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躍進”的影響和林業建設的調整(2 / 2)

(一)育林要跟上采伐,砍了就要栽上,而且栽的要比原來的多。木材采伐企業的任務一是伐木,二是造林。對於采伐跡地要實行人工更新與天然更新相結合的“兩條腿走路”的方針。我們的事業要後繼有人,也要後繼有林。

(二)要大、小木頭一起拿,用調整價格的手段調動林業企業生產小木頭的積極性。用枝椏、廢材作薪柴,充分利用森林資源,盡可能滿足國家和社會各方麵的需要。

(三)重視科學知識,建立工程師負責製,恢複行之有效的各種規章製度。

(四)企業要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製。林業企業管理好的標誌是:不斷提高采伐、造林、集材、裝車等方麵的勞動生產率,提高質量,節省材料,降低成本。

(五)針對林區特點,每3,000公頃左右設一個“營林村”,安置一定的住戶,依靠群眾護林、育林。

這些意見語重心長,切中要害,至今仍有指導意義。

三、調整林業建設方針政策

(一)確定以營林為基礎的林業建設方針。根據幾年來黨和國家領導人對林業工作的意見和林業建設正反兩方麵的經驗,林業部於一九六四年提出“以營林為基礎,采育結合,造管並舉,綜合利用,多種經營”的林業建設方針。這是符合中國國情、林情,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林業的基本方針。

(二)製訂《林業十八條》,調整農村林業政策。“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後,農村的林木權屬混亂,群眾植樹造林、經營山林的積極性明顯下降。中共中央於一九六一年六月發布了《關於確定林權、保護山林和發展林業的若幹政策規定(試行草案)》(簡稱《林業十八條》)。《規定》的核心是確定和保證山林的所有權,重申“天然的森林資源和人民公社化以前已經劃歸國有的山林,仍歸國家所有”。針對公社化運動中入社、並社時發生的“一平二調”和“以大吃小”等問題,確定“高級合作社時期,劃歸合作社、生產隊集體所有和社員個人所有的山林,應該仍然歸生產大隊、生產隊集體所有和社員個人所有”。“人民公社化以來和今後新造的各種林木,都必須堅持‘誰種誰有’的原則,國造國有,社造社有,隊造隊有,社員個人種植的零星樹木歸社員個人所有”。還明確規定“高級社時期確定歸社員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社員在村前村後、屋前屋後、路旁水旁、自留地上和墳地上種植的樹木,都歸社員個人所有”。“山林歸誰所有,林木的產品和收入就歸誰支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犯”。《規定》強調指出,不論是公社、縣以上單位,還是生產大隊、生產隊,凡是無償砍伐社隊和社員個人的樹木,都“必須認真清查,堅決、徹底、全部退賠。一次還不清的,可以分期退賠,退清賠清為止”。《林業十八條》的頒布和貫徹執行,使林木所有單位和所有者的正當權益得到保護,人心逐步穩定。但是,不久爆發了“文化大革命”,《林業十八條》未能堅持貫徹執行。

(三)擴大對林業的經濟扶持。為了保證國有林區的跡地更新經費,一九六一年十二月林業部和財政部正式規定,東北、內蒙古國有林區將更新費改為育林基金,從每立方米原木的銷售成本中提取10元作為育林基金,實行專款專用。為了發揮南方山區優勢,加速木材、竹材生產基地建設,國務院於一九六三年作出建立集體林區育林基金製度的決定,一九六四年一月一日開始實行。每年從木材生產和木材收購中提取數億元育林基金作為育林費用。為了發展經濟林,繁榮山區經濟,中共中央一九六一年發布了《關於收購重要經濟作物實行糧食獎勵的指示》,對國家收購桐籽、茶籽、鬆脂、毛竹、核桃、棕片和生漆等主要林產品的獎售糧食標準作了規定。一九六二年和一九六四年國家調整了獎售標準,除糧食外,還獎售化肥,獎給布票。一九六三年八月,國家追加了一筆墾複和撫育竹子、油茶、油桐的長期無息貸款。國家采取的這些經濟扶持政策和措施,對促進各地經濟林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