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21日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
國家外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華夏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福建興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為保證國際收支統計工作的全麵、準確、及時性,現將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國際收支間接申報工作的數據錄入、傳送、上報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997年開始,要嚴格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的要求,正常開展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國際收支間接申報的工作,並按要求報送數據,不得再搞突擊錄入,以確保數據的質量和及時性。
二、及時完成外彙管理局係統的國際收支統計監測計算機係統的升級工作,升級後,應從支局開始,重新進行彙總,並從支局開始向上逐級重新上報彙總數據,以保證係統的一致性和彙總數據的完整性。
三、要按照《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監測係統數據核對製度的通知》((97)彙國函字第032號文)的要求,完成數據的核對,以及核對表的報送工作。
四、各發生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根據《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等有關文件的要求,製定關於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的內部操作辦法,報同級或當地外彙管理局備案後嚴格執行。各級外彙管理局應立即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所有發生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業務的金融機構,並督促其按本通知的規定認真執行。以上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