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回的回執必須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並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是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正式文件。
通知書,應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J也點飛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飛申請回避的權利飛聽證機關的聯係電話等。
通知書存根由經辦人填寫。通知書編號與通知書存根編號應當一致。
第二十四條 聽證筆錄,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的記錄。
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飛年齡飛民族、住址飛現在工作單位等。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飛職務飛現在工作單位等。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托書。
筆錄應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聽證地點、聽證方式、聽證時間、案由等。
筆錄應寫明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等內容。
聽證結束後,應將筆錄交當事人和承辦人核對,認為有錯記或漏記的,應當麵補充和修改。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及書記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並注明日期。
第二十五條 聽證意見書,是聽證人員在聽證結束後,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麵形式向負責人或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
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
意見書應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聽證時間、地點、方式和案由等。
意見書應當簡明扼要介紹案件基本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主要理由,具體明確寫明聽證人員的意見。聽證人員有不同意見的,也應當寫明。
聽證人員應當在意見書上簽名並注明日期。
負責人意見是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這裏的負責人,是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案情簡單飛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
決定書應寫明違法行為及證據、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和地點、罰款繳往單位及地址,以及衛生行政部門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決定書還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飛地址或住址、現在工作單位。
決定書應寫明違法行為及證據、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罰款繳往單位及地址,還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八條 送達固執,是將衛生行政處罰文書送交給案件當事人的憑證。
送達回執,應寫明送達文件的名稱及文號或編號、送達地點,受送達人和送達人應在回執上簽名,並注明日期。
回執存根由送達人填寫。回執編號與回執存根編號應一致。
第二十九條 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對有違法事實,但案情輕微,不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改進建議的正式文件。
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飛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通知書存根由執法人員填寫。通知書文號與通知書存根文號應一致。
第三十條 結案報告,是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後,或根據合議意見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準結案的正式文件。
結案報告包括: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
根據合議意見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結案報告包括:當事人、案件來源飛立案日期飛案由、不作處罰的理由等。
當事人飛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應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當事人、文號相一致;案由應與合議記錄載明的案由相一致;案件來源飛立案日期應與立案報告載明的內容相一致。
執行方式。指案件處理終結的方式,如自覺履行、法院強製執行等。
執行結果,指行政處罰決定實際執行情況,如完全履行等。
承辦人員應當在結案報告上簽名,並注明日期。主管負責人或主管科(處飛室)負責人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結案的審批意見,並簽名和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