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組織和具體辦理出庭應訴事宜;

(十)指導下級衛生行政機關的複議和應訴工作;

(十一)承擔部長委托的其他工作。

衛生部行政複議辦公室設在衛生法製與監督司,有專人負責。

第七條 各司局負責其主管業務範圍內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並明確一位司局領導分管。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由本司局以衛生部名義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發生的行政複議案件,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或副本)之日起3日內,向行政複議辦公室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或者證據,並提出書麵答複;

(二)協助行政複議辦公室審理本司局主管業務範圍內的、因下一級衛生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發生的行政複議案件,並提出書麵處理意見;

(三)負責由本司局以衛生部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確定本司局人員作為部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

(四)負責複議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而發生涉及本司局以部名義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工作,並確定本司局有關人員作為部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

(五)協同行政複議辦公室承辦其他與本司局主管業務範圍有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

第八條 行政複議辦公室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主要審查下列事項:

(一)是否符合法定申請日期;

(二)是否符合行政複議法第十條規定;

(三)是否屬於行政複議範圍;

(四)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行政複議條件的,自行政複議機構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麵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請人口頭申請的,負責接待的人員應當做好記錄,並由申請人簽字。

衛生部其他工作機構收到複議申請的,應當立即轉送行政複議辦公室。

第九條 行政複議原則上采取書麵審查的辦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審理:

(一)主要事實不清,當事人雙方爭議較大;

(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要求到衛生部當麵說明問題或情況;

(三)案情重大、影響麵廣或書麵複議不能正確解決行政糾紛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衛生部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在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向衛生部行政複議辦公室提出書麵答複,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被申請人的書麵答複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職務、工作部門;

(二)答辯的理由;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及有關的證據材料;

(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具體條款;

(五)具體的請求;

(六)作出答複的日期。

書麵答複應當加蓋被申請人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簽名。

第十二條 複議人員必須認真審閱複議材料,核實證據,進行研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進行實地調查:

(一)案情比較複雜、影響較大的;

(二)證據與當事人陳述有較大差異的。

第十三條 複議人員調查時,應製作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衛生部在必要時可以委托下級衛生行政機關或組織進行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內容和要求,受委托的下級衛生行政機關或組織可以主動補充調查,並按要求的期限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的期限內向衛生部說明情況。

第十五條 行政複議辦公室根據審理情況,向部長提出複議決定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