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製作要求(1 / 3)

第二章 製作要求

第五條 文書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印製後填寫。填寫應使用藍色或者黑色的鋼筆,字跡清楚、文字規範飛文麵清潔。

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重要內容以及對外使用的文書需要修改的,應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 預先設定的文書欄目,要逐項填寫。摘要填寫的,應簡明飛完整、準確。簽名和注明日期,必須清楚無誤。

第七條 記錄應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盡量記錄原話。要避免使用推測性詞句,防止發生詞句歧義。

描述方位、狀態以及程度的記錄,應依次有序、準確清楚。

第八條 記錄內容應在筆錄製作完畢後,當場交當事人(被檢查人、被詢問人、代理人等,下同)審核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麵提出補充和修改,並在改動處用指紋或印鑒覆蓋。當事人認為無誤後,應在筆錄上注明“以上筆錄屬實”或“以上筆錄基本屬實”並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不簽名的,應注明拒簽事由,有其他人在場的,還應請他們簽名證明。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但首頁及附頁均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 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語言應規範、準確、簡約、嚴謹、莊重,引述的違法事實要真實、清楚,引用的法律條文要準確、完整。

填寫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按欄目要求填寫,填寫內容不得塗改或改寫。

第十條 案件受理記錄,是對發現、檢舉或控告飛上級機關交辦或下級機關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所作的文字記錄。

案件來源,根據程序第十四條規定,主要有四個方麵。在案件受理記錄中,不論屬於何種情況,都應將案件來源寫明,包括名稱或姓名、地址或住址、聯係電話及受理時間。

案發單位,要寫明名稱飛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如是個人,應寫明姓名飛性別、民族、現在工作單位等。

內容,應寫明主要違法事實,包括發案時間、發案地點、重要證據及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不必過多介紹經過。

處理意見,是經辦人提出的辦案具體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應由哪個具體部門承擔,誰來負責等。

負責人意見,是對處理意見的批示。這裏的負責人,可以是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也可以是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立案報告,是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後,確認有違法事實並需給予行政處罰,為對案件展開調查,向主管廳(局)負責人或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提出的書麵報告。

當事人,指案發單位或個人。單位應寫明名稱飛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地址或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案情摘要,應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並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準立案,對批準立案的要確定承辦人員等。

因情況特殊,需要現場立案的,應當在三日內補辦立案報告手續。

第十二條 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於自己管轄範圍內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正式文件。

移送書要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據。落款要寫明移送機關的名稱和具體日期。

移送書存根,由經辦人填寫,當事人指案發單位或個人。案由飛移送日期和受移送機關須與移送書填寫內容一致。

移送書編號與移送書存根編號須一致。

第十三條 現場檢查筆錄,是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地點和物證場所進行實地察看、探訪所製作的記錄。

被檢查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包括聯係地址)、郵政編碼、聯係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被檢查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現在工作單位等。

檢查時間,應寫明到現場的年飛月、日、時飛分至何時何分。

檢查地點,應寫清勘驗飛察看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的地址,如:X市X區X街X樓X號。

檢查記錄,要將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準確、客觀地記錄下來。筆錄完畢後,要讓被檢查人閱後簽名,並注明時間。

第十四條 詢問筆錄,是在案件調查飛案件複查及補充調查過程中,為核實案件事實,收集證據,而向被調查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案件有關情況時,所製作的筆錄。

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住址(聯係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係等。

詢問地點,應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詢問時間,應寫明年月日及起止時間。

詢問內容,應記明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飛因果關係飛後果等。記錄要忠實原意,不能隨意加進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隨意增刪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