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卷 教師的資格和任用(1 / 3)

第三卷 教師的資格和任用

所謂資格,是指一個人從事某種活動應具備的條件。教師的資格則是指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應具備的思想素質和專業素質。我國《教師法》有關教師資格的認定,對於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章 取得教師資格的條件

我國《教師法》第三章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製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從這條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要取得教師資格就必須具備以下幾方麵的條件:

1要取得教師資格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並且遵守憲法和法律。

我國憲法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憲法和法律是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承擔的義務。教師作為人類文明和知識的傳播者更應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這是取得教師資格的基本條件之一。

2公民取得教師資格,要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熱愛教育事業是對希望從事教師職業的公民的最起碼的要求,教師隻有熱愛本職工作,才能對我國的教育方針、任務、意義有深刻的正確的理解,才能增強教師的工作責任感和自豪感,才能自覺地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和專業素質,完成人民賦予的教育下一代的神聖使命。

作為教育者,教師自身的思想品德對青少年一代產生著潛移默化的影響。在教育過程中,教師自身的品德就是一種教育因素。因此,同其他職業相比,教師的職業道德具有更強的示範性和影響力。為此,原教育部、全國教育工會1984年10月3日聯合頒發了《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要求(試行草案)》,共計六條:(1)熱愛祖國,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人民教育事業。(2)執行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麵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培養學生德、智、體全麵發展。(3)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和教育理論,鑽研業務,精益求精,勇於創新。(4)熱愛學生,了解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不歧視、諷刺、體罰學生,建立民主、平等、親密的師生關係。(5)奉公守法,遵守紀律;熱愛學校,關心集體;謙虛謹慎,團結協作;與家長、社會緊密配合,共同教育學生。(6)衣著整潔,舉止端莊,語言文明,禮貌待人,以身作則,為人師表。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頒布的第一個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行為規範方麵的專門文件,對中小學教師的師德教育和自我修養起了良好的作用。

3要取得教師資格就應具備相應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

學曆是一個人所受教育程度高低的重要標誌,它能比較客觀公正地反映出一個人的知識水平。教師作為科學、文化知識的傳播者必須要具備高於受教育者的博深的知識,隻有如此,才能完成教育教學任務。那麼,如何檢測教師是否具備為人之師的水平呢?驗證學曆是普遍采用的一種方法。

我國《教師法》對取得教師資格所應具備的學曆作出了詳盡明確的規定。《教師法》第三章第十一條規定:(1)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2)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3)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4)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或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學校本科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曆;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曆,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5)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學曆;(6)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曆。

對於不具備教師資格學曆的公民,申請獲得教師資格的,我國《教師法》作了如下規定:"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曆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製度由國務院規定。"

對於雖不具備教師資格學曆,但在《教師法》實施前已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教師法》第十二條作了規定:"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曆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4要取得教師資格必須具備教育教學能力

教育教學能力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傳授知識、指導學生、管理學生的能力。它是在牢固掌握教育理論和規律的基礎上,通過教育教學實踐所反映出來的。教育教學的能力既包括課程教學的能力,也包括指導學生自學的能力、培養學生的思維創造能力等等。教師的教育教學能力與教師的學曆並不是等同的,有些教師雖然取得了合格的學曆,但其實際的教育教學能力並不高。因此,教育教學能力又是教師通過不斷地學習,在實際的教育教學活動中積累經驗而逐步形成的。