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際收支統計限額申報的通知
(1996年7月18日國家外彙管理局發布)
國家外彙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各外彙指定銀行: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工作進展情況,現決定對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部分國際收支統計活動采取限額申報的辦法,具體要求如下:
一、凡通過金融機構發生國際收支交易、金額在300美元以下(含300美元)或等值的其它貨幣的,交易主體免於填寫相應的申報單;
二、各有關金融機構仍須按照《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的要求,對限額內免於填寫申報單的國際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統計表"和對外付款日結單"的有關工作。
三、在未開發完成"限額申報的計算機軟件"之前,各有關金融機構須逐日對限額內免於填寫申報單的對外付款信息逐筆進行記錄(記錄格式見附件)。"限額內對外付款申報統計表"須按月裝訂成冊,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麵(封麵應注明:經辦銀行所在地區及其標識碼、經辦銀行及其標識碼、裝訂日期、經辦人簽字、(負責人簽字)。並於月後8個工作日內將裝訂成冊的限額內對外付款記錄報送至同級外彙管理局。"限額申報的計算機軟件"開發完成後,各金融機構可免於填報"限額內對外付款申報統計表",但必須將限額內的對外付款信息按規定每日逐筆傳送至同級外彙管理局(規定另發)。
四、涉及貿易進出口核銷項下的通過金融機構發生的國際收支交易,不實行限額申報,仍按有關進出口核銷的規定填寫相應的核銷單。
五、本通知由國家外彙管理局各分局轉發至所轄外資金融機構。
六、本通知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