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可用於保健食品的益生菌菌種名單
兩岐雙岐杆菌Bifidobacteriumbifidum
嬰兒雙岐杆菌B.infantis
長雙岐杆菌B.longum
短雙岐杆菌B.breve
青春雙岐杆菌B.adolescentis
保加利亞乳杆菌Lactobacillus.bulgaricus
嗜酸乳杆菌L.acidophilus
幹酪乳杆菌幹酪亞種L.Caseisubsp.casei
嗜熱鏈球菌Streptococcusthermophilus
附件6:
益生菌菌種檢定單位名單
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
中國科學院微生物研究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9號
現發布《衛生部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4日衛生部辦公廳發布的《衛生部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衛生部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使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規範化和程序化,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衛生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部工作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衛生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衛生部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行政應訴,是指衛生部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作為被告出庭,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和組織審理行政複議案件,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以及行政應訴工作,依照本辦法辦理。
紀檢、監察、審計、信訪等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受理的案件和申訴,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衛生部行政複議的管轄範圍是:
(一)對衛生部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的;
(二)對衛生部直接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的;
(三)對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委托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申請的;
(四)國務院指定管轄的複議案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由衛生部受理的複議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衛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並向衛生部提出對該規範性文件的審查申請。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應當符合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對下列事項不服,不能依照本辦法申請複議:
(一)對衛生部部門規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規章不服的;
(二)對衛生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
(三)對衛生行政機關仲裁、調解或者處理的民事糾紛不服的;
(四)行政複議法第八條規定不以行政複議途徑解決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衛生部成立行政複議委員會,由部長、副部長和有關司局長組成,在部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委員會下設行政複議辦公室,負責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諒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審查行政複議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
(二)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取證、聽取意見;
(三)組織審理行政複議案件;
(四)提出行政複議決定的建議;
(五)起草行政複議決定書;
(六)將行政複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七)辦理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七條提出的規定審查申請;
(八)國務院辦理裁決案件中要求衛生部辦理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