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興時期

(一九七六——一九八四年)

一九七六年十月粉碎“四人幫”以後,特別是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十分重視和關懷林業,將造林綠化定為基本國策,針對林業建設的撥亂反正和恢複發展作出了一係列重大決策,使林業建設進入一個振興發展的新階段。

加強林業法製,穩定山權林權

為了保護森林,製止亂砍濫伐,黨和政府采取了一係列措施。首先是連續頒發有關法令,一九七九年一月國務院頒發《關於保護森林製止亂砍濫伐的布告》,一九八○年十二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堅決製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通知》,一九八二年十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製止亂砍濫伐森林的緊急指示》。一九七九年二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提出要經常開展愛林護林宣傳教育,發動廣大群眾保護森林和樹木。一九八一年三月發布的《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幹問題的決定》強調切實保護現有森林,要求大力加強林業法製的宣傳,對於破壞森林的行為和違法犯罪分子,要分別情況,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要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九八四年九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將“普遍護林”列為建設方針,指出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其次是在林區抓緊建立和健全林業公、檢、法機構。一九八○年十二月林業部、公安部、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出《關於在重點林區建立健全林業公安、檢察、法院機構的通知》後,全國各省、自治區建立和健全林業公、檢、法機構的工作逐漸鋪開。現在全國已有25個省、自治區設立林業公安機構,有13個省、自治區設立林業檢察處,有14個省、自治區設立林業法院。還在黑龍江、吉林、內蒙古林區建立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在國營林業局、林場配備了護林員。這些專業機構的建立和加強,對維護林區治安起了促進作用。

第三是及時查處毀林案件。到一九八三年底,中共中央與各省、自治區紀律檢查委員會陸續派出工作組21,700個,幹部16.4萬人,查處毀林案件13.35萬起,拘捕9,200人,判刑1,700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200人,沒收非法木材46萬立方米,罰款、賠款和補交育林費1,170萬元。福建、遼寧、新疆3省、自治區林業公安係統於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年內查處毀林案件14,500起,挽回經濟損失170萬元,沒收木材11,200立方米。特別是一些省、自治區抓了一批重大毀林案件的處理,追究了有關領導的責任,教育了各級幹部和廣大群眾。有些地方結合貫徹中央指示、決定,發布了護林法規,建立健全了林政管理製度。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撥亂反正,清除“左”的思想影響,放寬農村經濟政策,建立了各種形式的生產責任製。一九八一年三月《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幹問題的決定》頒布後,在全國開展了穩定山林權屬、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製的林業“三定”工作,逐步調動起了廣大群眾經營山林的積極性。到一九八三年底,全國已有65%的縣、自治縣、旗和79%的生產隊完成了林業“三定”任務。各地通過林業“三定”,進一步劃清並基本上穩定了山林權屬,普遍頒發了山林權證書,改變了過去山林權屬不穩、界限不清、責任不明的混亂狀況。不少地方建立了檔案,保存了有關資料,有利於今後的林政管理。各地解決了130萬起山林糾紛,使許多地方所有權混亂的山林得到合理調整,消除了毀林隱患。給5,600萬農戶劃定了4億畝自留山(包括荒沙、荒灘),每戶平均5畝左右,為加速造林綠化、開展多種經營提供了條件。許多基層單位訂立了護林鄉規民約,建立了護林組織,還整頓了社隊林場,比較普遍地建立起各種形式的林業生產責任製,湧現出400萬戶林業專業戶與聯合體。凡是林業“三定”搞得好的地方,農民經營山林生產的積極性都有了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