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的管理
第五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批準、外資銀行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開立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用於結售彙業務的人民幣往來。
第六條 外資銀行開立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外彙管理局批準辦理進出口結算業務;
(二)經中國外彙交易中心批準並報國家外彙管理局備案成為中國外彙交易中心會員。
第七條 外資銀行開立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開立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申請書;
(二)國家外彙管理局核發的《經營外彙業務許可證》;
(三)經批準成為中國外彙交易中心會員的文件。
第八條 經批準開立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的外資銀行可以將20%以內的注冊外彙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通過銀行間外彙交易市場賣出,買入人民幣存放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作為周轉資金。
第九條 外彙局對外資銀行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實行餘額管理。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每日資金餘額未經批準不得超過核定的數額。超過數額部分應當通過銀行間外彙交易買成外彙,不得拆出人民幣。國家外彙管理局根據外資銀行的結售彙情況核定並調整其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餘額。
第十條 如出現人民幣資金劃轉不到位而產生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不足清算的現象,可以通過當地從事同業拆借業務的融資中介機構代理,由與該外資銀行簽定結售彙日拆協議並在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開立帳戶的中資金融機構向該外資銀行提供日拆資金,期限在48小時以內,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外資銀行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的收支範圍如下:收:售出本行外彙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的人民幣款項;客戶購彙所劃入的人民幣款項;在銀行間外彙市場賣出外彙所得人民幣款項。支:客戶結彙應得人民幣款項;在銀行間外彙市場買入外彙的人民幣。
第十二條 辦理結彙和售彙業務的外資銀行參加中國人民銀行的人民幣同城票據交換係統,以建立外資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人民幣劃轉網絡,進行人民幣資金清算。
第十三條 外資銀行參加人民幣同城票據交換係統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經人民幣同城票據交換場考試合格的員工;
二、有與中資金融機構簽定的結售彙人民幣日拆協議。
第十四條 外資銀行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結售彙人民幣專用支付憑證辦理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的資金收付,不得將此專用憑證用於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 外資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帳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10月9日公布)使用結售彙人民幣專用帳戶,不得利用該帳戶代其他單位或個人收付、保存或轉讓人民幣,也不得出租、出借或串用人民幣專用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