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予以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依據錯誤或不當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和明顯不當的建議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應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四)被申請人不按規定提出書麵答複、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六條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並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衛生部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對符合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的,應當在複議決定中同時作出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的決定。
第十七條 重大、複雜的行政複議案件應提交衛生部行政複議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複議決定書由部長簽發,加蓋衛生部FP章,發送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起60日內作出;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按法律規定執行。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需要延長法定期限的,應當經部領導批準,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 衛生部送達複議決定書,可以直接送交受送達人,也可以委托下級行政機關或組織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第二十條 複議案件審理完畢,複議人員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送達回證之日起5日內,將案件文書立卷歸檔。
第二十一條 衛生部在審查申請人一並提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的合法性時,應根據情況作出以下處理:
(一)該規定是衛生部製定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作出處理結論;
(二)該規定是其他行政機關製定的,應當在7日內將有關材料轉送製定該規定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衛生部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二條 行政應訴程序:
(一)確定應訴人員。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經行政複議辦公室或者有關司局推薦由部長決定委托出庭應訴的代理人。
(二)辦理委托手續。行政複議辦公室根據部長的決定,為訴訟代理人辦理授權委托書。
(三)準備答辯狀。對部有關司局以衛生部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引起的訴訟,有關司局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5日內擬出答辯狀,並將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材料一並送行政複議辦公室,經審核後,送部長批準。
對部有關司局以衛生部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經複議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行政訴訟,適用上款。
(四)對經行政複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的行政訴訟,由行政複議辦公室起草答辯狀,送部長簽發。
(五)行政複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目起l0日內,將答辯狀和有關材料或者證據提交給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條 行政訴訟案件結案後,案件參與人應將案件文書在案件審理完畢後10日內立卷歸檔。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可以直接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直至行政處分:
(一)拒絕履行複議決定的;
(二)逾期不提供有關材料、證據和答辯狀的;
(三)不接受委托出庭或者出庭應訴嚴重失職的。
第二十五條 複議人員失職、銜私舞弊的,依照行政複議法由衛生部對其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4日衛生部辦公廳發布的《衛生部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1號
現發布《衛生行政執法處罰文書規範》,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