就出現差距,即日、美、法每個大學教授約為20人左右,而英國和西德則最多為10人。顯然,英國和西德的大學是名副其實地貫徹了尖子教育的原則。

再從每個學生所用教育經費來看,各國也是不同的,這反映了各國的國情。以大學生為例,在大學大眾化的日本和美國,情況基本相同,每年約為125萬日元;而徹底實行尖子教育原則的英國和西德,卻高達150萬~200萬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