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與貿易總協定概述2(1 / 3)

應當注意的是:低關稅或免稅待遇承擔義務不再增加,在原則上應視作一種與高關稅的降低價值相等的減讓。多邊談判的成功,一般來說依賴於相互之間有相當大比例對外貿易的所有締約方參加。因此,一旦需要進行關稅談判,相關的所有締約方都應積極參加,以期達到談判的預期目標。

現代的關稅談判方式簡介

自關貿總協定第6輪多邊貿易談判的“肯尼迪回合”開始,首次采用了現代方式的多邊關稅談判方式。1964年關貿總協定部長會議通過一項決議,提出“關稅談判將在關稅線性減讓的方式下進行”。“線性減讓”談判方式就是各國按規定的減讓幅度予以相同的減稅。在“肯尼迪回合”中,各參加國達成協議,16個發達國家一致將工業品關稅稅率降低50%。其結果使工業品的進口關稅水平下降了35%,影響400億美元的貿易額。然而,線性減讓方式的主要弱點,就是無法解決關稅的差異。不管原先是高關稅還是低關稅的國家,一律“一刀切”,使低關稅的很快失去保護作用,而高關稅的則仍保持著較強的保護作用。

“東京回合”關稅談判在最初討論階段,提出的減稅方式之一是歐共體根據“稅率越高,減稅越多”的原則而設計的“協調減稅方式”。這一方式可分成3類:(1)按協定的百分比減關稅。這個百分比取決於談判開始時各國自身的關稅水平。最初關稅稅率越高,減稅幅度就越大;最初稅率越低,減稅幅度就越小;(2)以其他參加國關稅的最初稅率之最高點為依據的百分比來降低關稅。選擇哪些國家的稅則作為參考依據,這就是協調各國稅則,使各國稅則能相互對應;(3)縮小或取消各國稅則之間稅率的差異。

“主要供應者”在傳統關稅談判方式中的意義

傳統的對選擇出來的產品進行逐項談判的方式,首先遇到的一個問題就是由誰和誰進行談判,以什麼原則挑選談判的對手。這就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避免就同一產品進行不必要的重複雙邊談判;二是避免一個進口國被要求就某項產品向其非主要供應國(出口國)提供減讓。主要受益者應該是實際的最大供應國。選擇某項產品的最大供應國應向該項產品的最大進口國要求減讓,這兩個國家才是該項產品進行關稅減讓談判的理想夥伴。最大供應國若想使進口量最大的國家作出關稅減讓,就必須準備付出一定的代價。最大進口國由於可以從最大供應國得到比其他供應國更多的經濟利益,也更傾向於滿足其最大供應國的要求。由於采用產品對產品的方式談判,必須由一對最理想的談判夥伴結成對手來進行,因此,“主要供應者”就成為挑選談判對手的一個主要因素。

關稅談判應當考慮的因素

關稅談判應當考慮3個方麵的因素:

(1)某些締約方和某些工業的需要。這裏包括談判各國的工業發展需要和特殊國家的發展需要。一般說來,談判的原因主要是某些締約方因工業發展或其他特殊需要而提高關稅,因此談判適當考慮一國發展的特殊需要是合理的。

(2)發展中國家為了有助於經濟的發展,靈活運用關稅保護的需要,以便為了財政收入維持關稅的特別需要。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落後,某些剛剛建立起來的國內工業很容易受到發達國家的侵襲而受到嚴重影響。有些發展中國家財政來源醫乏,財政赤字嚴重,不得不以提高關稅來補償財政上的危機。因此關稅談判應當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需要。

(3)其他需要考慮的情況,如有關締約方在財政上、發展上、戰略上和其他方麵的需要。這時所說的財政上的需要,應當包括關稅的財政收入,特別應當包括以財政收人為主要目的年征收的關稅,或對應征財政關稅的物品的代用品為防止逃稅而征收的關稅。

最初談判權

最初談判權是關貿總協定為經談判最初達成關稅減讓協議的締約方規定的一種權利。這種權利的含義是:當經最初談判達成減讓協議的一方締約方想要撤回或修改該項減讓時,它必須同達成該減讓協議的他方締約國重新談判,取得同意並給予相應補償。如果與它談判的政府未成為或終止成為總協定締約方時,任何最初談判方都可以白主決定是否堅持承諾或撤回減讓表中規定的減讓。

關貿總協定規定最初談判權,是為了保持最初參加談判並作出承諾的締約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平衡。參加最初談判的締約方,一般是某項產品的主要供應國。例如,“烏拉圭回合”經曆6年多談判仍沒有達成最後協議的主要原因,是農產品的主要供應者美國與歐共體之間的農業談判達不成協議。

然而,世界經濟的發展並不平衡,這使得其他締約方取代最初談判國成為某項產品的主要供應方的情況屢有發生,其結果是成為某項產品新的主要供應者的締約方與該項產品的減讓發生了主要利害關係。為解決這方麵問題。1976年11月第24屆締約方全體大會通過了關稅談判委員會的一項提議:如果一個締約方在一個具有代表性的時期內對有關產品具有主要供應利益,那麼在一定情況下,它將被視為一個最初經過談判而取得減讓的締約國。因此,該國也被視為對該項產品的減讓享有最初談判權。

“市場準入”談判

市場準人談判,是指關於開放市場的談判。不僅包括削減、取消關稅和非關稅措施,而且要求那些扭曲貿易和競爭的國內政策做出相應的承諾。市場準入談判是所有多邊貿易談判中最傳統、最核心的問題。縱覽整個談判日程,涉及到製成品、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為基礎的產品、紡織品和服裝及農業問題等。如“烏拉圭回合”的市場準人談判就是為了全麵約束和縮小關稅升級,減少或取締非關稅措施,促使熱帶產品和自然資源的貿易向自由化方向發展,改善各締約方進入市場的條件。關貿總協定則希望方就開放服務市場取得一定進展。

中國作為一個潛在的主要出口市場,是關貿總協定原始締約方。但是,盡管中國的外貿體製已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一些締約方仍然認為中國屬於非市場經濟,隻依靠關稅減讓不足以保證進入中國市場,因而傾向於將額外的、類似東歐一些原社會主義國家可接受的那些義務,強加於中國。但是,中國在關貿總協定中的地位與上述任何一個國家的情況都不相同。由於中國大量的貿易是同總協定締約方之間進行的,因而問題不在於是否能進人中國市場,麵在於是否所有的締約方都有平等的機會進人。

關稅壁壘

關貿總協定第ll條第l款規定:“任何締約方除征收稅捐或其它費用以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它措施以限製或禁止其它締約方領土的產品的輸入,或向其它締約國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

根據關貿總協定規定,允許締約方對本國工業實行保護,但這種保護隻能利用關稅手段,而不能使用其它的非關稅措施。這在關貿總協定中又稱作關稅壁壘。

在國際貿易領域中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已成為最大障礙,因而關貿總協定及多邊貿易談判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消除關稅壁壘。通過采取關稅減讓談判達到這一目的,從而保證貿易自由化的真正實現。

由於關稅保護手段具有一定透明性,便於衡量和監督,使貿易的扭曲減少到最低的限度,同時,關貿總協定規定了締約各方要在互惠平等的基礎上進行關稅減讓談判,相互約束全部或部分產品的關稅稅率,已經約束的稅率3年不許提升,如需提升要經協商談判,取得同意,並且要用用其它產品的減稅來補償關稅提升所造成的損失。因此,關貿總協定規定關稅作為保護本國貿易、限製外國產品競爭的唯一方法,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況。如“為防止或緩和輸出締約國的糧食或其它必需品的嚴重缺乏而臨時實施的禁止出口或限製出口;為實施國際貿易上商品分類、分級和銷售的標準及條例,’而必需實施的禁止進出口或限製進出口;對任何形式的農漁產品有必要實施的進口限製,並且允許為保留本國幼稚工業及避免某一產業由於受到大量增加的進口產品的衝擊,而造成嚴重損害,采取一定的非關稅措施,如數量限製、許可證等。但也是有期限的、暫時的,最終締約各國都要為實現關貿總協定的目標,逐步消除關稅和非關稅壁壘而努力。在《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最後文件草案》附件9的保障措施協議中,就規定了保障措施不得超過4年,經延長後,總期限不超過8年。發展中國家實施保障措施可超過最長時限2年。協議生效後180天內,有關締約方要拿出逐步取消灰色區措施的時間表,並在4年內逐步取消灰色措施。

非關稅壁壘

所謂非關稅壁壘,又稱非關稅貿易壁壘。指發達國家除關稅以外的各種限製商品進口的措施。非關稅壁壘大致可以分為直接的和間接的兩大類:前者是由海關直接對進口商品的數量、品種加以限製,其主要措施有:進口限額製、進口許可證製、“自動”出口限額製、出口許可證製等。後者是對進口商品製訂嚴格的海關手續或通過外彙管製,間接地限製商品的進口,其主要措施有:實行外彙管製,對進口貨征收國內稅,製定購買國貨和限製外國貨的條例,複雜的海關手續,繁瑣的衛生安全質量標準以及包裝裝潢標準等。

非關稅壁壘是一些發達國家限製商品進口和爭奪市場的重要手段。最初,非關稅壁壘僅作為限製進口的防禦性措施,後來往往用來作為同其他國家進行貿易談判,迫使對方讓步的手段。這些國家還經常利用非關稅壁壘措施來對發展中國家實行貿易歧視。

第2次世界大戰後,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保護國內工業,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非關稅的保護性措施,是具有進步意義的。

貿易的技術壁壘

利用技術標準條例不公正地阻止外來貨物或服務進入本國(地區)市場的各種措施即為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措施。產品技術標準方麵的規範性慣例和法規本身並不意味著就是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在現代社會中技術條例是必不可少的,技術標準化法規是經濟發展的需要,也被用來保護人類及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證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技術功效和適用性等方麵達到必要的水平,保護自然環境,維護國家安全及防止欺騙性行為。然而,技術標準方麵的法規卻很容易在實際上起到貿易壁壘的作用。例如,由於各國(地區)所采用的技術標準不盡一致,必要的信息資料不足等原因而造成一些產品難以進入某些國家的市場,因而也就能很容易被刻意用來建築貿易壁壘,如在技術標準上實行差別對待,對外國產品製定針對性的技術要求,不對外公開某些技術標準上的要求,頻繁改變某些產品的技術標準要求,在檢測或驗證上采用歧視性做法等。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談判對技術壁壘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討論,最終於1979年達成一項協議,稱“技術標準守則”。“烏拉圭回合”在這個問題上的目標是進一步擴大“技術標準守則”的義務,以及進一步在地方政府技術條例和相互承認檢測結果等方麵擴大國際協調。

關貿總協定中關稅稅率的約束及其形式

經過談判達成協議而固定下來的關稅稅率稱作“約束稅率”。談判結果固定下來的各締約方的約束稅率彙總起來,形成減讓表,作為關貿總協定的一個附屬部分付諸實施。按關貿總協定的規定,多邊關稅談判對關稅稅率的約束有4種形式:

(1)降低關稅並約束降低了的關稅水平;

(2)約束現行關稅稅率;

(3)約束現行關稅水平以上的某個關稅水平;

(4)約束免稅待遇。

多邊關稅談判中的“免費搭車者”

多邊關稅談判中的“免費搭車者”為非直接參加某項產品減稅談判的締約方,可以利用一般最惠國待遇原則,在出口該項產品時坐享減稅成果。在“烏拉圭回合”的關稅談判中,美國一直堅持要采用傳統的產品對產品的討價還價方式進行關稅減讓,目的就是為了要利用其貿易實力向貿易對手要求雙邊互惠的減讓,而又不讓別的國家作免費搭車者。

“關稅為唯一保護手段”的含義

關貿總協定設計的多邊貿易秩序將各成員國的產品價格體係聯係起來。關貿總協定希望成員國間接地通過價格控製貿易,而不是通過其他方式對貿易進行直接幹預。關稅是各成員國間接控製貿易價格的主要手段。這種手段體現的貿易歧視因素最少,因此,關貿總協定條款要求各成員國將關稅作為保護本國生產者的唯一手段(見《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ll條第1款)。

為了有利於實施關稅保護手段,關貿總協定的許多規則圍繞著關稅訂立或為實施關稅措施提供便利。例如,在關稅的保護下,多邊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更容易確定和估價;關貿總協定所允許的區域一體化(指自由貿易區和關稅同盟)也隻能依靠關稅作為唯一保持手段。由此可見,關稅在總協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多邊貿易回合談判一直以關稅減讓為主要內容,並圍繞著關稅進行。通過已結束的7個回合的談判已建立起關貿總協定的關稅框架。

關稅在關貿總協定中的重要性也使一些原中央計劃經濟國家(指原計劃經濟的社會主義國家)加入關貿總協定後產生適用關貿總協定條款的困難,例如,波蘭在加入關貿總協定時還沒有建立關稅製度,因此在加入議定書中列入“特別保障條款”。

一般地取消數量限製原則

數量限製指進出口國家通過對進出口商品規定一定的額度加以限製的措施,其主要形式有配額、進口許可、自動出口約束以及禁止等。

在各國所設立的非關稅貿易壁壘中,進口數量限製這一形式最為普遍。貿易數量的限製,由於簡單易行,效果明顯,更符許多國家的政策慣用行政手段的行為,因而常常為奉行貿易保護主義政策的國家所使用、這極大地影響了國際貿易的正常進行。

關貿總協定第11條《數量限製的一般取消》第1款規定:“任何締約方除了征收稅捐或其他費用以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製或禁止其他締約方領土產品的輸入,或向其他締約方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關貿總協定第13條《非歧視地實施數量限製》第l款規定:“除非對所有第三國的產品輸入或對相同產品向所有第三國的輸出同樣予以禁止或限製以外,任何締約方不得限製或禁止另一締約方領土的產品的輸入,也不得禁止或限製產品向另一締約方領土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