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執法處罰文書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機〈衛生行政處罰程序〉(以下簡稱程序〉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規定的文書為衛生行政執法文書中的處罰文書部分,適用於依照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處理的案件。
本規範規定以外的文書,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處理的案件的實際需要使用文書。製作的文書應完整飛準確、規範,符合相應的要求。
第四條 各種文書應注明製作該文書的衛生行政部門的全稱。對外使用的文書應有文號或編號。文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衛(案件類別,如食、妝、醫等)罰或改等字(年份)第(序數)號。編號按序數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